医药行业的“黑匣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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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的“黑匣子”作者:韩勇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第15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7-16 18:33:58阅读量:91次  继2006年12月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发、2009年12月药监局药品注册司调研员卫良被双规后,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在2010年5月底被双规。

  对张敬礼的大部分的调查,指向了在医疗器械审批上的权钱交易。这个曾导致多位药监局官员落水的腐败模式,再次引发“谁来监督监管者”的制度反思。

  注册迷宫

  在中国医药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看来,药监局腐败案高发的两个原因,一是权力过于集中,二是监督缺位。

  “药监局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一两个部门,其中有一个被广泛追逐的权力,就是审批权。”一位医药系统的退休高官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审批权之所以被广泛追逐,与其背后的巨大利益有关。“一种药批与不批,早一天批晚一天批,其中的利益差距何止千万。”上述退休高官认为。

  中国药典会一位执行委员透露,被认为与张敬礼案关系甚密的强生血糖仪,在获批投产的一年多时间内,销售额已达20多亿元,垄断格局已基本形成。

  而谋取市场的垄断地位,正是国内很多药厂垂青审批权的原因所在。审批可以在两个方面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一是在同时有多个申请者的情况下,最早的获批者可享受高定价待遇,随后的获批者只能在此基础上按比例下调;二是最早的获批者会在医院的招标中获得加分,而进入医院就意味着拿到了享受高额利润的一张通行证。

  中国药典委员会委员周超凡说,囿于技术和资金的限制,中国真正的新药寥寥无几,95%以上申请注册的药品都是仿制药。仿制的对象,是国外保护期即将届满同时市场行情甚好的专利。周超凡说,由于仿制者众多,为了在这场竞争中占有先机,很多药厂在专利到期的前几年即已着手准备,以备在专利到期后的第一时间拿去申请。

  接下来就是在申请注册环节的竞争了。周超凡说,仿制药在技术上的差异不甚明显,能够成为首仿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外的因素。

  一位药品代理商告诉记者,这个技术外的因素,就是公关。他说,每个药厂都有专事药品注册的人员,这些人都在业内有着广泛的人际背景,专门用来应付各种复杂的人际攻坚战。

  药厂之所以敢在公关上投入巨大,是因为看到了审批者手中的裁量权。上文提及的药品代理商说,一个药品(其中绝大多数是仿制药)申请注册,需要经过省药监局初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简称“中检所”)复核、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审评和注册司发文等环节。“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审批者都可以在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也可以在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完成。”他说,虽然有关的法规对每一个环节所需的时间有一个原则性的限定,但规避的途径有很多,比如让申请者补充材料,或者说样品的选择不够科学。“这样的理由有很多,补充材料是较为普遍的一个。”

  于明德说,药品申请注册是一个涉及面甚广的工作,要想事无巨细地把每一个环节都考虑周全了几乎不可能,也不需要,这时候就要看审核人员的松紧度了。“松点就过去了,紧点就能跑死人。”“为了一个无关紧要的补充材料,所有的程序就有可能推倒重来。这一折腾,一年半载的时间就过去了。”

  监管“黑匣子”

  而在审批的过程中,几乎难见有效的监督。

  首先,审批的几个环节之间,缺乏一种相互的制约。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博士赵亮告诉记者,审批的几个主体之间,本来有望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良性小环境,以实现检、审、批三项权力的有效制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责任规定,在现实中表现为各自为战,甚至相互勾连。并且,由于注册司是行政部门,而中检所和审评中心都是事业单位,三个环节的分量不够均衡。“后两者所做的工作,更像是为注册司服务,而非制约。”

  系统外的监督也在变弱。周超凡说,审评中心的专家组成,在多年以前还主要由外来专家组成,而在近几年已渐由内部专家担纲,他本人曾在多年前担任过审评中心的专家。他说,与外部专家相比,这些内部专家“政策性明显更强一些”。

  于明德说,事实上对审批过程最好的监督者,应该是被审批的厂家。“这些厂家很清楚在同样的条件下,哪家的批号下来了,哪家的没下来,中间都有些什么猫腻。但这些人与药监局官员一样,都是拴在同一条绳上的‘蚂蚱’。他们一般不会说出真相,除非被逼到绝路。”

  这些“被逼上绝路”的厂家,往往成为药监局腐败案的最初的线索。无论是张敬礼案,还是此前的卫良案,其案发都来自于药厂的举报。业内人士说,这些药厂,有的是行了贿却没有得到好处的,有的则是来自竞争对手的厂家。

  赵亮说,药监腐败线索多源于厂方举报的事实,一方面说明药厂与官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并非铁打一块,另一方面也衬托出各种监督的尴尬处境。

  在医药界浸淫已久的北京律师冯云说,药监系统专业性很强,涉嫌腐败的很多事情都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完成,外人难知其详。“这就像是一个‘黑匣子’,明明里面很黑,外人却无从看到。加上其总是以合法的外衣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就更增加了监督的难处。”

  正是基于这种无从监督的困境,2006年郑筱萸案发后,建议将药监局划归卫生部名下的舆论汹涌,并最终在2008年10月成行。当时,很多人主张划归的主要理由是“毕竟卫生部与其在业务上有很多的勾连和交叉。”

  但张敬礼案和卫良案都发生在这种划归之后,上述医药系统退休高官说,划归卫生部,显然并没有解决监督上的问题。

  两面出击

  这位退休高官说,要解决药监系统的腐败问题,需从两方面下手:一是限制自由裁量权,另一个是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的需求。

  在遏制自由裁量权方面,赵亮建议,制定更为明确的规范,对每一个流程应具备的条件、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下环节之间的关系等予以明确,以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自由裁量权产生于比较模糊的规范,那就用明确的规范解决这个问题。”

  但多位医药行业内人士担心,医药行业的多样性,是否适合制定一个过于细化的规范。“因为药品事关人体健康,首先要确保安全,而不同的药品所需的审慎程度明显不同。

  比如,治疗癌症的药物和治疗感冒的药物需要的临床时间就不一样。临床型药,比如治癌药物,毒性比较大,临床时间要长一些。如果是药片,临床短一点无所谓,而如果是注射剂,是要进血液的,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上述医药系统退休高官说,“问题的关键是,药监这个领域,确实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怎样保证这种权力能正确使用。”

  于明德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他说,中检所正可担此重任。于明德说,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用这个主要由专家组成机构的技术审批,来限制由药监局进行的行政审批。

  于明德说,此前有关部门曾在探讨一部医药行业的法律时,探讨过这种可能性。但后来博弈的结果,还是将中检所放在了药监局下面。

  也有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说,在中国不可能出现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被赋予新的权力的一方,往往不会将注意力放在制约别人身上,而是放在为自己谋取私利上,甚至可能为此与各方串通起来。“制度设计的初衷总是好的,但你要想一想,中检所为什么要去制约药监局呢?这对它有什么好处呢?如果好处比不过串通起来赚钱,它就会选择后者。”

  周子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很多人只从如何限制受贿方着想,却忽略了行贿一方。他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前者已经走得很远了,而后者却才刚刚起步。

  周子君说,与受贿者在被揭发后通常会遭受严厉的处罚不同,行贿者却只承担了很少的法律责任,有时甚至会在告发官员后被捧为英雄。“这与国外的情况不一样。在国外,行贿是很重的罪,是要罚你几十亿美金的,罚得让你不敢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