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农发行融资机制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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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主页->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0期
构建农发行融资机制的新思路
董开华
共1页 [1]
字号:【大中小】
粮食购销企业改制以后,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壮大,迫切需要信贷支持,但改制后的粮食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薄弱,往往难以得到银行贷款。如何打破这一融资瓶 颈?江苏省建湖县农发行和当地粮食主管部门针对该县以粮食购销总公司为辖内业务经营和管理单位,基层购销企业向粮食购销总公司承包经营这一改制形式,逐步 探索出以粮食购销总公司推荐信贷对象——农发行审查评估——粮食购销总公司对信贷对象实行担保——信贷对象交纳风险保证金的捆绑式融资机制,为粮食中小企 业发展构筑了新的融资平台。其具体操作模式为:
1.推荐信贷对象。
由粮食购销总公司牵头,负责从全县粮食购销企业中筛选信贷对象,然后向农发行推荐。若是粮食购销总公司未推荐的企业,则不能成为农发行信贷支持的对象。
2.评估信用等级。
对粮食购销总公司推荐的信贷对象,由农发行负责审查,按照仓储条件、资金实力、经营水平、信誉程度等五大类内容综合考核,划分级别,从中确定 重点支持的企业8个,一般支持的企业10个,限制支持的企业2个,不予支持的企业2个。同时确定每个级别信贷支持的额度,即重点企业500万元以内,一般 企业300万元以内,限制企业100万元以内,然后将评审结果及贷款额度向粮食购销总公司通报。
3.实行贷款担保。
对农发行审查通过的粮食购销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分级别进行担保,其中:粮食购销总公司自身申请贷款,必须将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重 点粮食购销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由粮食购销总公司给予担保;一般购销企业申请贷款,除了由粮食购销总公司担保以外,还必须由两个重点粮食购销企业同时担保。 对应由粮食购销总公司或两个重点粮食购销企业担保而没有取得担保的企业,同样不予信贷支持。
4.缴纳风险保证金。
凡取得农发行贷款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一律要求在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保证金账户,然后在申请贷款前按照申请贷款金额的10%,筹集属于企业自 有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将其存入风险保证金专户,以用于弥补经营风险形成的贷款损失。对企业缴存的风险保证金,管户信贷员要逐笔登记台账,单独管理, 待贷款还清后退给企业。
5.完善法律手续。
农发行与粮食购销总公司、粮食购销企业达成有关协议后,必须签订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当粮食购销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或损失 时,首先由该企业筹资归还,筹资困难或筹资不足的,则从该企业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中扣还,仍有不足的,必须由该企业的担保人负责归还。
构建农发行新的融资机制,既弥补了单个粮食中小企业实力不足、信用缺损等缺陷,又促进了粮食购销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信贷风险,从而达到双赢效果。
1.打破了粮食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通过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构造了一个由粮食主管部门、重点粮食购销企业和一般粮食购销企业相结合的信用主体,弥补了单个粮食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 足的缺陷,使自身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但经营能力较强,法人素质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成长型企业也能得到信贷支持,解决了业务经营中制约粮食中小企业发展的 资金不足的问题,为粮食中小企业成长注入了“血液”。
2.发挥了粮食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在新的融资模式中提出,由粮食主管部门向农发行推荐贷款对象,并对其实行担保,既尊重了粮食主管部门的意见,密切了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的联 系,又赋予了粮食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大了粮食主管部门对辖内企业业务经营的指导、监督及检查力度,发挥了粮食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3.增强了企业的守信观念。
新的融资机制采取由粮食主管部门推荐、银行部门审查、借款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等一系列措施,孵化了企业和承包人个人的信用,增强了企业的守信 观念,促使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通过担保等手段,使得粮食购销总公司与重点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主管部门、重点粮食购销企业与一般粮食购销企业 能够携起手来,在业务经营中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进一步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4.锁定了信贷风险。
农发行与粮食购销总公司及有关粮食购销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一旦借款人发生了信贷风险,首先由借款人自身筹资归还,如果难以筹资或 筹资不足,则由该企业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弥补,仍有不足的,必须由该企业的担保人负责归还,这就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增加了贷款收回的安全系数。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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