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财产申报新规删除组织应予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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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财产申报新规删除组织应予保密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2日04:12  扬子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申报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2006年《报告规定》)同时废止。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新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规定所列出的财产家庭状况。删除2006年《报告规定》中“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项,和1995年《申报规定》中“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收入”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不按时如实报告要处分】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纪委等三部委制定细则】规定还明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杨新

  新华社11日受权发布了新规全文。记者仔细核对了同时被废止的1995年《申报规定》和2006年《报告规定》的相关内容,发现《新规定》综合了被同时废止的两条规定的内容,并有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重大的变化是,编号为中办发【2006】30号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即2006年发布的《报告规定》中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删除,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两个名词解释

  “领导干部”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共同生活的子女”

  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个特别提醒

  这些情况30日内就要报告

  “新规定”中特别提出,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即右表所列“应当报告的家庭状况”)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解读

  应当报告的财产状况

  新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

  (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与两旧规比主要变化:增“房产股票投资”等条目

  ◎ 删除“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条目,(三)、(四)、(五)、(六)条均为新加;

  ◎ 新规定还特别指出,其中所称的“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

  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应当报告的家庭状况

  (一)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与两旧规比主要变化:“境外从业”不再仅是“经商”

  ◎增加了“无国籍人通婚”;

  ◎删除了“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将“配偶、子女在境外经商办企业、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

  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归为“从业情况”;

  ◎新规定特别指出,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

  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