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性犯罪 校长要负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5 19:24:04
教师性犯罪 校长要负责
作者:记者 来源:现代教育报原新闻导入 点击: 378 次 评论: 0 条-
建立性犯罪案件报告制 加强法制教育和性教育
今后中小学中如出现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事件,学校校长也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其他教师,也将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日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就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禽兽教师”虽属教师队伍中的极少数败类,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对这类犯罪事件一定要从速处理,严厉打击罪犯,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据介绍,近期查处的两起情节极为恶劣的老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分别发生在辽宁省和吉林省。其中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教师程世俊在2001年3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强奸。2002年11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2003年5月程世俊被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辽宁省教育厅责成沈阳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做了严肃处理。
    此外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中心校教师栗锋在1998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强奸、猥亵女学生19人。2002年9月案发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同月,栗锋被依法判处死刑。吉林省教育厅责成通化市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做了严肃处理。
    为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纯洁教师队伍,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部委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三部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责任制度,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并使之规范化、经常化;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学校要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教育部报告本地当年学校教师性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与他们共商防范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意见作为对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制度落实到位。
    三部门要求,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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