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腐败“落势化”倾向之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10:15
陷阱一 官员腐败陷阱: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官员腐败”是中国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最大诱因,共有3445人选择此项,占总52%,排在第1 位。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 人们觉得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是有原因的,如腐败“落势化”现象等。在当今中国,官员腐败是否成为中国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最大诱因,值得商榷。

  人们觉得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是有原因的。其中,腐败“落势化”就是其中之一。

  较量的关键期:腐败出现“落势化”倾向

  上个世纪90年代曾出现过腐败“落势化”倾向,当时主要表现为腐败行为向民众层面上的下落,只要与公共权力相关的行为都会发生异变,如医院收银员、仓库保管员、营业员等都会利用手上的那点权力牟取私利,这是社会权力意识的腐败。而现在的“落势化”主要表现为腐败从高职位向下落,即向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的干部下落,这表明腐败现象在向基层渗透。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可能仅仅是普通干部。这种腐败“落势化”现象的可怕之处在于,这是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具体表现为,在很多公职人员看来,只要有权就应该去“用”,实际上是将自己认作了权力的实质主体,故而将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生和发展的私权。

  科级干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年轻。因此,2009以来,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门话题。 其根源在于,很多年轻干部为官的环境已经形成了腐败机制,而且用人制度由于受到“干部年轻化”思想的影响,加上“60后”干部在教育上的先天不足,这就出现所谓“贪官低龄化”的趋势。

  科级干部腐败现在非常严重,因为他们最接近基层,跟经济活动有最直接的联系,大批的项目投资最后都落实到基层。他们是直接的经手人和掌管人,最有机会接近大宗财产,进行贪腐。现在可怕的是,科级干部往往一动就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了。由于这个级别的干部人数众多,一旦扩展开来将危害极大,所以应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制度反腐形态已经成型

  2009年被认为是中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攻坚之年。中央颁布了历年来最为密集的制度化、规模化防腐反腐措施。出台了四部反腐败方面的政策和党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小金库”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层面,“两高”新增9个刑法罪名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些法规、党规的颁布,在很多方面弥补了过去的空白,表明中央试图逐渐建立完善的惩防体系,尽管目前各项制度并不非常完备,但正一步一步地接近目标。在中央带动下,地方政府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也多有突破,如在官员财产申报、公车使用等方面大胆进行改革,他们的创新实践将对推动全国铺开具有积极意义。

  这里,一个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才能管用?所谓管用就是指:第一,能发挥作用。即立法立规的目的实现了。第二,人们能够感觉到这个制度就在身边。第三,这个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来发挥作用。现在我们能够管住干部最主要的有两项制度:一是收入申报制度;二是年终考核制度。但由于缺乏公示环节,制度的效应大打折扣。

  同时,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反腐的经验,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党规的形式出台规定,—旦成熟了就会提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更为刚性的约束。这是近年来我国在廉政建设方面摸索出来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

  可以看出, 中央对于制度反腐的长期规划“很有章法”,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形态已经成型。

  一部《反腐败法》的出台非常紧迫

  《反腐败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提出后到现在还没有出台。中央提出到2010年建成反腐败体系,现在还剩两年,要有紧迫感。但难度确实很大,有几个难点,一是收入申报制度不成熟,二是赠与的最高限额怎么定,三是公务员第二职业的兼职问题。反腐败是双刃剑,要刮骨去毒,就会伤筋动骨。反腐时间表的调整也表现出制定者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反腐败法的出台是反腐败体系建成的重要标志。 这个法律必须包括世界各国反腐败法律当中所具有的这样一些制度内容:

  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二,接收礼品、接收馈赠的最低底线;第三,官员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第四,官员离任以后禁入领域的规定;第五,亲属回避规定;第六,反腐败的权威机构及其它们相互的关系;至于干部每年一度的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党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及其复出的严格规定可以进入党规,如《党员干部道德准则》。

  零零碎碎的这些规定我们都有,但是需要把这些规定全部整合到《反腐败法》当中,作为一部法典确定下来。(作者林喆 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