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李新月:宽容犯错的执法者是错上加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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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月:宽容犯错的执法者是错上加错!
央视记者柴静在博客里叙述了一件事情。
一位校长被诬陷嫖妓,证据是卖淫者的供述,他被拘留了42天后释放了。校长当不了了,儿子的婚事也因“他爹是个大流氓,人还能好么”而告吹。为此,校长告了十六年,最困难的时候沦落到捡人家饭吃。
经过深入采访,柴静了解到,当年的卖淫者之所以陷害校长,是她受到了胁迫。胁迫她的人想违规贷款,让校长作担保,校长没同意,所以遭到报复。
柴静找到办错案的警官,十六年过去,他已将近四十岁。虽然他当初的认定程序和证据都有明显的问题,但是他依然把校长拘留了。柴静问他是否想过去看一看校长,他说:“我很忙没有时间,并且来说礼拜天都不休息”,“已经不记得(校长的模样)了”。
柴静采访这位老校长,校长说当时非常恨这位警官,但现在却怕他受处分,因为他第三个小子和那个警官的岁数差不多,“原谅他吧原谅他吧,受处分的滋味不好受啊。”老校长的喃喃自语,让人感慨万千。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校长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可怜,但是他宽容犯错的执法者,却又让人感到可恨。
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笔者“小肚鸡肠”,心胸狭隘,待人刻薄,没有一点宽容之心,而是认为警察职业特殊,不能让人对他们的错误过度容忍。想想看,警察每天要面对很多人,处理很多事,如果丧失了职业道德,丢掉了做人的良知,而又不能被及时纠正,那么他在这个岗位上犯错的几率更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会更多。表面上看去是宽容他、关爱他,实际上是推他进深渊,害了他。
一般而言,为社会带来秩序的,是法律和道德。法律是约束明显、严重损害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法律对人的约束力是个性或是局部的;而道德紧紧约束的是人们一般性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主要是用来自律的,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普遍性的。当一个人遵守公共道德,具备做人的良知时,他违法带来的过错,有可能被人们在心底宽容,因为这仅仅是个个例。相反,一个人丧失了道德底线,即便是犯了很小的过错,也会被人们穷追猛打,奋力声讨,因为他犯了众怒。
在这个事件中校长因为警官的认定程序和证据有瑕疵而执意拘留,失去了事业,家遭变故,当然属于严重损害个人权利事件,而且这样的案件,明显有瑕疵,很多人都能看到,损害了社会正义,动摇了大家对法律公正的信念,当然属于严重的损害社会利益之事,尤其是错案纠正,国家赔偿必不可少,国家利益直接受损,应该追究他的失职渎职。如果他对受冤者表示悔改、愧疚之意,人们在道德的范畴内会予以应有的宽容。可恰恰是他冷漠的表情,开脱的理由,让人觉得一个视别人生死如草芥,只知道上班应付差事之人的可恶与可怕。因此网友们留言“这关系到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做人的良心啊,怎么能对因自己犯错而受冤的人心无愧疚,甚至是无动于衷呢”,“这样的人加班越多,犯错越多,制造不公平的时间就越多”,“这样的人即便365天都加班,甚至是倒在工作岗位上,也感动不了中国!”“一个丧失了道德底线的人,必须追究他的错责!”
的确,原谅宽容要分清对象。对于失去了道德良知的人原谅宽容,就是对罪恶的放纵,就对善良的埋葬。倘若佘祥林宽容逼迫他的民警,倘若赵作海原谅胡乱判案的法官,倘若孙中界宽容上海的钓鱼执法者,倘若张海超原谅逼迫他开胸验肺的职防人员,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失职渎职,也会造就更多的佘祥林、赵作海、孙中界、张海超,更会使人们对公平正义作重新的评价,不是危言耸听,它们甚至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以宽容的效果为宽容尺度。如果宽容的后果,鼓励了丑恶的行为,是错上加错,绝对不能宽容的。
农夫和蛇的故事大家都很清楚:“一个农夫在冬天看见一条蛇冻僵着。他很可怜它,便拿来放在自己的胸口上。那蛇受了暖气就苏醒了,等到回复了它的天性,便把它的恩人咬了一口,使他受了致命的伤。农夫临死的时候说:我怜惜恶人,应该受这个恶报!”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中引用并评论,中国人民决不怜惜蛇一样的恶人,凡是要求怜惜这类恶人的,决不是中国人民的忠实朋友。没有哪一个工人、哪一个农民、哪一个兵士主张怜惜这类恶人的。
套用毛泽东的评论,今天我们要说,那些丧失了道德良知的人,就是新的毒蛇。怜惜他,就是让缓过劲来,伤害更多的人。我们不做农夫,是对当事损害的终止,不让毒蛇伤害更多的人;对施害者的惩戒,既是对农夫的安抚,更是对其他毒蛇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