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贪之害不可轻视 天山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46:49

记者    冷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受信息传递渠道的制约,公众通常只能通过媒体了解反贪动向,而由传媒发送的这些反贪战果也多以大案要案为主,因而这种传播信息的方式使许多人不自觉地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大凡能够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者,肯定与在单位中掌握实权的高层领导脱不了干系。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过去一年审结的上百宗职务犯罪案资料中不难看出,利用职务之便,行谋财之利的被告绝大多数是一些金融或行政机关的基层干部,有些甚至是一般工作人员。

    这些案犯位不高,权不重,其手段更谈不上高明,但得逞率却很高,何故?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魏生军分析认为,低职务犯罪目前有增无减的事实表明,某些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除了自身“防疫”能力差之外,更重要的是单位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才让利欲熏心者有可乘之机。

    由此看来,我们年年提、无时不提的“加强管理”,并非毫无意义的一句虚言。但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只把“加强管理”当成一种流于形式的“口头禅”,而不是真正务到实处,恐怕再发生像那位刚工作没几年的会计就敢挪用5000多万元公款的事也就不足为怪了。

    现在社会上不少人对“小贪”之害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与“大贪”、“大蛀虫”相比,“小贪”无关社会痛痒,只是局部利益受损,无伤大碍。

    殊不知,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任由“小贪”们“小打小闹”,那么我们社会整个机体就会百病入身,积重难返了。   “小贪”之害的严重性,犹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不可小觑。

    当前,打击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主要任务。随着我区反贪工作的不断深入细化,那些敢于以身试法、自以为“不碍大事”的小贪们定会一一显露原形的。

                           

                           在职贪污 退休归案

    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利用职务为己谋取私利的时候,总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操作得当”,判刑入狱的倒霉事不会轮到自己头上。倘若能熬到退休年龄更相安无事,一切都会“万事大吉”。

    退休在家已两年,本想从此颐养天年的夏毓彭这回可真的打错了如意算盘。夏毓彭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10月。当时任自治区水利厅水电处副处长期间,利用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小水电周转金调拨借贷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将小水电周转金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夏毓彭用该款及其孳息给其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出租营运。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夏毓彭犯贪污罪,于1999年2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10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毓彭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有关条例,判处夏毓彭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孳息3.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现年68岁的夏毓彭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小小房管员  5年侵吞25万

    人生的败笔,从自律的失控开始。

    现年31岁的赵疆利5年多绞尽脑汁贪占25万元巨款的下场是,退回所有的案款不说,还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没收其一半的个人财产。

    赵疆利原是自治区基本建设运输公司工人。1994年1月被该公司聘任为干部,任该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房产管理员。其日常职责是分管房屋维修、房价的计算,住房水电的检查和计算水电费、向零星散户收取水电暖费、办理公房和私房产权证。

    就这么一个国有企业普通的房管员,在1994年4月至1999年5月期间,利用其负责办理房改手续及掌握管理科收据和公章的职务便利,除了先后将30余户职工的房款及维修费20多万元装入自己腰包外,还将其收取的130户本单位职工的水、电、暖费共计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从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罗列的罪证可以看出,“贪占”贯穿于赵疆利从事5年房管员工作的始终。虽然赵疆利在罪迹累累的情况下幡然悔悟,投案自首,但法律是无私的。

                         我给你工程  你给我10万

    以手中权力为他人行方便,开绿灯,是某些公职人员为己谋私利的惯用手法。原是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基建科科长梁祖琦就是这样的人。

    1994年11月,新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经理李明昕在得知工商银行乌市支行要在市民主路建一幢综合楼的消息后,就立即与负责此项工程的梁祖琦商谈承包工程事宜。

    经过必要的洽谈后,梁答应可以把工程给四分公司承建,但有一个条件,就是“要给我10万元的回扣”。迫切想拿下此项工程的李明昕担心工程落空,只好满口应承了下来。

    为了避人耳目,梁写了一张“高文华 石化十三区”的纸条交给了李明昕,授意李将钱存在高文华的名下。

    按照梁的示意,回到公司后,李明昕让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上提出10万元现金,分别以高文华的名字办理了两张存折给了梁祖琦。

    之后,四分公司也由此“顺利”地承建了综合楼的工程。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0年4月7日,梁祖琦因涉嫌受贿被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

    去年8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祖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梁祖琦不服上诉称,他没有损害本单位利益,未给行贿方谋取利益,一审量刑过量。自治区高院2000年10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挪用公款6天  锒铛入狱6年

     梁冰娴1996年挪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综合科5千多万元预算外资金时,还不满26岁。

    2000年4月1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冰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认为量刑太重的梁冰娴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去年6月,经公开审理,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正是贪心和无知让这位风华正茂的女孩子沦为阶下囚。

    1996年5月7日,时任乌市财政局综合科预算外资金会计的梁冰娴就出手大方地以个人名义向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施新海借款30万元。

    这一借不打紧,想挣大钱的施新海开始打起了梁冰娴的主意。借款不到一个月的6月3日,施新海到梁的办公室向梁说明其想挪用市财政局5000万元预算外资金用于申购百花村股票的意图。为了达到目的,施说“只用6天”。并许诺申购完后给梁分一半股票,以抵偿借梁的30万元欠款。

    梁冰娴见有利可图,第二天便私自从开户行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柜台处购买空白转账支票三张,然后偷盖其所在综合科财务公章和个人印鉴,交给了施新海。

    欣喜若狂的施新海随即将自己填写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184万元两张支票转存入其个人所开账户内,进行申购股票的盈利活动。

    6天后,即6月10日这天,施新海果然“守信”,将5184万元如数转回乌市财政局综合科预算外资金账户上。

    让梁冰娴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这起“暗箱操作”在当年12月份就东窗事发。6天一出一进分文未少的巨额公款,换来的是6年牢狱之苦。


《新疆经济报》 200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