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热带雨林社区:海南的限价商品房,岂能沦为“干部”的特供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00:46
【标题】海南的限价商品房,岂能沦为“干部”的特供房? . 楼主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6 23:07:45 . .
    作为公民,我们有理由质疑:凭什么海南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只局限于财政供养的“干部”?凭什么有房的干部家庭还可以再次享受第二套保障性住房?——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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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的限价商品房,岂能沦为“干部”的特供房?
    
    
    限价商品房(又称“保障性商品房”,“双限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性(公共)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一样,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国际旅游岛”开局以来,面对一飞冲天的房价,海南省委、省政府一再强调要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将保障性住房列为今年“一号民生工程”,以解决海南当地居民的安居问题。而从公开的(媒体)信息来看,当前,海南已建成和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主要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但是,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套数不多,且供应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其实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无缘。由于国家和海南省并未制定统一的关于限价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前海南的限价商品房政策如何规定,其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事关海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能否真正惠及民生的问题。
    
    然而,根据目前海南的限价商品房政策,不难看出,海南的限价商品房其实已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职在编“干部”(主要是公务员)的“特供房”,有的地方(比如三亚),甚至还公然规定“处级、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购买1套政策性住房,但套内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的,还可以再申购一套“双限房”——也就是说,“干部职工”即使有房的,还可以再次申购“限价商品房”,从而拥有两套保障性住房;此外,从三亚的“双限房”政策规定的字面上看,其并未限定以“家庭”为单位——这容易让人联想成:如果同一户家庭,其成员有两个以上“干部”身份的,还可以分别以个人名义购买。(有关三亚保障性住房的申报条件详见《南国都市报》相关报道。)
    
    而在三亚之前,省会海口的限价商品房政策亦早已“内定”(未见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已建或拟建的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也局限于在职在编“干部”。上行下效,除了海口、三亚以外,其它海南市县的限价商品房政策可想而知了。
    
    海南的“干部”也属劳动者,住房困难的干部享受“限价商品房”优惠本无可厚非。问题是:作为旨在“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凭什么限价商品房只供应 财政供养的“干部”而将 其他众多的、比“干部”工资福利还低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排除在外?在许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凭什么有住房的“干部”家庭还可以一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我们在指责“住房指标”被人高价倒卖牟利的同时,有没有想过,正是住房政策所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问题,导致了“卖指标”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据我所知,早在2005年8月,大连市就出台《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月,北京施行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7月,青岛市通过了《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5月,厦门市发布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无论是大连、北京,还是青岛、厦门,均没有对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的工作单位性质和身份进行限定,上述城市的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然而,将保障性住房列为今年一号民生工程的海南,直至今日,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的起草者却仍对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是“仅限于财政供养人员,还是面向全社会”的问题上“分岐很大”(详见《上海证券报》相关报道),这说明,在海南,有的“干部”的优越意识和特权思想是何等深厚!在其眼里,非干部身份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是不配享受保障性商品房待遇的。从这一角度而言,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之争,昭显的是部分公职人员“执政为民”理念和法治意识、平等意识的缺失!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民众俱欢颜”?但愿,海南的保障性商品住房,保障的不仅仅是“干部”!
    


. 1楼   作者: 来自122.51.194.*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7 08:03:44 . .
  强烈要求海口市政府规范“五源河公寓”的分配方案
  
  海口市拟上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五源河公寓”,是大好事,坚决支持。但市政府应先出台《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五源河公寓”的分配方案后,才发售。
  【百度】、【谷歌】一下获悉,全国各地的媒体都在报道海口市拟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五源河公寓”仅仅针对部分特定人群销售,社会保障性住房成了干部“特供房”。主流媒体对这件事的态度只有一个调:批,狠狠批。
  海口市公务员准备按“官大的面积大,官小的面积小,无官的不给”这一土匪政策瓜分保障性住房的打算,与理不容,已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民愤。天涯社区网友【自由人的家】2010-06-25 21:30:53在海南一家『报料中心』 [报料投诉]《海口市公务员小区项目的问题(转载)》的跟帖中称:“到时消灭贪官也方便,一下子全消灭掉”。
  为了稳定房价,保穷人及中等收入者有住房,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限价商品住房】并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文)第(十四)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以保障本省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居民家庭为主。
  强烈要求海口市政府正确理解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五源河公寓”的分配方案。 凡中低收入的海口市民都有资格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海口市的限价商品住房应该向市民公开发售,凡符合收入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市民不论是官员还是平头百姓均按一定的排序如公开摇号方式决定购买顺序。
  海口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精神,参照《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发布/2009年7月6日)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等规定,尽快出台《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出不来,“五源河公寓”就不能售。

. 2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0:41:21 . .
  海南大力建设保障住房 供应对象界定仍有分歧
    
    http://news.hainan.net/ 时间:2010-6-9 8:03: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把保障性住房列为今年一号民生工程的海南省,由于省政府向各个市县下达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硬指标,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得到了较好落实。然而,该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却还没有最后界定。
    
    6月底前确保5万套开工建设
    
    受今年年初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刺激,海南房价出现了爆发式上涨,为了避免出现“岛富民穷”的情况,在今年1月底召开的地方两会上,海南省把保障性住房列为今年一号民生工程,制定了详细的建设计划,各市县还签订了“责任状”。
    根据计划,2010年海南省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0.09万套,4月30日前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6月底前确保50%开工建设,9月底前确保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确保20%以上竣工投入使用。
    该计划在各市县得到了较好的响应。根据海南省住房与建设厅住房保障处提供的截至今年4月份的统计数据,18个市县上报的计划开工数达93102套,超出任务数20402套。其中,廉租住房超出516套,经济适用住房超出7073套,限价商品房超出3910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超出2853套、农村危房改造超出6556套。而项目用地也如期落实到位,截至4月份,各市县已选址落实用地总面积925.18万平方米,较计划超出23%。
    配套资金也在逐步到位。截至4月份,市县配套资金已落实24.7亿元。今年海南省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总投资112.44亿元,其中,中央投资3.15亿元,省财政配套2.87亿元,市县配套19.3亿元,销售收入84.32亿元,其他2.8亿元。
    为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按计划推进,海南省住建厅住房与保障处每个月还会将各市县上报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前,5月份的建设进展情况已经进入汇总阶段,很快就会对外发布。据该处透露,目前各市县已经相继开工建设,粗略估计动工面积已占到计划的20%至30%左右。
    
    供应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尽管海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已在坚定地推进,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申请条件等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据了解,两份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仍在草拟中,将对供应对象进行重新界定。
    据消息人士透露,为解决新形势下的岛民住房问题,海南省住房与建设厅今年1月底就开始起草《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目前已经过多轮听证、讨论,但至今仍未最终定稿而《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也仍在起草过程中。
    据悉,两份文件迟迟未获通过的主要原因是各方仍对供应对象的界定分歧很大。比如限价商品房,对于其供应对象是仅限于财政供养人员,还是面向全社会的问题上,文件起草小组就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时娜

. 3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0:43:13 . .
  『海南发展』 [热岛热评]海口建最大公务员小区 “人手一套”住房引争议(转载)
  
  
  作者:laogaohn 提交日期:2010-5-31 11:22:00 访问:3821 回复:180
  
   海口建最大公务员小区 “人手一套”住房引争议(图)
  
   http://news.hainan.net/ 时间:2010-5-31 8:26:00 来源:海南视窗 评论(30)
    
    5月30日,位于海口市长流起步区西南侧的五源河公寓工地尚是一片宁静,但没有人知道的是,这里不久之后将建设成为海口市最大的公务员住宅小区,而围绕这个拥有多达6000多套住房的公务员住宅小区的建设和分配,海口民间曾经传出过多种质疑的声音,而在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就此展开采访时,海口市相关部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海口建设最大公务员住宅小区
    据知情人士介绍,2009年下半年,“为有效缓解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海口市开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定向销售”的原则筹建五源河公寓。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五源河公寓由一家名为“海口投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公司开发,位于海口市长流起步区西南侧,毗邻海口市新行政中心,总占地面积约400亩,建筑面积104.39万平方米,由54栋22至32层高层住宅、4栋三层会所及沿街商业网点组成,约可建设住房6000余套,总投资18.4亿元。
    “建成之后,它(五源河公寓)可能成为海口最大的公务员住宅小区。”这位人士称,这个小区目前已经完成了立项、选址、招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等工作,并由海口投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通过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最终竞价为604元/平方米,仅仅比挂牌起始价高出1元。
    据了解,五源河公寓的计划售价约在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
    “人手一套”分配方法惹争议
    “为公务员建房、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本来无可厚非,大家也能够理解,可这种‘人手一套’的分配方法未免也太离谱了吧!”上述知情人士说,据他所知,海口市对于五源河公寓的分配采取了不管有房没房,不管是否参加过房改、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也不管现有住房是否符合职务要求,一律“排排坐、吃果果”——人人有份,而这正是引起巨大争议的导火索。
    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一份《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双限商品房(五源河公寓)分配销售纪律的意见》亦部分印证了该人士的说法,这份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对五源河公寓的售房对象是这样规定的:截止2009年9月30日,市级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在编在职的工勤人员。夫妻双方均属于售房对象范围的,按职务高的一方限购1套住房。
    与之前一些分配方案有所不同的是,这份文件还对不参与购房者提出了要求:“售房对象可以提出放弃购房资格,并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现在暂时不想买房或尚无购房需求的售房对象将来反悔,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同时还注意到,这份文件还要求购房者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上市交易和不炒买炒卖。
    公务员住宅小区列入保障性住房计划
    “限价房本来是政府为了抑制高房价,动用公共财政补贴中低收入人群,以解决他们住房困难问题的惠民工程,而海口即将在西海岸建设的现价商品房,实际上就是公务员变相的、‘福利房’、‘经济适用房’!”上述知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省目前尚属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怎么样也算不上低收入群体,而他们还能够享受这样的购房优惠政策,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这位人士说,据他了解目前在海口市公务员队伍中,95%以上的机关干部都拥有福利房或商品房,97%以上的处级干部都有1-2套以上的住房,85%以上的科级干部(夫妻双方)住房面积已经超出职务标准而且财政、城建、规划等大多数部门均建设有经济适用房,这些房有的出租有的转让,有的长期无人居住,在这样的背景下又建设如此大规模的公务员住宅小区,难免惹来争议。
    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五源河公寓还被列入了今年海口市保障性住房二期建设的计划,5月14日,海南本地一家媒体对其报道的内容是“五源河公寓计划建设6124套,车库6807个。五源河公寓项目取得修规公示反馈意见,报建手续正在积极进行。”
    那么,海口市方面对于五源河公寓的建设和分配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从五月上旬开始,记者多次联系主持五源河公寓建设和分配工作的海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领导进行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局仍未对此作出回应。

. 4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0:46:34 . .
  以下内容是“问题”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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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手一套”分配方法惹争议
  
    “为公务员建房、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本来无可厚非,大家也能够理解,可这种‘人手一套’的分配方法未免也太离谱了吧!”上述知情人士说,据他所知,海口市对于五源河公寓的分配采取了不管有房没房,不管是否参加过房改、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也不管现有住房是否符合职务要求,一律“排排坐、吃果果”——人人有份,而这正是引起巨大争议的导火索。
  
  
      

. 5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0:47:26 . .
  三亚今年计划建4千多套保障性住房 七类人可申报
    
    http://house.hainan.net 2010-2-21 8:53:00 来源: 南国都市报 网友评论 1 条
     三亚保障性住房昨起申报
    
    今年计划建4千多套保障性住房,居民昨起可填写相关申报材料,4月底前完成终审
    
    记者从今天(2月20日)下午召开的三亚市城区交通综合整治暨保障性住房会议上获悉,三亚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把稳定房产市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纳入到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战略规划中。2010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4738套,其中廉租房438套,经济适用房1500套,双限房(限房价、限户型)2800套。今天起,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开始填写相关申报材料,4月底前完成终审。
    
    七类人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根据三亚市有关规定,以下七类人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是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二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三是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四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五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党政机关干部及职工,六是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七是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严格控制申报条件
    
    为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对于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居民,三亚有关部门将严格审查申报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市民必须是三亚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816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除了户口是三亚城镇非农业户口外,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家庭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633元。或者是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市民。
    
    申请双限房的应属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者处级、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购买1套政策性住房,但套内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
    
    4月底前完成终审工作
    
    凡想申报保障性住房的三亚市民,从2月20日始至3月14日,应填写《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表》或《三亚市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表》,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交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3月14日至4月10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录入、汇总,生成基层档案数据库,并将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复审单位。
    
    4月10日至4月25日,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对送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无异议才签署意见、盖章后送有关部门。
    
    4月25日至4月30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最后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取得购买和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6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0:48:52 . .
  三亚的问题在于:明文规定了即使有房的人,还可以再次申购——
  
   “申请双限房的应属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者处级、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购买1套政策性住房,但套内面积分别未达到100平方米、85平方米、75平方米。”

. 7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1:35:24 . .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九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 8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1:45:58 .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序,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 9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1:51:24 . .
  《大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以直接定价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限定房屋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的普通商品房。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户型设计按70%为中户型,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其他户型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提出,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水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对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12倍。
    符合这3条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
   
  第十三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房证(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向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表》。购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表》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情况属实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核发《购买限价商品房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登记单》到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登记单》和其他有关证件到产权交易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没有《登记单》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售房,产权交易部门不给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出售。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 10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2:00:33 .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第四条 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共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
    
  第二十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以及来厦工作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回收或者回购。
    
  第三十九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收或者回购。
    
  第四十一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 11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7 12:33:10 . .
  海口“限价房”成干部保障房
  
   6000多套社会公共福利资源仅针对部分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价格比周边房价低数倍
    
  据新华社电 一个6000多套的社会公共福利资源“五源河公寓”项目,仅仅针对部分特定人群公开销售,其定价远远低于周边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住房面积也大大超过一般限价房的标准—————海南省海口市拟建“限价房”五源河公寓项目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限价房对象不设收入门槛
  
  五源河公寓是海口市拟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项目,据当地政府网站5月13日公布的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显示,6124套的五源河公寓项目已被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这个项目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限价房”作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在销售对象、住房面积等方面均有具体规范。记者采访发现,五源河公寓项目在销售对象、住房面积和地理位置等方面与一般意义的“限价房”差异过大。海口市下发的《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双限商品房(五源河公寓)分配销售纪律的意见》说:“为有效解决市直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市委、市政府拟统建五源河公寓。”
  
  文件规定的售房对象是,市级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在编在职的工勤人员;夫妻双方均属于配售对象范围的,按职务高的一方限购1套住房。文件并未对配售对象原来有房无房、住房面积多大、收入多少等作出明确限制。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处长戴开权介绍,海口市“限价房”平均每套面积标准大约为100平方米。
  
  从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看,五源河公寓项目一期用地约182亩,二期用地约218亩,两期总建筑面积约104万平方米,住宅6124套,车库6807个,一期拟建2928套,一期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36万平方米。经计算,不包括车库在内,这一“限价房”项目一期平均每套面积将近123平方米。
  
  
  限价房比周边房价低数倍
  五源河公寓项目位于海口市西海岸粤海大道东侧,长流起步区西南侧。而长流起步区是正在兴建的海口市第二办公区所在地,再加上海口市西海岸是海南著名的热带景观滨海地带,周边地块为各方所追捧。据附近楼盘的置业顾问介绍说,附近的楼盘均价达每平方米2.5万元。
  
  戴开权介绍说,海口“限价房”价格按照建设综合成本价加6%的利润销售,本市房屋建设造价成本大概每平方米2700元至2800元,加上土地成本也就3000多元。
  
  
   ■记者调查 半数保障房供财政供养人员
  
  记者来到主持五源河公寓建设和分配工作的海口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访,有关负责人说,市政府建设五源河公寓的初衷是方便公务员上下班,决定在长流起步区建设第二办公区后,办公区距离市区有十多公里,“公务员上下班很不方便。”他承认确实对五源河公寓销售对象作了初步统计和申报工作。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五源河公寓项目,海口市今年建设的其他“限价房”也是主要供应给财政供养人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海口今年计划建保障房16208套,其中“限价房”达7600套,也就是说,海口市今年建设46%左右的保障性住房面向财政供养人员。
  
  
   ■专家说法 干部享特价房损政府公信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说,“限价房”作为一种公共福利产品,应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所享用,不管什么身份,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请,但不能仅为某些特定身份人群独享,否则将影响社会的公平,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来源:《羊城晚报》)

. 12楼   作者: 来自122.51.194.*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7 19:03:16 . .
  海南的公务员真的搞不懂社会保障性住房与单位福利房的区别吗?答:“不是的。他们认为海南群众没文化,媒体是傻B,发现不了他们的自私。”
   ●福利房:只限于某个群体和按照职务大小,并由这个群体所在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的,属于这个群体的福利房。【我国已终止福利分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根据其收入及财产情况确定“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主管部门(而非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目前,我国大力推广社会保障性住房。
   “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海南的官员太自私了,借响应中央号召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名,大搞内部福利分房。

. 13楼   作者: 来自220.174.171.*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8 12:48:20 . .
  兴建干部特供房是为了迫使市场房价下降?
  
  
  《也谈公务员建房那些事儿》134楼 作者: 来自218.77.186.*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8 11:19:35
   请问楼上,公务员都是自己掏腰包买房子,哪里花纳税人的钱了?难道房子是白送的?真怀疑楼上有些是房地产商的托,非逼得大伙去买他们的高价商品房。3500/平方米都嫌贵了。
   http://forum.0898.net/inread.php?bbs_id=45678
   ………………………………………………………………
  回复上帖网友:
  你才是房地产商及其利益集团的托。
  在中央明令禁止职工福利房、党政机关集资房,并强力推进不分官员还是平头百姓只要符合“保障”条件都有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形势下,海南官员借响应中央号召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名假公济私,大兴干部福利房、高干福利房。
  我们是那些需要平等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广大中低收入的海口市民的托。发帖的目的是强烈要求海口市政府正确理解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五源河公寓”的分配方案。 凡中低收入的海口市民都有资格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海口市的限价商品住房应该向市民公开发售,凡符合收入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市民不论是官员还是平头百姓均应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售。
  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一系列措施,实际上要各级政府部门细化和落实。如果这些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买不起”之痛,如何能真切体会高房价下普通百姓的疾苦?怎能用心调控房价?有些人成了既得利益者,甚至巴不得房价继续上涨呢。【实际上,公务员利用职权买了低于市场价的房子,这低价的部分,开发商会从其他购买房子的市民身上赚回来,这就助推了房价。】

. 14楼   作者: 老王牌 发表日期:2010-06-28 14:05:30 . .
  连这点好处都没有,谁还当官?!

. 15楼   作者: 来自112.66.154.*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8 22:23:10 . .
  以下内容是“问题”的所在——
    
     -----------
    
     “人手一套”分配方法惹争议
    
      “为公务员建房、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本来无可厚非,大家也能够理解,可这种‘人手一套’的分配方法未免也太离谱了吧!”上述知情人士说,据他所知,海口市对于五源河公寓的分配采取了不管有房没房,不管是否参加过房改、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也不管现有住房是否符合职务要求,一律“排排坐、吃果果”——人人有份,而这正是引起巨大争议的导火索。

. 16楼   作者: 来自59.50.203.*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8 23:31:03 . .
  分新房可以,退旧房出来。

. 17楼   作者: 来自220.174.171.*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9 14:15:33 . .
  [讨论]海口市 “五源河公寓”分配意见
  
  老百姓不反对将符合收入和财产限定条件的公务员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老百姓反对的是将那些包括已拥有一套两套三套N套房的所有公务员纳入保障房范围,这是严重违犯国家政策、败坏党政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激起民愤的行为。更荒唐的是,某些保障性住房楼盘供应对象是只限定公务员(包括大量不属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公务员),这是公然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抗,让官员腐化。
  老百姓要求:所有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应向所有符合收入和财产限定条件的公众(包括平头百姓和公务员)开放,【实行公开申报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售。】公务员及其他财政供养群体独吞保障性住房之限价商品房=腐败。
  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精神,参照《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等规定,确定海口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和发售程序。

. 18楼   作者: 来自122.51.194.*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6-29 22:48:34 . .
  http://www.hainan.gov.cn/code/V3/wsxf/wsxf.show.php?id=20286
  您反映的问题已按《信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于 2010年6月28日 转送三亚市政府办办理。三亚市政府办将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答复。感谢您对“网上信访”工作的支持。
          海南省信访局
          2010-06-28

. 19楼   作者: 桐言 发表日期:2010-06-29 23:35:08 . .
  个人认为,以前曾享受过政策性分房并且只有一套房(房产证已办到个人名下)的干部,如果因家庭成员增多确实有必要再换面积大一点的政策性住房,其原房产必须由政府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该干部不得牟利),并作为保障性住房用途安排给别的住房困难的家庭。

. 20楼   作者: 来自122.51.194.*的网友 发表日期:2010-07-03 07:41:10 . .
  现在进入全民共享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时代。干部住房问题以货币补贴代替实物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