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劳动社会问题的社会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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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劳动社会问题的社会化方式

本文来源于《中国改革》 2010年第7期 出版日期2010年07月01日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无论是国家的劳动立法,还是政府的劳动管理,抑或是企业的劳动控制,都要考虑劳动者的自主权益和社会的自治功能,在上述两方面的互动和平衡中才可能求得劳动社会问题的化解冯同庆

  近期,深圳市的富士康集团连续发生员工跳楼自杀的严重的劳动社会事件。这让我想起了10年前发生在浙江的大规模、群体性的以死相拼的自殉事件。

  2001年7月和10月,诸暨市李字集团的1000多名安徽籍民工和数千名当地群众先后两次扑倒在浙赣线上卧轨拦车,使列车累计中断运行数小时。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字集团实行原始的“工头管理”,工头殴打工人、克扣工资、欺上瞒下、限制工人出入自由。事后,被称为现代包身工制的工头管理被完全取缔,来自不同省籍的民工陆续加入了工会,劳动权益诉求有了表达的渠道,原来相当紧张的劳资关系有了转机。

  现在,富士康面临的问题已经与10年前有所不同。就事件的主体看,新一代制造业的工人有着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诉求,其表达也更具直接、开放、公开、多样等特征。就事件社会背景看,多年来,劳动者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的下降,特别是民工在就业中受到的身份歧视,已发展成全社会热议的问题。如何认识和处理相关的事态,将会导致大相径庭的社会后果。

行政化方式需与社会化方式结合

  相沿成习的行政主导方式,在事实上大多限制乃至排斥其他方式的介入,已经明显不适用。发挥社会化的方式来应对劳动社会问题,使二者相辅相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在工业化的历史中,自杀一般是个体或部分群体的行为,但一定也是劳动社会问题。在西方,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中,曾经屡屡陷入危机。有经济的、社会的,还有精神的,而精神方面的危机尤其严重。当人们对社会现实感到失望而充满悲观情绪时,自杀者数量就会增加。工业化早期的相关研究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

  对自杀的社会统计表明,有多种社会原因会对自杀行为造成影响。即便是看起来完全属于个人意志的自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的产物。而且,个体的自杀行为与集体的自杀倾向直接相关。因为,每个社会群体都可能存在自杀的集体倾向,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倾向。所以,没有什么情况不能成为自杀的偶然原因。一切取决于引起自杀的原因作用于个人的强度。可以这么判断,工业化在给人们带来自由劳动的同时也带来未曾有过的压力,乃至于集体性的身心受损可能传导到个体而产生自贱、自残、自戕等,这是现代社会应当明了而又不容回避和轻视的劳动问题。

  那么,如何避免自杀呢?对早期工业化的社会学研究认为,法律禁止、政治团体、宗教团体、家庭、教育等,都可能有作用,但都不能有效地起到预防的作用。他们寄希望于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中国的一些相关研究认为,对企业中的非正式组织、社会中的自治组织,如果正式的组织能够与之彼此尊重和相互配合,可能是预防自杀现象的更好选择。

  概括而言,无论是国家的劳动立法,还是政府的劳动管理,抑或是企业的劳动控制,都要考虑劳动者的自主权益和社会的自治功能,在上述两方面的互动和平衡中才可能求得劳动社会问题的化解。也就是说,劳动管理的行政化方式需要与社会化方式结合。具体而言,起码可以包括珍爱劳动者自身的主体精神,认同劳动过程中的原生态社会关系,正视劳动关系协调中的非契约合作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