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将实施 “人肉搜索”将构成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56:39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比如“人肉搜索”、“高空抛物”、“同一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等。  25年来,社会发展了,汽车、手机、电脑成了日用品,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出现了新的侵权行为,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制定《侵权责任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焦点一 当心“人肉搜索”将触犯法律  法规: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王乃龙律师  这一条规定证明隐私权扶正了,不再寄人篱下。近年来网络人肉搜索风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做出明确规定,我们遇到此类事件时只是在其他法律中寻找依据。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当前网络侵权现象较严重,比如很多人通过博客、论坛等形式,动不动就在网上进行发帖,公布他人电话号码、照片等隐私。这种借助网络进行违法的行为,需要专门立法进行规范。  事例:  2008年6月16日,一网友在某著名论坛发帖,在《我就喜欢做二奶,我觉得我现在的生活就很好啊!》文中大肆炫耀被包养后的生活。该网友立即遭到众网民炮轰,并对该网友进行人肉寻找。紧接着,该网友的QQ被盗、家里电话被公布、电脑被攻击、博客留言板上全是骂她的话,该网友生活被严重搅乱。  焦点二 建筑物倒塌开发商难逃责  法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才富律师  近年来建筑物出现问题的事件太多了,最为典型的就是上海的“楼脆脆”:一栋刚刚建好的大楼整体倒覆。随后又出现了四川的“楼歪歪”:一场大雨过后四川成都“校园春天”小区两栋楼房居然微微倾斜,靠在了一起。这些不合格建筑危及百姓生命安全。《侵权责任法》对此项侵权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过去,此类事件只是依照以《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相对处罚不是那么明确。  事例:  2003年沈阳市发生一起在建建筑坍塌事件,当时该楼正在施工,楼体内部突然出现坍塌,10几名工人从高空坠落,并被坍塌物掩埋,消防队员甚至动用了警犬搜救被埋者。当时工程开发商只是为工人承担了医药费,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赔偿。事情发生后,有的工人想要状告开发商进行索赔,当时法院也受理并开庭了,依据民法中相关法律进行判决的。但今后此类事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判决将更加明确,被侵权人也将更加容易维护自己权益。焦点三 高空抛物整栋楼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  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  对于高空抛物致损甚至致死的事件,在城市小区中已屡见不鲜。空中一个“优美的抛物线”,却成为人们永挥之不去的痛。过去,一般发生这种事件情况下,加害人为一人时,且已确定的情况下,由这一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认情况下,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处理方法,法院会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事例:  2009年9月16日,沈阳市民王先生将车停在公司楼下,一个小时后下楼发现风挡玻璃被砸裂,风挡上还有粘乎乎的痕迹。仔细观察现场,发现是空中抛落的粘苞米芯砸到玻璃上造成的,王先生咨询律师想起诉,因找不到抛物的具体人,起诉失败。  焦点四 明确区分学校及幼儿园责任  法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  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才富律师  学生在学校或者幼儿在幼儿园受伤事件层出不穷,科学、合理、合法的解决此类案件已成为学校、社会的当务之急。当前判断学校方或者幼儿园在此类案件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比较杂乱,而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事件进行了规范,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事例:  一名中学生在学校因为自己淘气攀爬到学校篮球架上,后不慎摔下造成骨折,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开始不予赔偿,但家长不断到学校闹事,最后学校赔偿了学生家长1万元才解决问题。此类事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处理起来将更加有法可依,学校可以依据法律免除自己责任。  记者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