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 人肉能否继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0:39:03

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民法体系基本完善。其中第36条专门就网络侵权责任做出了具体规范。这一立法,旨趣何在,水平怎样?哪些行为可能导致网络侵权?人们关心的人肉搜索将会命运如何?
带着这些问题,凤凰网独家连线了《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香港地区执业律师庄仲希,美国执业律师查尔斯·贝特曼,和长期旅居韩国的访问学者詹德斌。
让我们来分享他们从不同身份出发,在不同法律环境,不同角度得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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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施行,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有关这部重要的民事立法,哪些行为将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是引人瞩目的重要看点之一。
新法涵盖了当前的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独家连线)
凤凰网独家连线了《侵权责任法》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王利明教授表示:“该法律基本上可以把现在网上发生的这些侵权,全部涵盖进去。一方面为处理目前的网络侵权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以起到规范(网络)和预防侵权的效果,最重要的是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法保护的是什么权
王利明教授说,网络侵权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主要是两块内容:一是人格权。人格权主要是指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几项权益。比如说,将别人的裸照上传到网上,将它披露出来,这就涉及到一个人的隐私权侵害,也可能涉及到对肖像权的侵害。另一块内容则是涉及到知识产权这样的财产权的侵害。比如将一些热播剧随便放到网上,没有经过版权许可,像这样的就是知识产权的侵害。
涉及网络侵权的典型行为有哪些(独家连线)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在网络博客中发表多篇文章,虚构事实、诋毁谢晋及其遗孀徐大雯的名誉,宋祖德兄弟从6月18日起,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外,连续十天在法院所确认的十家媒体上刊登向徐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该案提醒不负责任的人,利用博客等网络工具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难逃法律的惩罚。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未直接规定隐私权,隐私权是通过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侵权行为法出台之后,隐私权得以明确规定。女白领姜岩自杀前两个月开始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心路历程,以及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不少网民认为丈夫“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王菲在网上遭遇空前绝后“人肉搜索”,其生活及其父母均受骚扰,这就是著名的网络暴力第一案。该案如果发生在今天,将会直接因涉及侵犯隐私权涉诉。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镇江市的王小姐于2006年7月在该市某摄影馆拍摄了若干艺术照片,并约定选其中几张进行制作,并交付了相关费用。但今年8月王小姐上网时发现她在摄像馆拍摄的艺术照中的几张被某商务会馆发布在其用于宣传的商业网站上。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承认有失误之处,与原告方王小姐达成谅解。这一案例是典型的肖像权网络侵权。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据统计,北京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案件过去是以在线阅读为主,涉及文字和摄影作品;现在随着网速加快,因以提供下载的方式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增多;而随着网速的进一步提高,在线播放影视作品普及,视频分享网站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猛增。
同时侵害多种权利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同时侵害被侵权人多项人格权。2009年8月底,杨某以闫德利的名义在开设博客,上传文字和图片,捏造闫德利患有艾滋病、被其继父强奸等事实;将闫德利及其大哥手机通讯录上的二百余个电话号码在网上公布,称这些号码的机主均为曾与闫德利发生关系的“嫖客”,后又向互联网上传了经过加工的淫秽视频。10月21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宣武区某住宅小区将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杨某的行为严重侵害闫德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已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刑罚。
谁将要为网络侵权行为负责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即广大网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一般为各类网站。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该条文位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突出的是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侵权责任又将如何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网络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典型的案例,如宋祖德兄弟依据法院判决除赔偿徐大雯的各类损失共约29万元,并需要在在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媒体上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
深度解读,新法对网络侵权的制度设计
以案说法之后,再来看接受凤凰网独家连线的《侵权责任法》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和香港律师庄仲希对该法的深度解读。
切中要害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独家连线)
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该条文切中网络侵权行为的关键。香港律师庄仲希说:“一是已经被投诉、得到了通知,没有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这种情况下带来的危害属于扩大的部分。所谓扩大部分就是人家通知开始,之后还不停止这些行为,这部分网站要承担责任。另外就是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是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利于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也利于被侵权人确定被告,方便通过诉讼维权。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要求删除不良信息(独家连线)
王利明教授说,一般情况下,当被侵权人发现被侵权,就可以通知网站,认为某一条信息构成侵权,只要通知了,网络服务商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在得到通知以后,网站也要有一个审查的问题,如果网站认为不侵权,就可以不理会,可以放在那里。但这里就有一个风险,一旦构成了侵权,网络服务商并没有处理,那就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利于被侵权人及时维权。
审核责任明确,网站为规避风险可能选择能删则删
“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网站审查,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传播前就知道属于侵权了,比如说上传别人的裸照,这个是否属于侵权,网站本身应该知道,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不需要等通知,就应该及时删除掉。”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同样利于阻止网络侵权行为,但是这样的可能导致网站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加大内部审核力度,对存在侵权可能的内容都采取删除的处理,可能会导致压缩网站言论的空间。
天使还是魔鬼,如何看待人肉搜索
它是大众熟悉的概念,但并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名词,法律条文里没有它的身影,它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
必须要管的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的重要形式
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做法,是现在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独家接受凤凰网连线的香港律师庄仲希说,人们没有公开的个人隐私,你把它公布到网上了,这是不当的。当然公共人物,官员和名人,他们的一举一动社会都比较受关注,但他们首先也是一个普通人,也有隐私,他们的隐私不是就可以毫无保留地公布的。比如香港梁爱诗的病历被公开,那就是侵犯了她的隐私。另外就是一般的民众,他们的隐私被公开并造成后果当然更不行了。所以,要有一个法律底线,如果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就是侵权行为。
 不能全否的人肉搜索:维权监督的重要手段
沈彬说,在中国的当下,“人肉搜索”有着公民表达、公民监督的特殊意义。杨涛认为,针对那些有滥用公权、腐化堕落嫌疑的官员人肉搜索师出有名。比如针对周久耕抽高价烟、刘丽洁借用豪华车等进行“人肉搜索”就具有正当性,因为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及公权滥用。可以说人肉搜索对于腐败构成一定的威慑效果,尤其是在其他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重要的维权和监督的手段。
人肉搜索只是维权监督的权宜之计:更需期待制度上的进步
人肉搜索只是当前公民监督公权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制度性建设。其实,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官员的财产公开、财政支出公开,假如普通老百姓能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到局长买一支笔花了多少钱,人肉搜索还有什么意义?公开了应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不应该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就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新法施行后,人肉搜索仍需个案分析
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人肉搜索还能否继续是大众关注的热点,分析可知,人肉搜索是否构成网络侵权,应当在司法中加以具体辨析。
人肉搜索应当尊重私权,是否侵权应由司法来界定个案(独家连线)
香港庄仲希律师向凤凰网表示,人肉搜索是一种双刃剑:使用得当就是促进社会的透明度,使用不当就是侵犯人权。对于官员,网友搜索其他无关人员或其他人的私隐,并放在网上来暴露,这一点还是要有节制。你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公开资料,比如过去的职务、现在的职务等。但如果再挖下去,他的孩子、家人、妻子怎么样,这些无关的东西,就超越了。还是要有一个底线:法律底线,人格底线。最终是否涉及侵权,应当作为个案由司法来界定。
 新法未作有效区分,网络监督还是民事侵权有待司法解释明晰
庄仲希律师说:“当然我们这个新法还没有对网络监督和民事侵权作区别,我想我们在实践中、摸索中。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网站帖子侵权,有权利向网站提出删帖要求,但对一些民众的评论是不能制止的。”从国内立法习惯上看,新法会在经历一定周期实践检验后,由最高法出台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对法条未予清晰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现有的疑惑有望得解。
新法体现法律对网民责任心的引导,标志时代进步(独家连线)
旅居韩国多年的访问学者詹德斌在接受凤凰网独家连线时,认为《侵权责任法》能够起到强化网民责任心的作用。“网络还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特别是国内网络的确存在侮辱、攻击等侵犯人权的事情。我觉得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内,还是需要一定的控制,这样也起到强化人的责任心作用。”庄仲希律师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是一个时代进步的象征,我们有了网络侵权的条文。尽管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现在也还不够详细,规范操作性还有待发展,但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也是立法上的进步。

在权力还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带上了一分有趣的罗宾汉色彩,生命力顽强的同时,不时地带给人们痛快和欢乐。但仍应谨记,“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原则,公布、传播个人信息是例外”,网络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