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斯兰法中《古兰经》之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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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伊斯兰法中《古兰经》之宪法精神
作者:马关帅    杂志来源:高原杂志    点击数: 333    更新时间:2007-12-24
内容摘要:伊斯兰法主要是以《古兰经》为根基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法理学上称之为伊斯兰法系,在法学界有一席之地。现试图分三部分从比较法学的视角阐述伊斯兰法的一些主要价值理念和法律精神,分析《古兰经》作为伊斯兰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特征和法律价值,其中第一、二部分将着重比较分析中国古代“人治”、“一般法治”和“伊斯兰法治”的区别,突出伊斯兰法律思想的优越性和独到之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古兰经》的宪法精神,尤其是宪政精神(其实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宪政,其余的目的都是次要的)。作为伊斯兰教经典的《古兰经》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其字里行间都有宪政思想的流露。简单来说宪政就是“限政”、“有限政府”,而《古兰经》在这方面确有体现。
关键词:伊斯兰法;宪政;信仰;信仰危机
引言
写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一些被人们忽视的但却不乏真理的思考,并想以此重提相应的命题供人们探讨。伊斯兰及其法系从公元7世纪到现在,经历了1400多年,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它为人类文明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中令世界公认的“三大文明” 之一就是伊斯兰文明(或称穆斯林文明)。然而,遗憾的是,在中国的学术界,却很少对伊斯兰及其法系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9·11”事件以后,西方强势媒体甚至把伊斯兰与恐怖主义等同起来,这是不切实际的偏见和诋毁,“实际上,西方文明防范与排斥伊斯兰文明的背后也隐隐透露出某种担忧与恐惧。” 此可谓“赤子无过,怀璧其罪”!笔者在深入了解、考查后发现,伊斯兰、伊斯兰法及其精神,不但不像当今主流媒体所丑化的那样,反倒觉得它是真正良知、美德和正义的倡导者,是文明之典范、治世之良方!
在当今这个主要以强权、霸权统治而非真理、正义统治的世界,强权者、霸权者的行为、言辞、呼声似乎成了真理。人们其实并不理智,从众心理空前猖獗,人云亦云、云里雾里,辨不出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而只是一贯盲目地听从、顺从;听之认之。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邪恶得势正是因为好人无所作为。”显然这是人类的一种悲哀,而《古兰经》所倡导的,确是包涵真理的指引:“以时光盟誓,一切人确是在亏折之中,惟信道而且行善,并以真理相劝,以坚忍相勉的人则不然。”
人是社会的细胞,人有问题社会就有问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和政府,所以,“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将从属于一个人的善,因而不稳定的倾向能够得到控制,假如不是消除的话。”
一、伊斯兰法概述
伊斯兰法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兴起而产生并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因其浓厚的宗教性又称伊斯兰教法,是世界主要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之一。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是《古兰经》和“圣训”,加上后来的“公议”和“类比”构成了伊斯兰法律体系。
按照伊斯兰法的观点,《古兰经》是宇宙间独一、至高的主 ——真主通过启示先知穆罕默德传达给人类的经典,它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即具有普适性和普世性,是指导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它的地位比宪法的地位还要高” ,就其总体内容而言,具有原则性、精炼性,同时又具有广泛性,涉及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既有社会的世俗性又有宗教的神圣性,可谓包罗万象。它规定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如:基本宗教义务、民商事务应遵守的规则、基本的犯罪及其刑法和刑罚、婚姻家庭制度、日常礼仪和生活习惯、司法证据等。“圣训”是指先知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行,通过其弟子和法学家记录和确凿的传述而形成的文字记载,内容主要包括先知穆罕默德对《古兰经》经文意义的阐释、曾作过的判以及先知穆罕默德本人在生活中的言行举止,是对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汇编,它涵盖宗教信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生活等方面,体现了穆罕默德作为真主的使者所特有的高贵品格和修养。
简要说来,伊斯兰法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宗教化,宗教法律化,法律与宗教密切关联
伊斯兰教是以《古兰经》为经典的宗教,既有普世宗教的出世方面,但更侧重的是入世方面,它提倡信仰与务实相交融,要求人们按照教法的规定学习、工作和生活,比如在经济、税收方面强调通过合乎教法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取得收益,并把自己宽余收入的一部分以“天课”的方式转移给社会公益事业和无助的人,反对彻底的苦行主义和出世思想,倡导和平、和谐、安宁和幸福。
第二、法律、信仰和道德之间没有特别明显的界限
穆斯林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按照信仰化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进行活动,并以此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在虔诚的穆斯林看来,求得真主的喜悦、贯彻真主的法度是最高的道德表现。因而在伊斯兰社会,优良的政策和法律能够得以较好地实施和推行,因为,“相比之下,宗教道德比世俗道德更容易得到推广。”
第三、社会对教法学家的要求很高,教法学家的作用突出
作为伊斯兰法的法学家,首先应当是很虔诚的穆斯林,他们要有虔诚的信仰、广博的知识、端庄的言行,他们是人们的表率和模范,因而他们的公议、类比和理论成果带有权威性和神圣性,这同样有利于法律、律令和政策的推广、实施,亦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四、法律的落脚点和指导思想体现为心灵教化、事前预防
这与世俗法注重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将重点落在“事后问责”、“事后惩罚”的法律威慑理念之间有着尤为明显的区别,因为伊斯兰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指导思想和精神原则,始终贯穿着信仰的主线,认为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是战争、饥荒等非常情况)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即人的内心动机所导致,认为邪念自心生,只要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一般就不会犯罪,它用一种宗教化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行为,因而对犯罪的控制主要强调信仰化的道德教化、心灵净化以及信仰化的法律约束和法律调控,以事前预防为核心。
伊斯兰法只能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依据和标准,原则上讲,按照《古兰经》的精神,人类没有真正的立法权,真正的立法权只有神——真主才享有,理论上讲,《古兰经》是真主的启示,是真主为人类所作的立法,它亘古不变,人只要按照《古兰经》的规范和精神进行活动就行了,即便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古兰经》未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国家和政府在为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时所制定的规则、规范严格讲也不能算是立法,只能算是制定具体政策,而且该政策还不能违背《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和原则。另外强调国家和政府在制定具体规则和政策时,应当采用类比、公议的形式,充分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宗旨,以便实现或体现立法(广义上的立法)的公正性、正义性、群众性和科学性。“按照某些正统法学家的观点,只要《古兰经》中的法律规定明确,无论结果如何都应遵照执行,因为万能真主的命令是不会有错误的,如果在适用中出现问题,那定是人们没有正确领会真主的原意。”  “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犯罪的。”
由此可见,伊斯兰法与世俗法有着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也可能是伊斯兰法较世俗法优越的体现。伊斯兰法具有显著的宗教特征,它融信仰与务实为一体,并以信仰为前提和归宿去认知和实践法律,从而在根本上排除或杜绝人定世俗法的偏私性、阶级性、功利性,因为人定法的这些特点和属性都是人性(有善更有恶)所特有和决定的,而神则始终是真理、圣洁、公平、正义和博爱的代表和体现,祂不包涵有阶级、阶层、等级、民族、种族、地域等不良世俗因素。从制定法律的终极目标看,法应当提到信仰的高度,被人们信仰,从而心悦诚服地遵守,使法成为人类社会的保护剂,而不是通过修建更多的监狱、招更多的警察,事后进行惨无人道的剥削、制裁和折磨,最终使法沦落成为“捕猎者的陷阱”,成为某些执法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合法途径和方式。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指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那些违背真理、正义,有损公平、道德和良知的世俗法、人定法,则不应视为法,即恶法非法,因为它从根本上、法理上就不符合法的初衷(弃恶扬善、公平、正义),如果用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期望得到民众的信仰而心悦诚服地遵守的话,无异于痴人说梦、与虎谋皮!
二.一般宪法的宪政精神
根据现代政治学理论,宪政(constitutionalism),即宪法下的政治,“就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亦即人类为了达到某种道德的目的而构建的法律秩序,其中包括法治化的政治结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宪政”(rule of law)与“法治”(rule by law),特别是“人定法的统治”(某种意义上说“人定法”的统治其实也是“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宪法和法律(后面简称“法”)的主动性和至高性,所有的个人、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要无条件地接受“法”的统治或约束,不能有或彻底不存在个人的、阶级的偏私或特权,要完全按照“法”的规定和精神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情况的前提是“法”必须是良法,是趋于完美之法,因而“法”才能普遍成为人们的信仰,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会或不敢去违犯它、破坏它,而是心悦诚服地忠于它、服从它;后者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的工具性”,即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借助于“法”去统治和支配另一部分人,其主体(使用工具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法”本身,在这里,“法”不再具有主动性和至高性,而是成了所谓“阶级统治的工具”,恰如“一把扳手”掌握在某个人手中,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可谓随心所欲、如鱼得水,而受统治的人(特别是社会下层百姓、弱势群体)则苦不堪言,犹如砧板上的肉,过着“非人”般的生活。由此可见,“人治”或者“人定法的统治”是不公平、不正义、不道德等邪恶的根源,而真正的宪政则不然,它并非通常所说的“法治”尤其是“人定法的统治”这么简单和粗糙,而是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第一、要有一部完美或趋于完美的宪法。宪法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指导性、超前性和真理性,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肆意修改。
第二、全社会要有一个统一或趋于统一的信仰和价值观念体系。
第三、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要具有最高的神圣性、权威性、普适性或叫普遍性,并为人们所信仰。
第四、违宪审查制度要坚决落实,以维护宪法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当然,宪政的最高境界应当是没有违宪行为和违宪审查行为,也就是无违 而治,如老子所言:“为无为,则无不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
古典宪政思想中,“宪政”即“限政”、“有限政府”、“限制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不能是全能政府、万能政府、极权政府,实践也告诉我们政府不应该如此,但如何“限政”?借助什么方式、什么力量来“限政”就值得思考了。“如何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维护或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如何通过规范社会生活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 从这点来讲,“宪政”具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了公民权利的使命,并且通过约束政府(广义上的政府)的方式来实现该使命,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以体现出公民作为人的价值,避免因政府的权力无限膨胀而损害公民的权利;同时“宪政”也是“民主”的前提和保障,无宪政则无民主,因为宪政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如:政治结构和组织、权力配置及权力更替、法律体系、价值观念等关键性要素都由宪法进行安排和规定,而这些恰恰是有无民主以及民主程度如何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
三、《古兰经》之宪法精神
(一)《古兰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 《古兰经》第5章第17节
“谁超越真主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 《古兰经》第65章第1节
“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 《古兰经》第42章第38节
理论上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但事实上世俗的宪法很难在实际中体现这种精神,往往只是成为一种摆设,并未起到什么实质性作用,而《古兰经》则不然,它是神的启示,在伊斯兰社会中它成为人们的信仰,因而在国家体制和人们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性。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从上文诸论述可以看出,宪政是优良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方式,是未来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从所引用的几段《古兰经》经文中也可以看出,作为伊斯兰宪法的《古兰经》同样具有宪政精神,而且不乏优越性和独到之处。伊斯兰宪政,就是以《古兰经》为宪法的神圣宪政,是神法的宪政而非人法的宪政。根据伊斯兰法的观点,《古兰经》是神圣宪法,因而具有神圣性、超前性、绝对真理性和永恒性,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所说:“当我们发现20世纪的《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与7世纪的《古兰经》中关于禁酒的规定不谋而合时,倒真的觉得这种相似有些不可思议了。”
《古兰经》的宪政并不是简单的“法治”(特别是“人法治”),更不是“人治”。不是一部分人借助“法”去统治、支配另一部分人,无论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还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都是暴政,因为人都是真主的被造物,在法理上都是平等的,“人”没有资格统治“人”,只有当“人”完全符合宪政条件,如:当“人”有虔诚的信仰、渊博的知识、卓越的才能等优良品质和良知、美德,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时,“人”才有一定的资格管理“人”、服务“人”——这里突出的是“管理”、“治理”和“服务”而非“统治”和“压迫”。在这种前提下,人们应当服从“合法官员”的“合法施政”,正如《古兰经》所云:“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 否则人们没有义务服从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违背公理和良知的人所进行的邪恶统治,也就是说“人统治人”即“同类相治”是一种犯罪,而且是罪恶的根源,只有真正的神才有资格、权力对其被造物进行统治,(这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的统治——统治者特别是国王宣称自己是上帝的代表,无限膨胀教皇的权力,教权<神权>与政权相勾结,为所欲为,进而成就“黑暗中世纪”的情形不同)。
《古兰经》反对一切形式的人的独裁、专制,既不搞个人崇拜,也不承认任何人能代表真主,并且以真主的名义随意发号施令、宣布法律、为所欲为。在这种信仰的理念下,上至国家元首,下至黎民百姓,其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即“求得真主的喜悦”,以获得“今后两世”的幸福,这样一来,信仰共同体(乌玛)就构建起来了,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之间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尔虞我诈的对立关系,而是平等地为着共同的目标团结合作;不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虽不是兄弟姐妹却胜似兄弟姐妹的广泛而和谐的关系。因为《古兰经》不以个人的金钱、社会地位、相貌、性别、种族、年龄等物质条件和自然、先天条件来评价和衡量一个人,而是以信仰程度(即对真主的敬畏程度)作为评价砝码和价值标准。正如《古兰经》所云:“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这就是《古兰经》政治哲学和宪政的基础之一,在这种精神底蕴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正义的程序所建立的政府才最有可能体现出诚信、法治、廉洁、有效和服务性质,同时只有接受和认同这种理论基础,其后的上层建筑,如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权力配置(权力源于何处、如何分配、如何制约、如何更替、如何收回等)才能顺理成章地完成,并且实现真正宪政的理想境界。
杂志录入:风帆    责任编辑: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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