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石打捞碎裂,谁该负责(文化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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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石打捞碎裂,谁该负责(文化博客)

博主:郭萍(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30日   24 版)

  千年前坠入江中的《瘗鹤铭》疑似巨石,终被完整打捞上岸。对于公众而言,这一“完美”结局似乎仍难“冲淡”打捞过程中令人不悦的插曲——6月4日,中央电视台直播了《瘗鹤铭》摩崖石刻首块疑似残石打捞出水的画面。然而,巨石刚被吊起约半米后,就在无数电视观众的惊愕中发生碎裂。

  损失已然造成。除了扼腕叹息,我们不禁对此次《瘗鹤铭》残石打捞活动提出质疑。

  首先,打捞工作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提出发掘计划”并“履行报批手续”。同时,《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水域进行的水下文物考古发掘,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

  但据国家文物局有关人士介绍,参与此次《瘗鹤铭》残石打捞的诸单位均未报批。不少媒体报道中还提到,有关单位已经预料到石头破碎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想见,假如依照法定程序报批,这次打捞行动极有可能不会获批。相关单位对法定程序的忽视,是导致残石在条件未成熟时,被打捞出水而破碎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打捞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发掘资质证书并获批准后,方得开展考古发掘活动。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应当配备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等。从现有报道来看,有理由质疑主持打捞工作的项目组是否具备这种资质。

  最后,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项目组,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由此造成重要文物损坏,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考古发掘只是第一步,之后对文物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才是考古工作的真义所在。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舍本逐末、为了博取公众的眼球而开展考古发掘,则相当不可取。

  巨石虽已上岸,但过程中的曲折风波仍然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