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我们的刑事诉讼进步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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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佘祥林到赵作海,我们的刑事诉讼进步在哪里

2010年05月11日02:26东方网杨涛我要评论(101) 字号:T|T

杨涛 江西检察官

1997年10月30日,河南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编按:另有报道称其为赵振裳)持刀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其后赵振晌失踪。1998年2月,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据了解,赵振晌打伤赵作海之后,因怕赵作海报复,并认为赵作海已经被砍死,就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这几乎是五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正义要靠“死者”的复活来赢得。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无辜者要被成批地制造成“杀人犯”进入监狱,又有多少囚犯在监狱中翘首以待“死者”复活、真凶出现?

这两起冤案其实并不难以避免。其一,号称“证据之王”的DNA鉴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佘祥林被指控杀妻,缘于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既然如此,为何不对这具女尸进行DNA鉴定,以确定是不是佘的妻子呢?事实上,在发现无名女尸之时,就有两家人在现场哭着认尸。而赵作海被认作“杀人犯”同样是因为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不过,蹊跷的是,在赵作海无辜坐牢11年后的今天,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商丘市公安局要抓紧对无名男尸作DNA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当初他们又在干什么了呢?

其二,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都遭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自不必多说,而赵作海则是“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赵作海相好甘花同样遭受到警方长期殴打。

其三,案发时间的认定明显离谱,赵作海与赵振晌发生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甘花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如此离谱的案发时间认定又是怎样逃脱河南省高院复核法官的“法眼”呢?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法律上的高蹈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种“三角模式”进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依然被延续。

今天,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以防范类似冤案一演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