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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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摘录)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0-8-6


执行日期:1980-8-6


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一、(略)


  二、大批干部、工人调回内地,这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在藏人员的工作,教育内调人员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要热情欢迎,对调回内地工作的同志和离休、退休的同志,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妥善安排;……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今年调回一批人员后,要总结经验,然后再部署明年、后年的内调任务。


  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问题给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央〔1980〕3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西藏应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二十几年来,我区已经有了一大批优秀的、能干的、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可以逐渐把建设新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因此,在两三年内使国家脱产干部中的藏族干部占三分之二以上,将进藏的汉族干部、工人有计划地、大批地调回内地,已经具备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略)


  二、内调对象主要是:(1)党政群机关的汉族干部,除留少数必要的领导骨干外。一般都可以内调;(2)专业技术干部要保留,确系体弱有病,不适于继续在高原工作的,或家庭有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或其专业在藏无法对口的,可以内调;(3)精简机构编制,厂矿企事业中关、停、并、转的单位,以及调整管理体制后,可以离得开的汉族干部、工人,都可以内调。以上几种内调对象,均不受在藏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


  内地进藏的干部、工人,凡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后,回内地妥善安置。


  三、内调的去向,坚持从哪里调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置。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单位分配安置。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的,从严掌握。


  内调人员的家属子女,包括已在藏工作的子女,一般都可带走。其落户、上学、就业、工作等问题,由接收地区给予安排。


  四、各单位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决定去留人员名单,提出计划,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党委审批,再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今年走一批,明年大批走,后年全部完成。


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一、(略)


  二、大批干部、工人调回内地,这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在藏人员的工作,教育内调人员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要热情欢迎,对调回内地工作的同志和离休、退休的同志,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妥善安排;……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具体安排。今年调回一批人员后,要总结经验,然后再部署明年、后年的内调任务。


  附: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问题给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八○年六月十三日


  中央〔1980〕3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西藏应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团结,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二十几年来,我区已经有了一大批优秀的、能干的、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可以逐渐把建设新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因此,在两三年内使国家脱产干部中的藏族干部占三分之二以上,将进藏的汉族干部、工人有计划地、大批地调回内地,已经具备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略)


  二、内调对象主要是:(1)党政群机关的汉族干部,除留少数必要的领导骨干外。一般都可以内调;(2)专业技术干部要保留,确系体弱有病,不适于继续在高原工作的,或家庭有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或其专业在藏无法对口的,可以内调;(3)精简机构编制,厂矿企事业中关、停、并、转的单位,以及调整管理体制后,可以离得开的汉族干部、工人,都可以内调。以上几种内调对象,均不受在藏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


  内地进藏的干部、工人,凡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后,回内地妥善安置。


  三、内调的去向,坚持从哪里调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置。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单位分配安置。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的,从严掌握。


  内调人员的家属子女,包括已在藏工作的子女,一般都可带走。其落户、上学、就业、工作等问题,由接收地区给予安排。


  四、各单位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决定去留人员名单,提出计划,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党委审批,再分别报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今年走一批,明年大批走,后年全部完成。


中共中央、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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