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法律怎么救赎“野蛮拆迁”?(新京报 20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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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救赎“野蛮拆迁”?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5-12 1:12:38 · 来源: 新京报

5月11日《新快报》披露了山东临沂的一起拆迁纠纷,在这项当地号称投资300亿的庞大“民心工程”中,临沂政府本想借此打造“江北秦淮河”、“夫子庙”城市景观,然而当地212户居民都拒绝拆迁。据说这让当地政府“十分头疼”。于是,拒绝拆迁的居民被告知“不拆迁就取消退休费”,当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也被通知,“凡涉及该工程的法律咨询,都要以政府的文件来答复”。
《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现有的拆迁法律法规尽管难称完善,但也并非在公民私产的保障上“无法可依”。
暂且抛开《物权法》也无法解决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即使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征用,现有法律也规定了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给公民以充分、合理的补偿,并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问题就在于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时公权力不能有效反馈、矫正和救济,法律被行政强权人为地挡在法院的门外。诸如禁止律师代理,以政府文件为律师答复拆迁咨询的标准文本,都是地方政府在剥夺被拆迁人依法维权能力上的违法之举。
公权和私权的交织与碰撞难免会产生纠纷,产生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纠纷被压制从而无从解决。从“谁影响城市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到“谁与政府对着干,马上就叫他难看”,再到“不拆迁就取消退休费”,行政强权在拆迁中的运作是何其相似。
所谓溃痈虽痛,甚于养毒,扬汤止沸,不如去薪。拆迁之痛,依靠地方政府主观标准和自动自觉自然无以化解。一个能最终为拆迁之痛定纷止争的纠纷解决系统,才更被期待———虽然基于司法行政化的现状和尴尬,受制于地方的法院运用司法手段化解拆迁纠纷的能力也极为有限,甚至法院会沦为政府拆迁的马前卒。
从纯粹的技术角度去探讨拆迁之痛的治理之道,审判乃至律师独立都是可行的路径。
但独立之路太长,而个案的解决“只争朝夕”。无奈之下,只好再祭“异地审判”的大旗,以为权宜之策。临沂地方政府禁止当地律师代理相关拆迁纠纷,已不仅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侵犯,更直接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当地律师的沉默与其自身还要吃地方饭紧密相关,作为律师的娘家人,全国律协是否有义务为临沂律师撑一撑腰,维一维权呢?□王琳(海南大学教师)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5-12/011@0112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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