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任职回避能扼制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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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任职回避能扼制腐败吗

2010年06月19日06:05新京报洪振快我要评论(8) 字号:T|T

洪振快 历史学者

传统政治智慧固有可供借鉴之处,但更应借鉴的是现代政治智慧,特别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现代文明成果。

近日,因广东中山女市长李启红被“双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问题再受关注。

据2006年8月7日发布并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县(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地级市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正职。而李启红则是在上述“任职回避”规定发布之后4个月,才开始其“本土市长”生涯的。因此,有论者认为,如果李启红不在原籍担任领导职务,就不至于深陷亲属组成的“政商共生”网而不可自拔。

这种观点固然不无道理,但却对任职回避制度寄望过高,无论是从历史经验还是现实情形来看,都是缺乏支持的。

任职回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早已有之,到了清代已发展得极其完备。

清代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大致可分避籍、避亲、避职三类。避籍即回避原籍,或称地域回避,其规定主要有“避本省”和“避五百里”二个方面。“避本省”即不得在本人原籍所在省份当官;“避五百里”指如在原籍相邻省份为官,则其任所与其原籍必须远隔五百里以上。五百里如何计算估计是个难题,乾隆九年(1744)的细则规定,五百里指“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相距五百里。

避籍是任职回避制度的重点,此外还有避亲、避职等规定。避亲,指有血亲、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任职,有师生等社会关系者类同。避职即职务回避,比如军机处是机枢要地,为了避免暗通机密,曾规定道台以上官员子弟都得回避,不得任军机章京等职。又如户部下辖十四司,分别管理各省钱粮等事务,那么官员就不得出任涉及本省事务的那个司的职务,“籍隶山东者回避山东司,籍隶河南者回避河南司”。

清代对任职回避的规定非常严密,执行也非常严格。乾隆年间,一个叫张廷泰的人获任浙江绍兴府通判,乾隆皇帝接见时发现其口音像是绍兴话,询问之后,得知其年幼时曾随父在绍兴居住过数年,因而话中带上了绍兴的口音。乾隆认为,“通判虽系闲曹,但以本籍人居官其地,于体制究为未合”,吩咐将张廷泰交给福建巡抚,在福建省内找个通判位置给他。从这个事例中看出,虽然通判是不重要的“闲曹”(闲散小官),而且张廷泰只是小时候在绍兴生活过,但乾隆还是要求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的“体制”。

严密的规定,加上严格的执行,那么,任职回避制度能否扼制腐败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当时的观察家,还是当代研究清史的人,对清代各个政务领域蔓延难治的腐败,都有深刻印象。

腐败的程度,腐败总金额较能说明问题。1897年2月25日《纽约时报》的新闻述评说,清政府地方官员在人民身上榨取的钱财,“其数量肯定是可观地超出,甚至远远超出最后上交到国库的数量”。笔者的研究,结论是清代官场腐败总金额大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2倍。而研究晚清财政的周育民先生则认为,在晚清腐败总金额应该在2亿两银子以上。按晚清国家财政收入7000余万两到1亿两银子来算,2亿两银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2-3倍。

由此可知,清代的任职回避制度并没有扼制住腐败。认为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扼制腐败,并没有历史经验的支持。实际上,任职回避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反腐败,而是为了避免官员因血缘、地缘、业缘等因素而扭抱成团,妨碍中央政令的畅通,挑战皇权专制的权威。当然,无可否定,任职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扼制腐败作用,只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不能对之寄望过高。

清代的任职回避制度,其设置的严密已达极致,执行的严格也可以说已达极致。当代的任职回避制度,显然难以望其项背。既然清代任职回避制度,对扼制腐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当代也就不能指望通过这种制度彻底反腐。

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有效监督。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尽管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极尽巧思之境界,但唯独缺乏有效监督权力的深入思考。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传统政治智慧固有可供借鉴之处,但更应借鉴的是现代政治智慧,特别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现代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