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的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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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的非法意见

2010年6月14日星期一

践踏基本的权利。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本人没有看到全部的原文,仅仅看网上写的有关新闻的一些内容,其中一点让我惊诧不已,以为又回到了60年前的世界。
首先我想说的就是所谓的这个意见到底有什么法律效力?从一个国家的法律角度来讲,它仅仅代表了7个部门的统一观点而已(也许是统一利益),是不是代表了全中国人民的观点就不好说了。从道理上说,只有议会,我们现在是人大批准的才代表人民利益(理论上)。一个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的东西,又有何用呢?强制规范执行,还是做样子,还是对政府有利的时候强制执行,不利的时候销声匿迹?
文章中指出《指导意见》强调了一个非常恐怖的内容“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前半句还没有什么问题,可后半句“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想想是不是很恐怖,很可怕。
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任何人、任何机构没有权利 “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任何东西。拖欠费用是一回事,追缴费用是一回事,工资又是另外一回事。工资实际上是公民的私人财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本意见已经直接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连基本法律都不懂的几部门,能想象为人民办事,能想象遵守法律办事吗?
作为国家政府部门能够对企业发放工资指手画脚,可以从中扣除一部分,是非常可怕的,可怕到可以扣工资也可以让人家把你辞退。从什么角度,从什么法律,政府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把员工的工资直接交给政府呢?于理语法都说不过去吧?其实就等于政府在干涉企业正常的运营,制造企业员工之间的矛盾。真不知道在市场经济,在法制社会下会有这样的处理事情的方法。
如果说拖欠了,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追缴,从其个人财产中扣除,或者终止对其的租赁。
从这里面还隐约的可以判断一下,是不是没有工作单位,自由职业,自己做买卖的没有办法给这个“租赁住房”,因为没有单位可以扣工资啊。
恐怖到政府可以控制别人的收入,控制别人的工作,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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