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00:26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工艺质量、生产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未满足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等级 

一、质量事故的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下(不含5千元),一千元以上(含)的,对公司声誉影响较小的。

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1、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填写《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在次日内报公司品管部同时报企业分管领导。

2、凡发生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等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同时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上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分管领导。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按企业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第八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品管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企业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一般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者100~300元的罚款,直接领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处理,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因返工损失的费用,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评审,对事故的直接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70%进行处罚。另给予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300~500元的罚款。

5、对于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责任者,除参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外给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给予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500~1000元的罚款。

6、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凡涉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一律先行冻结其绩效考核工资,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7、涉及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已作出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第十条、质量责任

1、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B、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化建议申请奖励。

4、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员承担60%的责任,操作员承担1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B、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60%,车间领导承担20%;

C、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原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E、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的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70%责任。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30%,检验员承担50%的责任;

F、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等质量事故。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G、直接领导是指当事人的第一上级领导,领导责任是指下一级部门须承担的责任其上级领导须负的领导责任。例如:营销总监必须对大区经理和销售部经理、市场企划部经理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此类推。

H、上一级领导兼任下一级部门的职务负双重责任,上一级领导越级管理下一级部门须负其越级的各部门责任。例如:营销总监越过大区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直接管理办事处经理的等。

第八条、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30%,主管承担15%、直接领导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6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5%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批: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品质管理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或生产总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由责任部门在三天内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企业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奖励办法

一、质量等级按其重要性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创新性的,有科学依据,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

B级:较重要的、改良性的,目的明确,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

C级: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

D级:对现有正常管理或经营有所改善,作用和效益较小。

二、质量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1、评定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1000元奖金。

2、评定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500元奖金。

3、评定为C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200元奖金。

4、评定为D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奖金100元。

5、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的,每次奖励20元。

第十五条、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第十八条、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品质事故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用、工人、生产(含品质)管理人员薪资等项综合成本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具体计算由财务部门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第二十条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某国际品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1.3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1.4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1.5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2、 公司内部质量检验
2.1 专检
    品质管理人员将对产品进行任意抽检或全检,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将按照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处罚金额将充入奖励基金中。
2.2 互检
    即下工序人员检查上工序人员生产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上报品管,品管将按照相关条例开据处罚单和奖励单。详细工序请参照下面流程表:具体流程视各公司不同而定,略
2.3 自检
    人人必须加强责任心与质量意识,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百分百合格,决不允许有次品流入下一工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 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3.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3.2 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且不足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3 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
         凡行为/现象属于2条规定,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4、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a、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b、罚款;
     c、停职参加学习班进行教育;
4.1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4.2 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50-1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3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4.3 对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者,由品管现场奖罚责任人。
5、 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
    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5.1 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5.2 发现图纸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5.3 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5.4 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环境改善者;
5.5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5.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5.9 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6、 奖励的类别
    质量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品或奖金。质量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具体条件另定)。  
6、质量奖惩的实施
6.1质管处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一般事故或奖励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严重事故或重大奖励,须经总经理签署意见批准后执行。
6.2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进行的罚款,以总经理批准的意见为依据,由相应部门向财务部门出具罚款通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6.3 质量罚款由财务部设专帐登记,做为质量奖励基金的补充。
6.4 对受到行政处分/书面表扬的员工,由人事部记入个人档案,并在公司公开场合公布。
7 、说明:
7.1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7.2 本规定未定事宜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总经理决定。
7.3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四)发生重大事故,由生产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七)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八)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一)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 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