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冤白谤的机制 - 贺卫方 - 名家博客 - 博客 - 《财经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55:20


  作者按:每年今日,我都要在博唠阁上写点什么。今天,我把近一年前贴在这里的一篇文字连同当时的按语置顶一下,以为纪念。读历史愈多,愈加深切地感受到,不同民族或国家,之所以有那么不同的命运,大抵上跟是否具备及时而有效的纠错功能有关。不用说,是否具备这种功能,又受到各种历史、文化、制度等复杂因素的约束。对于这一重大事项的反思和检讨,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本文虽然是因司法而发,却涉及到更广泛的制度建构。所以,文末说胡适先生的那句话应当感动我们的司法界,当然,它也应当感动司法界之外的其他人。
   原按语:本文原载《南方周末》2007年11月8日,这里略有增补。最近发生的几起事件,让我愈发感到我们这里的冤屈正在不断增多,辩冤白谤的通道正在不断地堵塞,这绝对不是一个明智的政府所当为者。我们已经反复言说,法律职业者参与维权,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就是把当事人的不满引导到法律和理性的途径中,依据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实体规范解决各种冲突,这是一个社会得以建立良好秩序的必由之路。假如有司者反其道而行之,不提供正义的平台,而且打压那些引领当事人求助法律的专业人士,结果只能是把蒙受冤屈的人们逼上更激烈的反抗之路。我不免想到孟子讲过的道理,“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此之谓也。”贺卫方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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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孙志刚事件报道之后,许志永、滕彪和俞江三位北大法学院毕业的优秀博士怀着一腔热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书。我与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学界同道随后一起发出另一个建议书,希望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依据宪法第七十一条,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于孙志刚事件本身以及收容遣送办法在全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首先是因为这是关系到一项全国性立法本身是否合宪的的大问题,需要在全国人大这样最高的层面上作出最权威的调查和审议。另一个理由则是,孙志刚事件发生在广东,由广东省以及广州市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无法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后来的发展当然是众所周知的。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国务院废除了那个臭名昭著的行政立法,代之以社会救助办法。被收容的成千上万的人们恢复了自由,网络上欢声雷动,一片叫好。但是,此前学界提出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却几乎被忘却了。孙志刚事件导致一部恶法终于废止,这当然是不幸中的一件幸事;但是,类似的超越法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仍然大行其道,某些冤狱也难以获得及时而公正的申雪。很明显,如果冤屈不断地日积月累,难免民怨沸腾,神鬼哭号,最终引发整个社会秩序的崩盘。因此,比起个别案件的公正判决,一种合理而有效的辩冤白谤的机制是更重要的。
   现在,聂树斌案件又一次把我们的理冤机制缺乏效果的事实彰显于世人面前。王书金供述他乃是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并且对现场的指认以及其他情节都丝丝入扣地合乎原来的侦查记录。如果最终证明王书金所述为事实,那么距今12年前被指控强奸杀害康某的聂树斌的无辜,可是聂树斌早已被执行死刑。这几乎把河北的司法机关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杀错了人,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情,对这一惊天冤案加以昭雪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我们这个体制啊,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大人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
   让我们看看其中的关节。1994年聂树斌以涉嫌强奸杀人被捕,经过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和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死刑,1995年4月执行死刑。10年后,戏剧性的事件发生,王书金供认,康某之死系他所为。全国媒体一片哗然,公众对于司法机关如此草菅人命怒气冲天。压力之下,河北省“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其中包括“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对于聂案作出调查,并承诺要向外界公布调查结果。但是,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结果却仍是“此恨绵绵无绝期”。与此同时,“真凶”王书金的案件却由河北地界里的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处了死刑。蹊跷的是,虽然王书金一再声称自己对于康某之死负责,但是,以追诉犯罪为天职的检察机关却对此置若罔闻,单就王书金的其他三起命案起诉,法院也心领神会地照判不误,害得王书金不得不提起上诉——那种在刑事审判中绝少见到的上诉类型——要求对于一审未予追究的犯罪追加指控。向谁上诉?当然,又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那家对于聂树斌案行使二审和复核权力,并且又参与对王书金供认的专门调查的机构。这真正是孙猴子本事再大,也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
   对于这种让疑似冤案决策者进行调查的做法,聂树斌的家人和不少论者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不可能公正地行使这一权力,并且有违“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跟自己有关事务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我要补充的是,这样的安排也势必把河北省的“公检法”置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之中。如果聂案果真是冤案,他们就要自我否定;但是,假如他们不否定自己,则如何塞住天下人的嘴?所以,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人性的和不道德的做法,不仅对于聂家、康家以及王书金等不公平,对于河北有关机构也是不公平的。
   合理的途径何在?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也许是最适当的机构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王书金的供词已经表明,聂案的判决存在重大误判嫌疑,而河北法院已经不是适格的再审主体,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可谓顺理成章。再审程序中,王书金将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即便河北方面对于他主动供认的杀康案不予追溯,也不妨碍最高法院在最终确认王的证词属实的情况下,直接宣布聂树斌无罪。
   对于这起涉及重大、举国关注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无疑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进行。虽然我过去曾经对于电视直播审判提出过异议,但是,本案的再审却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例外。此类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助于国民对于司法权的监督,而且对于再审法官也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当所有的证据都明白无误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法官的判决就只不过是对于水落石出的结果加以确认而已,任何对于判决的指责都将无从发出。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今天的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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