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体如何处理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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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媒体如何处理报道自由与名人隐私的冲突

http://www.cjr.com.cn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1997年英国的戴安娜王妃在法国不幸死于车祸。

  戴安娜死后,英国开始了一场关于隐私保护与新闻自由的争论。一方观点认为,媒体粗暴的侵入了个人生活领域,干扰个人正常的生活秩序。议会应该通过隐私法限制新闻媒体、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观点认为,媒体是公众的“看门犬(watchdog)”,为了公众利益有权报道各种信息。隐私法将会损害新闻自由的原则,进而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自1997年至今,屡次有人计划在议会通过有关隐私法的议案,但由于种种原因屡屡被否决。

  英国没有专门保护新闻报道自由的法律,但是一些由英国法院所判决的案例已经逐渐确立了这项基本原则(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法律的效力)。后来保护新闻自由出现在了(欧洲人权条约》中,英国也是这个条约签署国之一,因此保护新闻自由的条款也适用于英国。

  《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表达自由。这个权利包括不受官方的干扰,表达意见的自由、接受和发布信息、观点的自由。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国家对电影、电视、广播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虽然《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规定的是表达自由,但同样适用于新闻报道自由。“欧洲法院已经认识到新闻机构和媒体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公众的‘监视犬,(watchdog)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对于新闻机构的限制会直接导致苛刻的检查制度。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护的表达自由之外延自然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媒体应该受到特定的保护,因为媒体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与公众利益有关的所有事务都要进行相关报道和评论。”

  尽管英国的新闻媒体享有一些的报道自由,但是政府对于媒体是一种审慎的态度,各个领域的媒体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某种特定形式的控制或限制。

  法律控制

  英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国家,法治观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律也是控制和管理媒体的一个主要手段。这种控制方式是一种明示的规则,每一个从事新闻出版行业的人都清楚的知道什么可以发表,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一般而言,英国法律对于媒体报道内容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淫秽、种族歧视、诽谤、个人隐私和秘密,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禁止发表的。

  政治控制

  英国政府很少直接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检查和干预,因为这会被当作是一种反民主、专制的行为,但是政府保留了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危机时控制媒体的权利。例如在福克兰岛战争(1982年英阿马岛战役)和第一次海湾战争(1991年)期间,英国国防部对于新闻报道控制得非常严格。另外,英国的《公务员保密法案》是在1911年经国会通过的,1988年进行了修改。此法案规定,如果媒体泄漏了关于国家安全、国防和国际关系政策方面的信息,可以被起诉到法院。这项法案出台后就一直被很多人批评,指责这是政府为了掩盖其不光彩的行为,逃避媒体监督的一种手段。

  英国法律中没有关于保护隐私的条款,也没有关于什么是公民隐私的具体规定。但是在一些特定方面有一些保护隐私的立法,例如:违反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或权利人许可,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给媒体进行报道。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要包括三个要件:必须由媒体向公众公布,仅仅把个人隐私(比如同性恋)告诉一小部分人不构成侵权;媒体披露的信息必须是有关个人的事实,有关公众的情况不包括在内;这种信息披露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应该是带有侵犯性的。

  另外,《欧洲人权协议》第8条第一款也有关与隐私保护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私人秘密、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

  英国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协会——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ComplainsCommission)在1993年6月30日制定的《新闻从业规范》第4条规定:未征得他人许可,侵入或探听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是不可接受的,包括使用高倍焦距摄影器材拍摄他人在私人领域内的图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出版机构必须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

  近几年,英国的一些公众人物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不惜付出大量金钱和时间跟媒体打官司。2002年短短几个月内,英国法院接二连三的判决了几个受人注目的此类案件,并就媒体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表述。 

  1、判决裁定报道隐私的新尺度

  隐私官司之一是一英超职业足球运动员于2001年初申请禁止令,阻止《星期日人民报》报导他与两名女友的婚外情,并禁止女友向媒体披露婚外情经过,理由是侵犯隐私和“违反保密义务”等。初审法官应原告要求颁布了临时禁止令。《星期日人民报》不服上诉,上诉法庭于2002年3月推翻了原审法官的裁决,并解除了维持近一年的临时禁止令。

  此案上诉由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Lord Woolf)亲自审理。伍尔夫勋爵详尽阐释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他指出,公众人物在某些适当的情况下也享有隐私,其私人生活亦不应受到干扰。不过,公众人物也要接受这个事实——他们会引起传媒更多的注意。一般,大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会要求他们在某些方面为公众作出表率。公众想知道知名人物的某些隐私,这是可以理解的和合理的要求。如果媒体不刊登公众感兴趣的消息,其销售量数目就会减少,这是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媒体利益的。他提醒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不应充当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员或品味裁判员。

  2、公众利益与报导自由

  另一起隐私诉讼案件是关于可否公开名人召妓的详细内容。案件的主角是英国广播公司(BBC)节目主持人Jamie Theakston,他主持的流行音乐节目以青少年为对象。Theakston在2001年底醉酒后到色情场所召妓,有人闯进并拍了照片。他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理由,要求高等法院颁布禁止令,阻止《世界新闻报》作有关报导。

  法官审理这起诉讼案件时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到色情场所召妓是否属于秘密?(二)妓女是否有责任为其保守秘密?(三)法律应不应该维护这种“秘密”?

  此案法官在最后判决中指出,原告进出色情场所时,路过的人都会见到;而且色情场所不属私人领域,更没有规定里面的事情要保密,加上原告与三个妓女曾多次交易,所以原告光顾色情场所的事实很难称得上是秘密。使用“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去保护与性行为有关的秘密,一般适用于夫妻关系,而一夜情之类的情况只属“有可能”被涵盖的范畴,至于到色情场所逢场作戏就更难说了。法官更指出,此相关报导会涉及公众利益。因为一些青少年家长没有要求原告一定是道德楷模,但至少希望他在青少年当中不起坏作用,所以媒体有权将此事件公开,让公众作出判断。  

  3、尊重名人”剩余”隐私

  隐私诉讼之三是英国《镜报》(the Daily Mirror)2001年报道国际知名模特Naomi Campbell秘密接受治疗,尝试戒除酗酒和毒瘾,内容相当详尽,包括一些接受治疗的细节。Campbell诉至法庭,控告《镜报》“违反保密义务”及违反《保护资料法》的规定,要求赔偿。高等法院今年三月判Campbell胜诉,获得三干五百英镑赔偿。这个诉讼争论焦点是:Campbell这类国际知名、经常主动接触传媒的公众人物,他们是否还享有某种程度的“剩余”隐私及私人空间?

  法官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保护了隐私,如果公众人物有合理理由不公开私生活中一些细节,传媒应该尊重,这包括了敏感的个人资料。在本次诉讼中,公众有权知道Campbell是否染有毒瘾,传媒可以提及Campbell接受治疗。不过,新闻的报道只能到此为止,不可提及治疗细节,因为这属不必要地侵犯Campbell的隐私,亦未有任何重大公众利益理由支持。

  由于此前足球运动员以及节目主持人的官司,法庭都判原告败诉,令部分人士产生错觉,以为法庭大开绿灯,允许一些小报肆意报导名人隐私。这次Campbell官司的裁决不但依据了上诉法庭的指引,并明确认定名人的“剩余”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传媒除非有重大公众利益的理由,否则不可报导。这个判决既维护了新闻报道自由,又尊重个人应有的隐私权。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在英国社会,新闻报道自由与个人隐私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新闻报道自由是思想言论自由的体现,是国家民主法治的基础;个人隐私则是一项基本公民人身权利,是保障个人尊严、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二者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一方的权利受到法院保护完全取决于诉讼双方在冲突中的行为。媒体只要是正当的行使新闻报道权利,没有超越权利的底线,基本上就不会被认定侵犯隐私权,反之则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