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中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36:40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10日向李作鹏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李作鹏表示不委托律师,后经法庭工作人员对律师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了说明和解释,李作鹏经过一番考虑,于14日上午提出“请求委托律师为我辩护”。当天晚上,决定选派张思之、苏惠渔律师接受委托,并向二位律师通报了李作鹏的状况和特点。其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律师于11月16日上午去北京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他因心脏病严重,由秦城监狱转押在医院边治疗边候审。会见手续办得特别快,“两案办”一个电话通知就全部解决了。会见开始,律师说明来意,作了自我介绍,重点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以及辩护律师职责的规定。李作鹏的态度既认真又平淡。双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办妥委托手续。至此,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从法律上正式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之一——李作鹏在受审中的辩护律师。律师接着听取李作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状的意见。事实上,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对李作鹏来说应当并不陌生,早在预审过程中,针对这些内容早就对他进行过反复的、详细的讯问,因此,提及对起诉书的意见,他稍加思索就滔滔不绝地讲述起来。由此推知他对于律师的工作愿意配合,但给人的感觉也并不是那么迫切或寄予期望,他说:“本来我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作出结论。”看来他对法庭会怎样判决也已有了一定的揣测。

  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接着再次表白:“我自己有什么罪,该承认的我会承认的,一句话也不希望你们讲。我的罪行涉及高层活动,我这些年已经写了10万字以上的材料。对审讯中提出的问题我都作了回答,有些不同意的我也回答了,当时讲得太多了不太适当,成了不认罪。预审时,有些有保留的重大原则问题我都提出来了。给我辩护,要看看这些材料,大体上有个数。”接着又说:“将来公开审判时,我不想多说话。身体不好,有心脏病,一激动就犯病。我不愿死在法庭上,那样影响不好。反正许多话我在预审时都讲过了。”这时,律师告诉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起诉书上指控的认定,都是要经过庭审调查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作鹏听后似乎并不以为然地说:“必要的话,我会回答的。但不愿意详细讲不同的意见,也不进行激烈的争论,因为一争论,就犯病。我性情很急,压制不住。有必要时请你们帮我回答若干问题,如你们认为没有必要,可以不吭声。”李作鹏的心脏病看来不轻,会见中不时大口喘着气,说话不紧不慢,讲一会儿停一会儿,断断续续。只是讲到关键处,非常激动,时而又好像在有意识地克制自己。不等律师作答,李作鹏转过话题,想听听律师的意见,说:“你们可以给我提点意见。”

  这时,律师先是表示愿意提供意见,但从辩护工作的实际出发,还是想尽量多听听他的想法,于是启发他继续谈下去。张思之律师说:“你对律师提的3点要求是合法的,与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也是一致的。你说你还有一些保留,可以谈谈。”

  李作鹏虽然一再声称“有什么罪,我承担,我不抵赖,我不想多说什么,不愿意详细讲”,其实却并不如此。当律师具体地问他究竟还有哪些保留时,他的回答表明他对起诉书的每一条对于他的指控、每一句提法都作过仔细的琢磨,并结合切身利害经过思索。他说:“我看了起诉书,感到有些问题不实事求是。有些我可以接受,有的我保留。对迫害干部问题,讲我直接迫害了120人,雷永通等3人死亡,我还没有看到证据,我有怀疑,对直接诬陷、迫害的‘直接’应该怎么样解释法,我还没有弄得很清楚。过去预审时讲海军里有3000起冤案,我批驳了这个观点,站不住脚。现在起诉书改写为直接诬陷、迫害120人,还有3条人命,不知有什么证据。如有真凭实据,我认。关于雷永通的死,不是我迫害的。他是海军学院的政委,我的老战友,从1934年到1937年我们一直在一起工作,平常我与雷的关系是好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们也在一起。说我迫害死他,没有根据。海军学院在南京,造反开始与“红纵”是一起的,“红纵”是张春桥支持的,开始反省委,武汉“七二0”事件后反许世友,反得很利害,我和许的关系是不错的,他是个好人,我就给南京发了个电话稿,说不能打倒许世友,时间是1967年8月底。接到我的电话稿以后他们马上转过来支持许世友,在南京到处贴我的电话稿,一直贴到兰州,对此,许世友当然很感激我,“八二七”派就慢慢在南京占了优势。”

  “后来军委指示要军事学院交给军区整顿,南京军区把海军学院交给了江苏军区,江苏军区派的工作队到海军学院搞刑讯逼供,给雷永通安的罪名是叛徒,把他整死了。这个事情许世友和他的老婆都知道。南京军区两次派人到海军道歉,表示对不起海军。对此事,因为当时确实比较乱,我们也就谅解了,但对这样搞法我们是有意见的。对这个问题我可以请许世友和许世友的夫人以及请南京军区来证明,他们是知道的。这件事,我过去写的材料里都没讲过。”

  除此之外,李作鹏还表示:“预审中还提到迫害苏振华的事。我当时是冒了极大风险保护苏振华的。现在起诉书里没有写上,这一点我很高兴。”

  “看了起诉书,心情很沉重,比原来想象的严重得多,一晚上没有睡觉。但也有高兴的地方,一是把康生列入了主犯,我高兴。”

  “在康生问题上我也受了大冤屈,“四人帮”一被打倒,我就说康生是“四人帮”的后台、靠山、谋士,听的人当然要向上汇报,又说我是反康生了,差不多两年我不吭声,心里有数。对康生的揭露我是有功的,现在把他列入主犯,我完全拥护。他的罪行还没写够,还有很多。”

  “另外,起诉书没有把李雪峰列入主犯这一点我也高兴。1978年给我传达永远开除我们党籍时有李雪峰,当时我就讲,把李雪峰列入黄、吴、李、邱一起不公平,不能相提并论,黄、吴、李、邱的罪重,李雪峰的罪轻。这一次我看李雪峰没有被列入主犯,做得对,我高兴,符合我的想法,符合实际。”

  “第三个高兴,没有把残酷迫害苏振华加在我的头上。现在起诉书上讲的直接诬陷、迫害了120人,不知是哪些人,我将来看了证据再说话。我估计,个别的陷害我可能有,大部分大概是王宏坤、张秀川办的,因为他们是搞干部工作的,由我签了字加了圈是可能的。如果是这样,我也只是参加,完全加在我一个人头上,我不同意。”以上这番谈话主要是李作鹏针对起诉书第32项中“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的有120人,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的指控所表述的“想不通”及“保留”之处。有些尽管已经偏离了起诉书对他直接指控的内容,但毕竟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有一定联系。如果他因此感到“心情很沉重”,“一晚上没有睡觉”,那是很自然的。

  起诉书第43项关于林彪叛逃、山海关机场放飞的指控,是案中最关重要的问题之一,李作鹏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谈起来不免忧心忡忡,疑虑重重。他说:“关于山海关机场问题,我总的态度,我负责。它是海军的机场,我是海军的政委,不管判我什么罪,我承担。但事实有出入,我在侦查、预审中都谈过,谈了11条意见。”

  最后他还表示:“起诉书里的其他意见,可以接受,当然确切一些更高兴,不过要求搞得完全准确也不容易。”

  两位律师告诉李作鹏,会认真对待他这些意见,要等查阅了全卷、研究了证据才能作出律师的判断。

  李作鹏对起诉书里的其他问题虽然表示可以接受,但这种表示毕竟是含糊的不明确的,事实上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可以接受”也好,有“保留”也好,特别法庭在庭审中都会逐一调查,而后认定或否定。而李作鹏在庭审中对每一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质证相信也绝不会马虎,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或者罪重与罪轻,总之事关切身利益,他怎会不认真对待!

  会见历时一个半小时,不但办完了委托手续,还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内容的大致想法,有的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了线索,可以说是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初见预期的任务。

  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两次:以上所述是第一次,第二次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法庭辩论之前的12月17日。

  当时,“两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得到狱中发来的报告,说李作鹏天天都在写东西,自称是“最后陈述”。写时很诡秘,似在防着看管人员,因此无法知道内容。

  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在军中曾是李的直接上级,对他深有了解,也猜不出他会写些什么,又担心他在法庭上不顾三七二十一地扯出不好收场的问题,于是要求律师“再去见见,摸清底数”。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奉命于12月17日再次去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

  会见的气氛是轻松的。先是言不及义地问了他的近况,然后再次交待了特别法庭的审理程序,扼要说明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李作鹏听完就来了一句:“我写了份自我辩护提纲。”律师正专注地听着,他却拐了个弯,似乎是漫不经心地说道:“缝到棉袄里了。”随着用手捂了捂厚厚的棉衣,又跟了一句:“谁也拿不走!”这句“谁也拿不走”仿佛是有的而发,张与苏交换了一下眼神,心想:要是他竟能料到此次来会见的目的,他可太“鬼”了。经律师两次提出可否了解一下,李作鹏才拿出那份经过充分思考和准备的长达五六千字的自我辩护提纲。在这份提纲中,善于思考的李作鹏为了应对即将进行的法庭辩论,确实又仔细琢磨了起诉书上对他的每一项指控,全面回顾了特别法庭起诉以来的全部庭审调查,最终归纳了关于“告密”、关于山海关机场“放飞”以及关于“诬陷、迫害罗瑞卿、叶帅”等几个问题作为他自我辩护的主要内容,对每一个问题都作了辩解。其中对山海关机场“放飞”问题辩解较多,但表示对此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要求把材料保存起来,让后人来作结论。律师听取了这些情况后离去,第二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1)——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2)——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3)——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4)——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5)——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6)——中红网 第十二章 庭审后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1)——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2)——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1)——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2)——中红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中红网 第十二章 庭审后律师会见被告人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中红网 第十二章 庭审后律师会见被告人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中红网 李敏案律师会见奇遇记 律师张思之 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 做一个律师该做的事情——访人权律师张思之 律师向警方提申请 希望能会见邓玉娇 邓玉娇案“代理协议”风波未歇 律师再次申请会见 湖北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 周泽:律师会见被拘人 看守所“查无此人” 张思之:律师路上的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