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中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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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1980年11月15日,律师组负责人与司法部、公安部联系好,决定于次日上午去秦城监狱会见有关被告人。16日晨,马克昌、周亨元等律师于6时乘车,离开国务院一招所前往秦城监狱。这时已是初冬,天亮得晚,气候已经转冷,开车离开北京时,还是繁星满天,夜色未消,严霜铺地,寒气袭人。由于任务重大,一行人都考虑着如何按照要求,做好会见被告人的工作,路上很少说话。秦城监狱距北京100多公里,车速不是很快,到达时已过8时。经持司法部介绍信、公安部通知与监狱当局交涉,在他们通过电话向公安部核实后才允许进入,并将律师一行安排到管理区的接待室,由监狱长介绍有关被告人的情况。据介绍:吴法宪态度比较好,认为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是合适的,他对自己的罪行能如实交待,旁证材料也写得最多,揭发黄、叶、李的材料有20多万字。预审员预审,每次对他的态度都给予肯定。他还给预审员下了一次跪,说:“我犯的罪很大,枪毙我也是应该的,但我有老婆孩子,希望给予宽大。”送达起诉书时,他很紧张,表示他不要辩护,说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后来又问:“律师真能为我辩护吗?”经过一番工作,最后他还是要求律师给自己辩护。介绍完毕,监狱当局给去监房会见被告人的律师,每人发了一张去监狱区的通行证,并反复交待:此证必须妥为保管,不能丢失,否则就出不了监狱区。这话引起每个去会见被告人的律师的特别警惕。 马、周二位律师拿到去监狱区的通行证后,即在监狱工作人员引导下走向监狱区。在监狱区的大铁门前,监狱工作人员向警卫战士说明律师要会见被告人吴法宪,二位律师遂出示通行证,警卫战士看过后,当即开门允许二位律师进入监狱区。监狱区内死一样地寂静,二位律师似乎只能听到自己走路的脚步声。走到吴法宪被羁押的牢房前,二位律师自己向警卫战士说明来意,并出示通行证,警卫战士似乎已得到通知,在看了通行证后,即招呼吴法宪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将两位律师引入预审室,然后又带躯体矮胖、精神沮丧的吴法宪出来与律师相见。预审室不大,约十几平方米,里面摆有一张桌子,三把椅子。两位律师考虑到是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而不是预审,尽管是在预审室里,也注意避免居高临下的架势,而与吴法宪隔着桌子面对面地平坐。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到预审室即行离去,这时屋内除律师和被告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们是北京第二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听说你要求律师为你辩护,顾问处指派我们担任你的辩护人,不知你是否同意?”马律师开门见山地说。

  “报告首长,我同意!我同意!”吴法宪毕恭毕敬地回答。

  “我们不是首长,是律师。”

  “我叫习惯了。”

  两位律师对他的称呼未再置可否,各自介绍说:“我叫马克昌,是武汉大学法律系的副教授。”“我叫周亨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讲师。”然后对吴法宪说:“既然你同意,请你写一个字条,写明‘同意马克昌、周亨元两位律师为我辩护’。”

  吴法宪当即展纸用笔写好,递给马律师。马律师看着递来的字体工整的字条,不仅暗暗称赞:字写得不错。

  接着两位律师向他说明: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他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法律规定,他享有辩护权,起诉书上对其罪行的指控,如认为不符合事实,可以提出并据实加以陈述和辩驳。

  吴法宪表示认罪,他说:“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些地方只写了一句话,其实我说得还多,没有全部写出来。”随后对自己罪行的严重性,概括地对律师陈述说:“我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九一三’之前,跟着林彪,与他们搞在一起,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着我们的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开的与秘密的、文的与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和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特别是空军造成了无可估量的灾难,损失无法计算。我对党、国家和人民欠了债,做了我们的敌人想要做而做不到的事。”他稍停了停又将话题转到起诉书上说:“我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起诉书中第3、5、6、7条列举江青、康生诬陷、迫害许多领导人,没有写我,但我也诬陷了其中一些人。”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听取他对起诉书上指控其罪行的意见,因而吴法宪讲到这里,周亨元律师马上说:“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罪行,共有11条,即第4、9、13、15、17、18、32、35、39、42、45等条,现在你一条一条给我们谈谈你的看法吧!”

  “好!”吴法宪说。

  “先从起诉书第4条开始。这条指控陈伯达和你等人利用一个传单诬陷国家领导人,你们谈到传单案的后台时,你说:‘还不是第二个大走资派’。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律师问。

  “我当时讲的,不只是这句话。在碰头会上,陈伯达说:‘这个传单的口气很像邓小平,’可能是陈让他的秘书搞的。第二次在毛主席那里,陈又重复说,口气很像邓小平。我还说了:‘要联系各方面考虑,看与‘二月逆流’的人有没有关系?要查一查!’”吴法宪承认起诉书上所写的属实,并作了补充交待。“第9条指控林彪和你等人诽谤、诬陷朱德是‘黑司令’、‘老机会主义者’、‘军阀’,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继续询问。

  吴法宪的态度与回答上一个问题时一样,他说:“‘黑司令’、‘军阀’出身是我讲的。1966年林彪就对我讲过,1968年在井冈山,林彪又对我讲“朱德名义上是总司令,实际上是毛主席指挥,毛主席是总司令,朱德是‘黑司令’。在华北组,当着朱德的面,我说:在井冈山你是反对毛主席的,你不是红司令,而是黑司令,当面污蔑朱总司令。”想了想又说:“在空军传达八届十二中全会时,我污蔑朱是‘军阀’出身,还对当时的副总理、副委员长等很多人说过污蔑的话。我犯的罪很大。”

  “第13条指控林彪指使你编造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你把写的诬陷材料送给林彪。你说说是什么情况?”律师问。

  “1966年8月,林彪找我汇报。他说:你们的会,贺龙插了手。我说:空军中傅传作到贺龙那里去,说吴法宪领导不了空军。贺龙说:那你就领导。林彪说:你看,这是贺龙要夺你的权。我写了报告说:贺龙是一条黑线指挥空军党委。”吴法宪说。

  “第15条指控林彪派黄永胜和你等人参加诬陷、迫害聂荣臻的北京部队常委扩大会,你去了吗?有没有讲什么话?”律师继续询问。

  吴法宪作了简短回答:“去参加了,没有讲话。”

  “第17条指控江青、陈伯达、你和谢富治等诬陷陆定一是‘叛徒’、‘内奸’、‘军统特务’。你究竟说了什么?”律师问。

  “陆定一专案组,由陈伯达、我和谢富治负责。专案组写了报告,要把陆定一关起来。陈伯达写了同意,谢富治画了箭头表示同意,我也画了箭头表示同意。我传达时说,‘陆定一是反革命分子’,是‘叛徒’。”吴法宪说。

  “第18条指控林彪、叶群等人和你诬陷、迫害罗瑞卿,诬陷罗‘里通外国’、是‘内奸’、‘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你谈谈实际情况。”律师对此已有所了解,因而这样提出。

  果然,吴法宪与前几次只作简单的陈述不同,一开始便说:“这一条我的罪多了。”接着便一桩桩道出:“在林彪、叶群指使下,我犯了如下罪行:

  “1. 1965年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向我宣传:罗瑞卿反对林彪,反对突出政治。

  2. 1965年11月,叶群在苏州,他们向我要一架飞机,到杭州去见毛主席。后来叶群告诉我,他们是向毛主席诬告罗瑞卿。

  3. 上海会议斗争罗瑞卿,之前,叶群打电话告诉我说:参加会议的名单有你,来上海后先到我家。在上海她家,叶群对我说:罗反对突出政治,反对刘亚楼,还有要林彪下台的‘四条’。我编在邓小平同志小组,总理问我:罗瑞卿有什么错误?刘少奇主席也问了我。我按照叶群给我讲的告诉他们:罗有要林彪下台的‘四条’,但他们都不相信。回到北京后,叶群就给我关于罗瑞卿反对林彪的材料,要我第二次发言。

  4. 因为‘四条’是叶群捏造的,谁也不能证明,后来叶群就通过我要翟云英(刘亚楼的妻子)作证明,还让我派人作记录。翟云英说刘亚楼只伸出了4个指头。随后叶群又打电话说要统一口径。我把翟云英证明有‘四条’的记录,念给叶群听。

  5. 1965年12月,林彪要我把刘亚楼给我讲的问题写信告诉他,我给他写信说:刘亚楼讲,罗瑞卿在全国到处看地形,想自己指挥军队。又一次到北京,叶群给我打电话说:你到底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我说:当然是跟林彪,不跟罗瑞卿。从此,我就污蔑罗瑞卿,向党伸手,夺取军权,要林下台。

  6. 1968年叶群给我一个材料让我看,材料说北京释放了一个特务,是经罗瑞卿批准的,林彪认为抓住了罗的罪恶,说罗十分狡猾,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不要给罗动手术开刀。就此事我问过罗,罗承认是他批准的。我们在给‘专案组’的报告中也用了林彪、叶群的话,说罗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报告是我写的,黄永胜的名是我签的,都是在林彪指使下,为了紧跟林彪而干的。”吴法宪诬陷、迫害罗瑞卿的罪行,起诉书中只是概括地作了说明,并未展开;他则详细地供述了一些细节,表现出他愿意认罪的态度。律师看到这一问题谈得可以了,便往下提问:“起诉书第32条第三段,指控你诬陷、迫害空军的大批干部、群众。你说:‘你不斗他,再反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被你直接诬陷、迫害的有174人,顾前、刘善本被迫致死。这些是不是事实?”

  “这些都是事实。”吴法宪毫不辩解地明确承认,然后分别就“迫害空军干部”和“镇压群众”两方面具体加以陈述:“先说迫害空军干部,被迫害的主要干部有成钧、刘震、何廷一等,说他们是‘叛徒’、‘走资派’、‘特务’、‘搞地下活动’、‘要夺权’。受我直接迫害的有174人,间接的3000多人,被株连的更多,对受迫害的人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都与我有关。‘你不斗他,再反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这句话我确实讲过。我迫害干部是最大的罪恶。在空军,在我直接间接的影响下迫害有3000多人。再说镇压群众。一个学生由于把林彪的名字去掉了,判了几年徒刑。我们以林彪站队划线,以我站队划线,造成了空军的分裂,造成打砸抢、武斗。西南空军学院,两派都打伤了人,极大地破坏了空军的建设。空军本来和各大军区是一致的,在林彪、江青、陈伯达指使下,以致空军同各大军区闹对立。我欠空军的血债没有办法还啊!”对迫害顾前、刘善本致死,吴法宪承认,但没有细说。

  “起诉书第35条指控叶群让你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借口江青的一封信落在郑君里等人手里,要江腾蛟去上海抄他们5个人的家。在这一事件上,你做了些什么?”律师问。

  “我只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带他去见叶群,不久江腾蛟去上海抄了他们5个人的家后又来北京,要我看他抄来的材料,随后,叶群来了,不让看。这一条是我主动揭发交待的。”吴法宪简单地作了回答。

  起诉书第39条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写得较长,律师加以概括后问吴法宪:“起诉书第39条指控你受林彪指使,任命林彪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并且说:‘空军的一切都可以由林立果同志指挥、调动’,以致以林立果为首组成反革命‘联合舰队’。实际情况是不是像起诉书上所说的?”

  吴法宪对这一指控有点紧张。他看着起诉书回答说:“这是我最大的罪恶。1967年春季,叶群就要把她的儿子送北京空军,开始想让他到华北空军,我就安排他在空军司令部,让周宇驰培养他。后来我和周就介绍他入党。1969年我去林彪家,叶群对我说:我们的儿子都在空军,是我们对你和空军的信任,是为了保你的权,防止别人挖你的墙角,你要信任他,放手让他工作,不会拖你的后腿,你放心!我当时表示一百个放心。1969年12月2日我向林彪汇报时,林问:林立果在空军工作不错吧?我说很出色,大家很信任他。林说:可以让他当办公室副主任和作战部副部长,他可以向我汇报。我表示同意。回到空军,我就找周宇驰、王飞,对他们说:空军的一切要向林立果汇报,都可以由林立果调动、指挥。这样就把空军的作战权,私自交给了林立果。

  “在林立果作所谓‘活学活用’报告时,周宇驰就将我的话讲出去了。对林立果的所谓报告,大家说好,我也说好,说林立果是天才,又将这份报告作了简报,向林彪作了汇报。林立果利用我给他的权力,大肆活动,组成‘联合舰队’,我为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搞武装叛乱提供了条件,还为他们培养了骨干王飞、周宇驰,对空军的建设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黄永胜和你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你谈谈这一指控的情况!”律师问。

  “这一指控,看到这个材料我才知道,阴谋带我走,我不知道。”吴法宪简单地作了回答。“起诉书第44条指控你销毁了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等罪证,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问。

  对此,吴法宪扼要陈述说:“‘九一三后’,我很害怕,便把与林彪一起照的照片都烧了,叶群写给我的诗也烧了,为了掩盖罪行,主要是烧的照片。”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他作了回答后,又对自己的问题加以概括说:“总起来,我的罪行:第一,参与了组织林彪反革命集团,为林彪提供了骨干,把王飞、胡萍等介绍给了林彪;第二,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广大干部和群众;第三,破坏了空军的建设。我的罪恶大,我天天想到自己的罪恶,我看了《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100条、第23条,我都触犯了。特别法庭按照我的罪行怎么判我都接受,我认罪服法。”谈到这里,他停住了,欲言又止。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律师问。

  “我16岁参加革命,没有一天离开过解放军,最后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罪行犯了,没有办法,按照我的罪行,判我什么刑都没有问题,我要求给我一条生路、出路,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一下我的罪行,重新做人,再也不敢犯罪了。如果再犯,法院可以抓起来枪毙我。”

  律师看到吴法宪已经没有什么再说的了,便对吴法宪说:“你要相信特别法庭会实事求是,你对自己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今天就谈到这里吧!”随后律师招呼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回监房。

  一件重大的任务完成了,二位律师感到一阵轻松,看看手表,谈了一个多钟头,摸摸口袋,里面的通行证保存完好,于是他们告别了羁押吴法宪的灰色砖砌楼,稳步走出警卫森严的监狱区的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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