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抓贼”的法律分析-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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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09-09-17 10:41  法律界网站  闫实 “有奖抓贼”与“公民扭送”有着本质的不同。当正义与金钱挂钩,谁敢保证这还是真正的“见义勇为”!http://baike.mylegist.com:80/1203/2009-09-17/57008.html

2009年9月15日,“有奖抓贼”的横幅,出现在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群众抓贼,一个一千”,鼓楼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宋依泉说,为了打击侵财犯罪,也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国庆节前鼓楼区全区宣传“有奖抓贼”。

有奖抓贼

我们暂且不讨论有奖抓贼会不会达到“天下无贼”的效果。期间却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有奖抓贼”有违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而“有奖抓贼”的“抓”字无疑是要侵犯别人的人身自由,试问普通的民众凭借什么依据来抓贼,难道就凭“群众抓贼,一个一千”的宣传吗?这区区的一纸宣传政策怎有力量和我国的宪法抗衡?

其次,“有奖抓贼”是对行政权的挑战

行政权是一种公权力,从本质上来讲他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在早期,正是因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都希望交易有规则、安全有保障,希望出现一个比自己更有力量的机构来为自己服务,所以才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政府。

所以说行政权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我国行政权是要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任何行政机关既然享有行政权力,他们就一定要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公安机关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所以“抓贼”对公安机关而言责无旁贷。“有奖抓贼”已经把这一职责转嫁给了大众。这是对行政权的挑战。

最后,“有奖抓贼”不利于法治

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简而言之,法治就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我国要法治进步仅仅有立法的进步是不够的,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守法也很关键。也就是说行政执法要守法、公民要守法。

“有奖抓贼”挑战了行政权,可能会导致公安机关怠于行使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这怎能叫守法?

“有奖抓贼”任何人都可以去抓自己认为的“贼”,侵害了别人的人身自由,这怎能叫守法?

“有奖抓贼”与“公民扭送”有着本质的不同。当正义与金钱挂钩,谁敢保证这还是真正的“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