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连环助推海外并购 对外监管处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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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8: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7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对拟将出台的保险公司及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至此,国内保险业如何走出国门,在国外怎样经营管理的具体规定初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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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同前不久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海外投资运用构成了某种“连环手”效应,使得中国保险公司的业务生态和境外投资尺度大大放宽:不仅涉及到保险资本运用,而且还涉及到机构的扩张。
海外监管处于空白
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前中国保险业“走出去”是“象征性”的。
截至去年10月末,中资保险公司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了39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但它们在域外作用微弱。
不仅于此,对这些遍布世界多个国家的保险营业机构和代表处监管规定的缺失更为突出。一位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多年、现任职于中国再保险集团的人士说,“无论过去的老人保,还是后来的中再集团,都曾在国外设立多家代表处,但对这些代表处的管理主要由国内公司进行,而监管部门对他们的管理非常少。”
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一人士表示,过去国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由人民银行批准,并且有对照执行的相关文件。现在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机构需经保监会批准,但保监会对此一直没有规定出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保监会进行行政审批必须规定必要的条件和程序。“拟出台的两个规定就是为了按照《保险法》要求完善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国在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的管理。”
人保控股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李祝用认为,保险公司对外投资保险企业会影响到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跟海外发生重大的关联交易也可能会影响国内公司的经营,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是必要的。
“同时,作为监管机构,对我国的外汇资金投资到哪个国家、投资状况怎么样也应该有所掌握,把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纳入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也是国家整体发展的要求。” 李祝用表示。
在《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对投资申请、投资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保险公司要在境外设立保险企业,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重大处罚的记录。目前能够符合条件的仅仅是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上述政策法规部人士表示,这些规定跟境外投资有些联系,但重点还是针对业务扩展作出的规定,而非针对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
试水东南亚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扩展业务的探索由来已久。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欧洲和美国设有代表处,在欧洲有一个保险服务公司,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也同样在欧洲、北美设有代表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最多的,当属香港的中保控股公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11个国家和地区。
“但是,国内保险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发展状况都不理想,有的公司已经撤消了部分机构。”李祝用说。
最近的一次海外扩展在今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越南河内正式成立越南代表处,成为首家在越南设点的中资保险机构。平安越南代表处目前的功能还是以研究市场、了解信息为主。
人保曾于1998年和2002年对东南亚市场进行考察,试图到这个地区拓展业务。
曾参与考察的一人士向记者透露,2002年人保考察了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在考察中发现,日本和韩国保险公司在这些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比较多,他们基本都在做本国企业的业务,并且都是以财产险业务为主。
“因为日韩的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已经发展出去了,在当地有一定的规模,因此日韩的保险公司有业务可做。但我国企业的发展还很不够,导致保险业也没有太大的生存空间。”该人士表示。“要让保险业在国外有所发展,就要以工业、贸易的较高发展水平为前提。”
人保法律部的李祝用认为,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的条件已经慢慢具备,但还不是很成熟,到美国、欧洲不管收购还是成立保险公司的可能性都不大,因为那边的市场太发达,中国公司没有优势,相对来说,东南亚地区是较好的选择。“因为东南亚地区华人较多,与中国联系紧密,在文化上比较容易获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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