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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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余热未消。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首次明确了包括“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种不能用于死刑定案的证据。这被视作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巨大创新和突破。
然而回溯赵作海案,不难发现,将赵作海致罪的推手不仅仅是公安取证的刑讯逼供。这其中包括,当地乡村的道德审判,司法界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以及政法委的协调办案等等
本刊记者/刘刚  (发自河南 商丘)
重获自由的赵作海回到赵楼,看见围上来的老乡,忙不迭地递烟,但没有人肯接。
在赵楼村,如今的村民们还是看不起赵作海。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男人虽说被证实没有杀人,但至少干了偷鸡摸狗的事情。
乡村的罪人
通奸——在这个中原农村是一辈子抬不起头的事。
这是一个被麦田包围的平静村庄,一条机耕道贯村而过,村民的院子邻路而建,全村1000人上下,流言飞语从村头到村尾的传播用不上10分钟。
11年前,赵振晌从赵楼村“消失”后,村民们相信他肯定已经不在人世了,“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就蒸发了。”与此脱不了干系的只有赵作海。
他与赵振晌此前发生过流血冲突,然后赵振晌就“消失”了。
这个简单的逻辑在赵楼村人们的心里一开始就根深蒂固。民间旁证不断地增加,二赵因为一个女人争风吃醋,而且都与这个女人不清不楚,此前纠纷还动了刀子。
不管村里人怎么说,在赵振晌“消失”四个月后,警察带走了赵作海。
调查了20多天,赵作海被放了出来。因为警方找不到更多的证据,哪怕连赵振晌的尸体都没有。
但在许多村民心里,赵振晌的“消失”,肯定和赵作海有关。只是证据尚未出现。
赵振晌“消失”快一年半的时候,赵楼村出了一件大事。村西头的井内,挖出了一具无名尸体。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尸体上还压着几块巨石。
当天夜里,赵作海又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当时他刚从地里忙完农活回家。
那是1999年5月8日,赵47岁。
赵作海被带走的第二天,就被刑拘,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
两天后,他被带到商丘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这里,赵作海遭遇了“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
他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些口供也成为他日后定罪的重要依据。
在公检法系统最终为赵作海定罪之前,这个案子在赵楼村已经被视为铁案。和二赵不清不楚的那个女人,成为村里人眼里的荡妇。不久赵作海的老婆也改嫁了,撇下两个无人照看的孩子。
在赵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后,民间的审判系统已经结案,对于赵作海,“当地人皆曰可杀”。
但警方的取证调查还在持续。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正式批捕。当时的柘城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杨东平,后来成了柘城县检察院反渎职局的局长。
被呈送到柘城县检察院批捕科的证据有:赵作海的口供,刑事技术鉴定,证人的证言以及赵振晌的失踪。
柘城县检察院正是依据上述证据,做出了批捕决定。
证据不足的“凶手”
根据司法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10月,赵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环节的预审后,由柘城县检察院公诉科报送至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
当年,商丘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小组共两人,公诉处副处长王长江牵头,主诉检察官是汪继华。
“赵作海的案子就一个核心问题,尸源问题。”事隔11年,汪继华对于赵作海案的具体细节已不清晰,但汪继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当时初步感觉,这个案件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里就退了。”
汪继华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7年到商丘市检察院工作。他是一个很看重职业声誉的人。获得过“人民信得过检察官”的荣誉称号。
在当时,村里人都觉得赵作海是杀人凶手的时候,检察官汪继华做了退卷的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
除了尸源无法确定是赵振晌,另一处疑点是凶器。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了一些细节,不久,案卷再次被报送到商丘市检察院。
“但是尸源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汪继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法规,检察机关两次退卷后,公安机关要么撤案放人,要么变更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检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赵作海却依旧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
“如果当时释放赵作海,社会效果无法估计,放大了讲,关着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继华分析,社会评判,不是专业评判,“现在赵振晌回来了,村民才知道他没有死,才知道赵作海没有杀人,可那时候赵振晌没有出现,谁知道赵作海有没有杀人?”
2001年5月,汪继华辞职离开商丘市检察院,与人合伙创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诉,赵作海被超期羁押将近3年。
三堂会审
就在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千里之外的广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羁押导致的悲惨事件,掀起了社会上对超期羁押的密集关注。
在广西玉林,1974年,谢洪武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后,谢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
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羁押被称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之一。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
2000年全国九届三次人大会议上,陕西人大代表刘三阳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当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纠正。
《通知》还特别提到,“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认识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专题报告党委、人大、政法委,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
在此背景下,赵作海案再次启动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政法委和公、检、法三部门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王长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在柘城县检察院召开,决议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鉴定,确定尸源。”
但DNA鉴定报告最终无法形成结论。赵作海又被持续羁押了1年多。
时间到了2002年,政法系统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越发强烈。
5月31日,在山东省潍坊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
这一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等部门,为了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刑事诉讼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文件细化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时限和责任划分,包括检察院要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官方数据,到2002年底,河南省共计清理超期羁押5000余人,遗留超期羁押案件20余人,基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现象。
在此期间,赵作海案再度过堂。
2002年,八九月间,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赵作海案召开协调会。
最终的结果是:赵作海案具备了起诉条件。
当年,决定赵作海命运的这次协调会,公检法三家各方的具体意见如何?由于与会者三缄其口,会议纪要无从寻觅,至今仍是一个谜。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曾多次致电中共商丘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王师灿表示,他已于协调会后第二年退休,对那次会议的情况已记不清楚。王师灿承认,他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当时商丘市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张士勋,已在2008年因受贿罪被判刑。
时任商丘市公安局局长的崔保连,现已调任三门峡市,出任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时任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吴廷学,现已调任河南省检察院。
“政法委是党委的职能部门,代表党委,其角色非常关键和微妙。”一位退休的政法委干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政法委与公检法部门的关系,简单概括就八个字:“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在他看来,政法委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位子没有摆对,就容易适得其反。
据介绍,党委政法委开协调会,一般会召集公检法等案件承办单位参加。会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对于非常重大敏感的疑难案件,全体委员参加,都是各部门一把手,也称作“大三长”会议;另一种是“小三长”会议,对于一些案件不够重大,但又需要政法委协调的,由各部门分管副职参加,比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
学界这些年对政法委制度的批评声此起彼伏。主要有两种声音。比较温和的主张改良政法委员会制度。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就认为,政法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会导致地方党委的非法干预问题。
“政法委实际上是公、检、法、司的联合体。往往变成司法机关‘联合办公’,多属互相‘配合’,而很少或取消了‘互相制约’。或者政法委员会的委员制变成政法委书记首长负责制,他个人说了算。重要案件都须给他审批,成了判案的习惯程序。”
另一种主张取消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就主张废止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的制度,取消政法委员会。“过去多年形成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各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的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贯彻政法委的‘协调’意见,实际上他们不可能独立行使职权”。
庭审定罪
赵作海依旧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
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也没有得到解决。政法委协调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赵作海案。
此时,主诉检察官汪继华已离开检察院,案件由助理检察员郑磊承办。
至今,郑磊仍记得当时摆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当时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
“商丘市委政法委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郑磊1992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98年,经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商丘市检察院。
这已不是郑磊经手的第一个上级“定调”的案子了。在短暂的检察系统工作经历中,郑磊此前曾接手多次“定调”的案子。
“比如一个贪污受贿案,证据不充分,如果一审在中院,被告人申诉到省高院,还有可能改判,协调会后,就安排一审到基层法院,申诉到中院维持原判结案了。”
虽然有上级的“定调”,审查完卷宗后,郑磊还是给主管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意见,“能够起诉的证据,和不能起诉的证据,都有汇报。”
能够起诉的证据共五点:一、赵作海的口供;二、杀人的动机,二赵不但有私人恩怨,还存在债务纠纷;三、被害人赵振晌在一年内没有出现;四、井里裹尸用的麻袋,经赵作海的媳妇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赵作海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五、赵作海申诉说警方刑讯逼供,当时认为是狡辩。
但案件疑点也暴露得同样清晰:尸源问题;压在尸体上的三个五六百斤的石磙,赵作海不可能一人弄到井里;难以排除逼供、诱供的行为;肢解尸体的刀具没有找到。
领导当时是这样答复郑磊的:案件符合两个“基本”的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够起诉条件。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按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尽快起诉。
2002年11月11日,郑磊在规定时限内,作为公诉人,指控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了公诉。
庭审现场安排在柘城县。
庭审没有公开,但当地人长久以来认为赵作海是凶手的想法,依旧牢固。这些年被认为和二赵不清不楚的那个女人,抚养了赵作海前妻遗弃的两个孩子。他们一家,在赵楼村一直抬不起头。村民们在他们家门口泼屎泼尿,没事还数落几句。
庭审现场波澜不惊。虽然致罪证据依旧不足,但面对这个疑罪从有的系统,赵作海始终拿不出自己不是凶手的更有力证据。
赵作海的辩护人是当时尚未拿到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胡泓强。“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当时还没有法律援助中心。在庭审现场,法官说,这是某某律所的律师。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如果不看新闻,也不知道他原来是个实习律师。”郑磊说。
庭审持续了仅仅半个小时。郑磊匆匆念完起诉词。赵作海依旧在法庭上喊冤,诉说着自己的冤屈和刑讯逼供的事实。实习律师胡泓强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但辩护也没有得到法官的采信。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原本有申诉的机会,但他最终放弃了。错案曝光后,赵作海说,之前在社会上生活得并不好,入狱后感觉“生活稳定”,就不想再折腾,安心服刑,以求早日出去。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11年后, 2010年4月30日,“亡”者归来。老无所依、向往低保的赵振晌,突然回到了村庄。
他并没有死,他只不过是躲了起来。他回村后的解释是,当晚和赵作海冲突后,担心报复,连夜骑自行车离家出走,随身带了400块钱,还有被子和身份证,以捡废品为生。
来自警方和法院的错案追究机制已然启动,涉事民警和法官初步处理结果已出。
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5月13日,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和生活困难补助65万元。当地政府为赵作海援建的房子即将封顶。
与他被致罪的过程相比,这个认错的过程显得简单、迅速。
目前,商丘中院参与一审的三名法官和河南高院复核的一名法官均已被停职,等待调查。
事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受访时,谈到错案发生的原因,赵立勇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而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两个规定首次明确了包括“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种不能用于死刑定案的证据。这被视作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巨大创新和突破。
眼下,河南全省法院正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教训大讨论活动。
在网络上,关于赵作海案的讨论还在持续,有调查问,你认为相关责任人会受到应得的追究吗?
81%的回复说,不会。
(实习生周潇枭对本文亦有贡献)
梳理政法委
文/李铭
近年来,随着一些基层司法不公案件的曝光,人们往往发现地方政法委牵涉其中,对政法委及相关制度的质疑之声也愈加炽烈。那么了解政法委的由来和现状,厘清其在政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政法委员会是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视政法工作为巩固政权的重要内容,一直高度重视。但从具体制度上讲,并没有在党内成立领导政法工作的直接机构。
而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1958年加强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同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设立彭真为组长的“政法领导小组”。
在1980年1月,为了加强法制建设,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成立了“中央政法委”。文件规定了政法委的六条职能,但多流于形式而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文件中对政法委的定位在 “组织”“协调”全国的政法工作。
到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已经将政法委规定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从措辞上讲,政法委地位已经有所提升,职能也有所落实。
80年代初开始,中央政法委就多次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问题。正如彭真所说:“司法独立,还要不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老问题。”可就是这个老问题,催生了不少新情况:自中央政法委以下,各级政法委员会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不断充实权力,一些基层政法委甚至成了公检法三家的直接领导。老问题和新情况让学界对政法委制度颇多诟病,质疑之声不断。
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这种背景下,政法委制度成了被改革的重点。1988年5月中央一级取消了政法委员会。
但两年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并适当调整其职能任务。在这份文件中写到:“政法部门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
到了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政法委提升到“党委的职能部门”这一高度,正式提出了政法委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这就弥补了以往文件里的“参谋”角色。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将政法委定位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但这引起人们对“党政不分”的猜想。针对此,199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曾经讲到:“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现实的需求自然有理论的补充,1998年中央政法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样就将之前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工作统一到了“执法监督”之下。
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一把手”的级别往往体现着一个机构的地位。目前,省一级,政法委书记都是当地党委常委,而其中大多数是专职书记;在县市一级,政法委书记也是当然的党委常委,但在这一级别中,政法委书记更多的由本地公安局局长兼任——一般而言,县一级公安局长往往是“正科”级,与县法院、检察院院长的“副处”级别显然不对等,身兼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则至少具备了与法院、检察院院长同样的“发言权”。
政法委经过几十年的演进发展,目前职能范围已经比较明确了。按照政法委自身的介绍,各级政法委主要有十方面的职能。这些职能大致可以归纳为:对政法部门进行思想领导;按照党的阶段政策重点,布局政法部门工作重点;管理政法干部;协调治安维稳;履行执法监督。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从政治的角度开展业务、领导各司法执法机关,正是政法委存在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随着一些基层司法不公案件的曝光,人们往往发现地方政法委牵涉其中,对政法委及相关制度的质疑之声也愈加炽烈。
发现问题永远比解决问题更容易。那么,对政法委制度如何改革?一般来讲,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人大立法,解决政法委的尴尬地位,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形式和领导机构,确保政法委的活动有法可依、名正言顺;二是弱化政法委实权,强化政法委的虚权,从司法工作中将政法委解脱出来,脱离政法委与政法部门的业务联系,通过开展政法部门党员的工作来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思想领导;三是保留中央政法委作为党中央在政法方面的智囊机构,取消地方政法委员会。这三种方案,都至少从法理逻辑上可以走出目前政法委制度面临的困境,各有优劣。但是,政法委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复杂和艰巨,唯有历史才能做出评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