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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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2日)
约·维·斯大林同志:
1950年2月1日同周恩来进行了例行会晤。会晤时我们交给周恩来:
1、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
2、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及其议定书)草案。
3、贷款协定(及其议定书)草案。
4、互换照会草案。
文件附上。
米高扬同志说,在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中采纳了中方的修改意见。
接着,米高扬提请周恩来注意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议定书的第一条,指出:根据中方愿望该条列为第一条,但作了如下改动,规定只有在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的情况下,才能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
苏方的建议是这样的:经满洲里向海参崴调动苏军可以缩短一半的距离,并且在战时可以提供两条调动军队的路线,这一建议是非常合理和具有说服力的,无需证明,这是指在苏联在远东受到战争威胁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
在中方关于从满洲到新疆调动军队和军用物资的权利的建议中,丝毫未提及此点。
苏方认为这个建议完全不能接受,并不是因为我们反对沿我们的铁路调动中国部队,而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针对苏方关于沿中长铁路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苏方部队的建议的反提案,并且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
这是很明显的,中方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必要。首先,这是因为还不清楚,新疆现在面临或者将有可能面临来自哪个方面的战争威胁,其次,众所周知,从满洲里经西伯利亚、阿拉木图,还要再步行一千公里才到乌鲁木齐的道路远比从兰州到乌鲁木齐的道路漫长,而且不方便。显然,这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这个建议的合理性。
还有一点我们没有谈到,即一旦发生战争,我们的西伯利亚铁路将忙于运送军队到远东,我们未必会同意从东北到新疆来回运送中国军队。当然,我们不可能同意这样做。
我们对这样提出问题感到很惊讶,因为周恩来本人曾确认:如果苏联将中长铁路转交给中国,那么中国政府就同意,苏联军队在事实上是可以沿中长铁路的任何线路调动的。
现在,我们同意转交中长铁路了,结果,中国人竟然改变了主意,他们反对我们的军队沿中长铁路调动,甚至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之间调动也不行。我还指出,列入第二条显然没有任何必要,也绝对不会被接受。
这些意见显然使周恩来感到尴尬,他开始详细地解释第二条的含义,为自己的建议辩解,并竭力想证明这完全不是反提案或搞平衡。他指出,最初中国代表团在议定书中根本就没有规定双方调动军队的条款。周恩来说,这种调动是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逻辑发展。关于这个问题,一旦有必要,随时都很容易达成协议。中方提出第二条,是因为在我们的草案中规定了苏军可沿中长铁路调动。按照周恩来的说法,如果与此同时中方没有得到可以在苏联境内调动自己军队的权利,那么,在中方看来,就不能列入这样的条款。因此,中国代表团认为必须提出自己的第二条,即在该条中规定,中国军队可以沿满洲至新疆的苏联铁路调动。
此外,周恩来说,中国政府打算利用这些铁路从满洲调运粮食和其他货物供给驻新疆的部队,这大概能节省很多开支和时间。
米高扬同志再次提请注意,中长铁路从满洲里到绥芬河的距离,较之苏联境内从赤塔到海参崴要短得多。至于说到沿苏联铁路调动中国军队到西部,米高扬同志说,这并没有实际需要。中国政府也没必要从满洲运输粮食和货物,因为这样是非常昂贵的,而粮食也可以在新疆境内买到,就像现在做的一样。
米高扬同志指出,如果中方反对苏方的建议,那么,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就取消苏方的这些建议,而采纳周恩来关于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的建议,其方式是把已经缩短的现有协定的有效期再保留十年。[23]周恩来声明,还是新修改的第一条要好一些,即规定一旦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时可以沿中长铁路调动苏联军队,对此他不反对,但要向毛泽东报告。他不同意米高扬同志重新讨论缩短中长铁路租赁期问题的建议。
关于偿还苏联用于自1945年以来旅顺口修复和建设工程费用的问题,周恩来建议将有关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议定书第二条中的“偿还苏联的费用……”一句改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苏联的费用……”。我们同意周恩来的这一修改。对贷款协定草案中其他的修改部分,周恩来表示同意。
接着,周恩来了解了新的贷款协定议定书草案的内容后,请求取消供应铅的条款,其理由是中国不能供应铅。中国目前每年对铅的需求量达20,000吨,因此中国还不得不进口铅。
关于钨、锑、锡的供给数量,周恩来说,虽然全部提供这一数量是可能的,但中国担心在开始的两年是否能保证确切地履行这一职责。他建议在议定书中加一个补充说明,即中国在满足自身的需要后,将首先把多余的上述原料供给苏联,或说明在我们草案中所指定的最初两年的数量是有条件的。周恩来并未提出自己的条文,只是说这个问题必须再考虑一下。
米高扬同志问,对议定书草案还有什么意见,周恩来回答,议定书原来的草案指明是国际市场价格,修改后的文本没有说明这一点。
米高扬同志解释说,因为在这个议定书草案中讲的是按年度易货协定供货,自然,这些供货将按国际市场价格进行,两国之间的易货也将以这个价格为基础。所以在议定书草案中没有提国际市场价格的问题,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中方坚持要指明价格问题,我方也不反对。
维辛斯基同志把经苏方修改的中方的《互换照书》草案交给了周恩来。[24]
周恩来对修改的部分表示同意。
然后米高扬同志又解释说,苏联政府认为中国政府提出的应规定航空运输合营公司的飞机可以沿北京—赤塔、北京—伊尔库茨克、北京—阿拉木图航线飞行的建议是正确的。
此报告经与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2日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3日)
绝密
约·维·斯大林同志:
1950年2月2日同周恩来进行了例行会唔。周恩来声明,中方已分析了2月1日转交给他们的条约和协定草案,并对这些草案进行了研究,现通报如下:
赞成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对此没有任何修改。
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可以接受,不作修改。中方建议,在该协定议定书第三条中,将第1点并入第2点。
我们同意这一修改。
周恩来又说,除了与议定书草案有关的问题,他还想谈一下沿苏联铁路调运中国军队和物资的问题。周恩来问,尽管在文件中没有规定这个问题,是否有可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沿西伯利亚大铁路从满洲向新疆调运中国军队。
米高扬同志说,正如他上次所表明的,中国关于经苏联领土调运中国军队的权利的建议之所以被拒绝,并不是因为我们要排除在实际必要的情况下,按照同盟国之间的条约,沿我们的铁路调运中国军队的可能性。
米高扬同志对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再一次表示惊讶。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
然后,米高扬同志又说,苏联政府考虑了中方关于取消议定书中供应铅的条款的请求,决定满足这一请求。至于钨,我们同意开头两年将钨的供给量,从8000吨减少到7000吨。
周恩来援引从本国贸易部长那里获得的详细情况声明说,中方不反对在头两年供应8000吨钨。但他们请求将锡的供应量第一个两年从7000吨减至5000吨,第二个两年减至6000吨,以后的十年保持按每年10,000吨供应。周恩来对这一请求做出的解释是,产锡的云南省刚解放不久,同时根据得到的情报,国民党反动派对这些锡矿开采区进行了破坏。他还补充说,如果苏联给予援助,他们就能较快地扩大开采量,到时就可以按苏联需要的数量完成供应任务。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如果中方提出具体需要什么帮助,我们是可以帮助的。
谈到供应锑的问题,周恩来说,锑的开采地区位于湖南省,但是,无论是在日本人统治时期,还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些地区都遭到了破坏。因此,要完成苏方指定的定货是很困难的。有鉴于此,中方请求在第一个两年将锑供应量降至4000吨,在第二个两年减至5000吨,在以后的十年保持每年8000吨的数字。但如果苏方能在这方面也给予相应的帮助,苏方的定货是可以完成的。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我们坚持我们的数量并准备给予帮助,只要你们说出,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帮助。米高扬同志还强调,保持这些数量将刺激中方去扩大这一中方本身也有利害关系的原料的开采量。与此同时,这也是对履行协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周恩来回答说,因为中方对这种原料的开采量还不清楚,为了弄清情况,已经给北京拍了电报加以询问,至今还没得到答复。因此,中方请求等收到答复后,可以就这个问题再讨论一次。在没收到肯定答复时,不得不缩减供货数量。
我们不反对收到答复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周恩来指出,在议定书最后一段谈到偿还贷款的期限时,不写1955年,应注明为1954年,贷款协定第三条是这种更改的根据。[25]
我们不反对。
对于所有的文件,中方再没有提出其他的意见。
周恩来建议2月3日最后审定条约和协定的中、俄文两种文本。
我们同意。
接着周恩来又谈起在新疆开采石油和金属的问题。他指出中方有当年张治中同苏方讨论这些协议的草案。[26]中方希望利用这些草案,在乌鲁木齐重新开始这个问题的谈判。但是,鉴于新疆代表团已到达莫斯科[27],他认为,最好是能在莫斯科开始预备讨论,然后在乌鲁木齐完成。
周恩来补充说,按照他的意见,双方的法定资本应是均等的。合营公司的管理方式应与中长铁路一样,即轮流担任职务的原则。拟定中的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应比航空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更长。
周恩来谈到在大连的企业的问题时指出,在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生效后,中苏联合委员会应该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即哪些企业将归中苏双方共同经营。
米高扬同志问,指的是哪些具体的企业,周恩来对此问题答复说,首先就是船舶修配厂的问题,毫无疑问,它应该是属共同经营的范围之内。
双方谈妥,周恩来所提及的问题将由中苏双方代表进行预备性讨论,我方将由葛罗米柯同志[28]参加。
谈到贸易条约时,周恩来建议近日应结束主要文件及其主要附件的审议工作。有关贸易条约的下一步工作(具体定货数量、价格及其他),中方将责成贸易部长[29]负责,在中国代表团离开后,他将与一组中国专家留在这里。
我们表示同意。
接着周恩来又问,在4—5天时间里能否结束贸易协议主要文件的讨论工作。
米高扬同志回答说,这一点不仅取决于苏方,也取决于中方。
周恩来又提出,是否应该把空运部队工作结算的议定书看成是航空协定的附件。对这一问题我们解释说,这个议定书应看作是单独的,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同航空协定没有任何关系。
周恩来说,关于邀请苏联专家到中国工作的问题,他有一些新的建议。因此他问,他能否会见柯瓦廖夫同志。
双方商定,有关专家问题的讨论将通过外交部进行。
周恩来表示,如果这样,他将就此问题专写一封信给维辛斯基同志。
以前,毛泽东曾请求苏联政府向新疆省提供棉种和农业机具。周恩来指出,曾就这一问题给斯大林同志写过信。斯大林同志把这一请求归入第二类问题。因为在新疆3月份将开始播种,因此最好是不要迟于2月份收到上面提到的农业机具和棉种。
米高扬同志指出,必须要有关于棉种数量和农机具清单的具体申请。
周恩来问,可否以单独清单的形式递交这个申请单。
米高扬做了肯定的回答。
会谈结束时,周恩来转达了毛泽东同志在最近几天组织他们参观工厂、集体农庄、博物馆等的愿望,这是考虑到代表团的回国日期预定在2月8—9日。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问清毛泽东同志的具体愿望和他拟定参观的具体项目。
我邀请周恩来共进早餐,并建议毛泽东和周恩来观看芭雷舞剧《红罂粟花》。
周恩来表示感谢,接受了共进早餐的邀请,至于芭雷舞剧,他应允以后告之。
经同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此报告。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3日
维辛斯基关于与周恩来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
(1950年2月12日)
绝密
约·维·斯大林同志:
2月11日米高扬同志和我会见了周恩来。
一、周恩来告之,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了莫洛托夫转交的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的协定草案。
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以下几处不大的意见。比如,从汉语的角度来看,这个草案的标题必须这样表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协议草案第一段的结尾俄文是:“协议如下”。按照中文必须写成:“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
协议草案第二段俄文是:“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按照中文必须写成:“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权”。
我们回答,由于这些修改并没有使草案的意义和实质发生变化,大概不会遭到反对。
二、周恩来说,最好是贸易协定同所有文件一起同时签字。
我们回答,这将取决于中方。
关于申请单,米高扬同志说,现在就来看看这些申请单。同时,在申请单上有这样一些机械和设备,比方轧钢机、蒸汽锅轮机等等,这些机械和设备中方希望在1950年得到。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就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现在专家们正在确定生产这种设备的时间和可能性,在近期内,我们就可以告之,在什么期限内可以提供什么设备。
关于价格问题,中方显然是不熟悉情况的。根据外贸部的资料,一些价格是不符合国际市场价格的。外贸部拥有国际市场所有价格的全部资料,并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中方。如果中国代表团来得及了解这些材料,申请单和价格的问题就可以快得多地得到研究。
周恩来回答,如果对申请单的研究要推迟,那么最好是能先签署贸易协定。申请单和价格的问题委托贸易部长和其他专家们进行审议。
米高扬同志回答,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决定,将提交中方进行审议。
三、周恩来接着说,他认为航空协定草案已经达成了协议。
四、周恩来还说,他希望确切弄清楚关于支付专家费用的协议草案的几个问题。周恩来说,我们不理解第四条的内容。该条指出,中国政府应该每月支付给每个专家2—4千卢布的补偿金,这笔钱是用于赡养专家的家庭,还是给国家或者直接付给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
米高扬同志和我都进一步明确说,这笔钱将用作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的补偿。自然,这是通过苏联政府进行的。
然后周恩来又说,如果规定用美元支付,那么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而如果以实物结算,对中国政府来说就要容易些。
米高扬同志回答,支付协议草案所规定的支付可以是提供实物,也可以用黄金、美元和英镑。
周恩来问,这个协议是否涉及所有各类专家(军事专家、教师和伊万诺夫专家组等)?
我回答:根据对协议的理解,它包括各类专家。
周恩来问,可不可以标明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出差期限是2—3年。
我们解释说,在同中国的协议草案中指明专家在中国的期限是一年,但有可以延长期限的补充条款。
周恩来答应将把他们对这一草案的修改稿通知我们。
五、周恩来说,中方希望准备签字的文件最好能在2月14日或者2月18日签字,因为从2月16日开始是我们中国的新年,在这个期间,中国将有三天不出版报纸。
周恩来补充说,如果贸易合同草案准备好了,也应该在2月18日签署。
双方商定,日期问题通过大使再进一步协商。
六、接着,周恩来转而谈到2月14日在中国大使馆举行招待会的问题。他问,他们能否请斯大林同志出席这个招待会。同时,周恩来还说,如果斯大林同志不能出席全体招待会,那么,也希望斯大林同志在全体招待会前能参观中国大使馆,周恩来说,我们恳请将这一请求转告斯大林同志。
我们答应一定做到。
七、周恩来请求尽快开始同新疆代表团进行谈判。
米高扬同志回答,在这方面我们期待中国代表的主动性。
八、周恩来说,中方请求葛罗米柯同志明天同中方代表会面。
我们同意。
经与阿·伊·米高扬同志商议由我呈上会谈记要。
安·维辛斯基
1950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予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1950年2月 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注:划线部分是周恩来修改的。)
罗申与周恩来会谈纪要
(1950年2月12日)
摘自罗申日记 绝密
2月12日晨4时,受葛罗米柯同志委托与周恩来进行了会晤。
一、关于会见中国新疆省代表的问题,周恩来说,中方准备2月12日19时同葛罗米柯同志会晤。中方出席的人员有: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赛·阿济佐夫[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新疆全权代表邓力群[31],中国外交部司长伍修权。
二、按照周恩来的意见,苏方移交给中国人民政府的在满洲地区的资产应按下述方式来办理:
必须起草一个两国政府间的关于苏联将资产移交给中国人民政府的简短的协议。为了移交资产应成立一个类似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规定的那种联合委员会。
协议中应规定一点,即中国政府将把部分资产以股份公司的形式交由双方共同经营。无论是苏方还是中方目前都不能确定企业的具体名单。这项工作必须责成联合委员会办理,联合委员会在该项工作结束后应向双方政府报告。
周恩来表达了这样的愿望,上述协议草案应由苏联外交部起草后,于2月12日转交中国大使馆。
三、周恩来请我向苏联外交部长报告下列事情:
在关于不允许各外国公司和团体在满洲和新疆境内从事活动的协定中没有指明,应怎样对待目前在满洲和新疆境内的外国小商人以及在新疆南部的外国牧民(印度、巴基斯坦)。周恩来说:“我们认为,我们将逐步采取旨在使在满洲和新疆的商人缩减经营活动的各种措施来排挤满洲和新疆的外国商人,可疑分子要迁移,被发现搞间谍活动的人要逮捕,对于其他人要利用税收和地方政权的其他措施进行斗争。新疆南部的牧民比较难对付,对这一类人我们要逐渐驱出。我请求苏方的代表考虑这个问题,并在与我们会面时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意见”。
四、周恩来还请求向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同志转告,与他们会谈后,他又仔细考虑了支付专家费用协议的第四条,并同毛泽东同志进行了协商,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每月支付苏联专家2000—4000卢布,是做为补偿企业所蒙受的损失而赔偿给苏联政府的,如果规定这笔钱收取美元,那么对中国政府来说,这将是非常难以接受的。
周恩来强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每个专家的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们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们只有2800斤小米。
周恩来说:“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供给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对于中方来说,比支付美元要轻松得多。我们认为,苏方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此外,我们要求告诉我们,支付给每个专家的大体数字,这一数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额以及按照国际市场购买相应商品的卢布价格计算的各种食品的数量。”
五、接着周恩来请求转告,2月14日18时是签署文件最合适的日期。在这一时间签署已准备好的文件,中方就可以在14日将简短的公报和文件等用无线电话通知北京,2月15日所有的中国报纸都能刊登出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2月16日中国将开始过春节(按阴历),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要过节,在中国北方过节要持续三天,而中原和南方过节要延续一周以上。在这些日子,中国人民将忙于过节和一些拜年活动。因此他们再一次请求苏方对他们予以协助。
罗申
维辛斯基与周恩来的会谈纪要
(1950年2月13日)
摘自维辛斯基日记 绝密
在互致问候并就一般话题进行短暂交谈后,进行了下列内容的会谈。
周恩来说,根据他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的所有协议都应公开发表。同时,周恩来补充说,贸易协定、航空线协定,以及在新疆加工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协定不能签字,因为这些协定的文本有些尚需进一步协商和明确。
周恩来表示,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协定的中文本已寄给北京并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汇报。而在签字的协定中有什么不能公布的,必须向政务院成员做专门的解释。周恩来强调说,按照我们的意见,公布所有签字的协定,无论是对中苏两国,还是对其他民主国家都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更加提高他们在全世界的威信。
我对周恩来说,尽管他表述的意见相当明确,然而双方并未就公布所有的协定和其他文件达成协议,公布这些文件或其他一些文件的问题必须加以讨论,这个问题我将向苏联政府汇报。我会立即将苏联政府的决定通知周恩来。
会谈进行了30分钟,参加会谈的有安·安·葛罗米柯、尼·特·费德林、王稼祥。
安·维辛斯基
发表于《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
[1]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95’重点科研项目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的国家九五出版规划重点选题,近期将由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苏联历史档案选编》首批300余万字的档案资料,其中收集了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大部分文献。
[2] 对于这些档案文献的研究和分析,可见沈志华、冈察洛夫合著的《1950年中苏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根据俄国解密的档案材料)》一文,载《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2、3期。
[3] 莫洛托夫,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1890—1986),时任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
[4] 马林科夫,格奥尔基·马克西米亚利安诺维奇(1902—1988),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
[5] 布尔加宁,尼古拉·亚历山德罗维奇(1895—1975),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
[6] 维辛斯基,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1883—1954),时任苏联外交部部长。
[7] 费德林,即费奥多连科,尼古拉·特罗菲莫维奇(1912—1996),时任苏联远东司第一副司长。
[8] 师哲是毛泽东的俄语翻译,卡尔斯基是他的俄文名字。
[9] 1945年2月11日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签署的雅尔塔协定规定:由日本1904年占领的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和千岛群岛交还苏联,旅顺港由苏联租用,大连港国际化,中国长春铁路为中苏共同经营。
[10] 罗申,尼古拉(1901—1960),时任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11] 什维尔尼克,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1888-1970),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
[12] 伏罗希洛夫,克里门特·叶夫列莫维奇(1881—1969),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
[13] 贝利亚,拉夫季米·巴夫洛维奇(1899—1953),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
[14] 华西列夫斯基,亚历山大·米哈伊洛维奇(1895—1977),时任苏联武装力量部部长。
[15] 即小丰满水电站。
[16] 柯瓦廖夫,伊万·弗拉基米罗维奇(1901—1995),时任联共(布)中央驻中共中央代表。
[17] 原文如此。
[18] 1950年1月19日,毛泽东将他起草的关于驳斥艾奇逊造谣的谈话发给刘少奇,并指示以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的名义发表。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245-248页。
[19] 杰列维扬科当时任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苏联代表。
[20] 实际上,苏方在这次会谈前已经准备了13个有关谈判的文件草案,并经过了联共(布)中央的批准。
[21] 在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期间,1949年7月30日,刘少奇和马林科夫已经分别代表中国和苏联签订了关于贷款的协定。
[22] 米高扬,阿纳斯塔斯·伊凡诺维奇(1895—1978),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部长。
[23] 1945年中苏关于中长铁路的协定规定其有效期为30年,这次中苏谈判时已经按中方的意见规定,苏联将于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底无偿归还中长铁路。米高扬的建议是在这个基础上把归还中长铁路的期限再延长10年。
[24] 指中苏双方承认蒙古独立和同意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的照会。
[25] 贷款协定第三条规定,中国第一期还贷于1954年12月31日前完成。
[26] 这里是指1946年11月4日新疆省政府主席张治中向苏联驻迪化(今乌鲁木齐)总领事萨维列耶夫递交的《中国政府关于新疆省内中苏贸易与经济合作之建议》,苏联政府对该建议迟迟未作答复,直到1949年1月24日,苏方才提出愿意就张治中的建议举行直接谈判,并提出了苏方的建议。1949年7月5日,外交部驻新疆特派员刘泽荣代表中国政府与苏方就《苏联与新疆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但协定草案上报中央政府后,外交部对其中部分条款不满,固拖延未批。
[27] 以新疆人民政府副主席赛福鼎为首的新疆代表团是1950年1月30日到达莫斯科的。
[28] 葛罗米柯,安德烈·安德烈耶维奇(1909—1989),时任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
[29] 当时中国的贸易部长是叶季壮,他是随同周恩来一起到达莫斯科的。
[30] 即赛福鼎·艾则孜。
[31] 实际上,邓力群当时是新疆人民政府外事处处长。
苏联外交部起草的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一稿)
(1950年1月5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草案)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继续发展和巩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固有的友好关系,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谊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也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深信彼此的合作有益于两国伟大人民和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的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心在反侵略斗争中互相援助,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双方全权代表互相出示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消除侵略者的任何威胁。
为此目的,缔约国双方将以忠诚合作的精神,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缔约国一方一旦受到军事进攻时,另一方应给予全面援助,其中包括军事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任何反对对方的集团。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单独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无论是同现日本政府,还是同在日本建立的、不放弃任何侵略打算的其他一切政府和政权机关,均不缔结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坚信,苏中人民之间的安全和繁荣要求巩固和发展牢固持久的友谊,双方将依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以及不干涉另一国内政的原则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承认,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3]
第八条
本条约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批准。互换批准书将尽快在北京进行。
本条约一经批准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条约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1950年1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苏联外交部关于中苏谈判有关文件的定稿
(1950年1月16日)
致维·米·莫洛托夫同志[4]
向您呈上与中国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中国长春铁路议定书和宣言草案,以及条约签字时补充说明的草案。
安·维辛斯基[5]
1950年1月16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深信加强苏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和友谊是符合苏联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并确信巩固友好关系将是促进两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决心遵循联合国的原则和宗旨全力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密切合作以有益于普遍和平与安全,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特派……,双方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并符合程序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或间接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的威胁。
缔约国双方均重申,他们打算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参加所有旨在确保人民和平和安全的国际活动,并为此崇高任务的实现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
如果缔约国中的一方,由于日本妄图恢复自己的侵略政策,而被迫与其开展军事行动,或与其他一些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直接或间接相勾结的任何国家进行军事行动,缔约国的另一方应尽自己的全部力量立即给予处于战争状态的一方以军事和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以及任何行动和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不参加同日本的谈判,不经双方互相协商,不同日本签订和平条约。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六条
缔约国双方声明,双方将遵循互相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
缔约国双方还同意,1945年8月14日苏联和中国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以及大连港协定议定书在签订对日和约后予以重新审议。[7]
第八条
本条约自批准之时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30年。如期满前一年缔约国的任何一方未表示愿予废除,则该条约将无限期继续生效。同时,如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将终止本条约,应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一年内通知另一方。
本条约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批准。互换批准书将于近日在北京进行。
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确认条约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1950年1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权代表
确认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有效的议定书
在签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名义签字的双方,同意下列事项:
一、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认该协定书的有效期。
二、本议定书为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上述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于莫斯科,1950年 月 日
声 明
在签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为准确确定中国长春铁路的法律地位,协议双方政府就此声明: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认该协定书的有效期。
本声明由缔约国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并予以发表。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签字
条约签字时的补充条款(草案)
鉴于本条约的签订,缔约国双方声明,本条约的缔结不承担苏中双方在以前条约中各自的债务。
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的决议和议定书草案
(1950年1月21日)
致维·米·莫洛托夫同志
阿·伊·米高扬同志[8]
安·扬·维辛斯基同志
受委托呈上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决议草案和中长铁路两个议定书的草案。
附件:1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长铁路决议的草案
2关于中长铁路议定书的草案
3关于中长铁路补充议定书的草案
安·葛罗米柯(签名)[9]
Б·贝舍夫[10]
伊·柯瓦廖夫(签名)[11]
尼·罗申(签名)[12]
伊·科兹洛夫(签名)[13]
伊·罗江诺夫(签名)[14]
1950年1月21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决议(草案)
1950年1月 日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
苏联部长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确定将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谈判的基础(附件1)。
二、关于从1950年2月 日开始恢复中国长春铁路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事宜,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
三、就修改1945年8月14年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第四、五、六、七条的问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确定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总稽核及其副职和助手等职务的担任采取轮换制,分别由中苏两国人员担任,每隔三年轮换一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在第一个三年中,理事长、副监事长、铁路局副局长、总稽核由中国人员担任;不言而喻,副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副总稽核由苏联人员担任。同时规定,在双方没有协商采取其他的职务轮流方式前,上述轮流任职的方式一直保持不变。
四、在确定中国长春铁路的全部资产前,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谈判时,应提出将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的建议。
为全面确定转为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拥有的资产,根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第十六条,批准成立苏中联合委员会的苏联代表团,成员有А.Ф.茹拉弗廖夫(主席),Н.А.格鲁尼切夫(副主席)和А.М.捷列尼诺夫等同志。
五、将原属于中国长春铁路以及处于铁路运营中,但未列入附件名单[15]上的资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六、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关于护路的第九条和关于保证铁路木材供应的第十二条做某些必要的修改,具体情形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保护从满洲里车站和绥芬河车站至苏联边境线的属苏联外贝加尔斯克和普里莫尔斯克的铁路地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保该铁路与其他国有铁路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木材供应。
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达成协议,为中国长春铁路及其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应免除海关税、各种特别税以及货运税。
八、关于该协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专门的议定书,议定书的草案附在本决议后(附件2)。
九、委托外交部(维辛斯基同志)和交通部(贝舍夫、叶罗戈夫同志),就本决议的第一、第八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谈判。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约·斯大林
苏联部长会议办公厅主任 М·波马兹涅夫
附件1:
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
签字双方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一、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重申这个协定的有效期同规定的完全一样,同时,根据签约方的任何一方的建议,都可以将有益于双方铁路商业活动的某些补充条款列入该协定中。
二、本协定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附件2:
补充议定书(草案)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0年 月 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议定书,两国政府决定签订补充议定书如下:
一、自1950年2月 日起恢复中国长春铁路的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
二、修改1945年8月14年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的第四、五、六、七条,确定理事长、监事长、铁路局局长、总稽核及其副职和助手等职务的担任采取轮换制,分别由中苏两国人员担任,每隔三年轮换一次。
在第一个三年中,理事长及其助理、副监事长、铁路局副局长、总稽核由中国人员担任;不言而喻,副理事长及其助理、监事长、铁路局局长、副总稽核由苏联人员担任。
在双方没有协商采取其他的职务轮流方式前,上述轮流任职的方式一直保持不变。
三、将中国长春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附件1)[16]
为了充分确定转交给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所有的资产,以及根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共同经营的资产,应不晚于1950年3月1日成立由缔约国双方各三位代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的工作地点:哈尔滨市。
委员会应于1950年5月1日前结束工作并提交自己的方案由缔约国双方政府确认。
四、将原属于中国长春铁路并处于铁路运营中,但未列入附件名单上的资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附件2)[1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承担下列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保护从满洲里车站和绥芬河车站至苏联边境线的属苏联外贝加尔斯克和普里莫尔斯克的铁路地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保中国长春铁路与其他国有铁路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木材供应。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中国长春铁路及其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应免除海关税、各种特别税以及货运税。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权代表
附件3:
中国长春铁路的固定资产和转交给苏中两国
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的资产的清单
一、共同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和专用线
1、干线:
(1)满洲里——哈尔滨
(2)哈尔滨——绥芬河
(3)哈尔滨——大连-旅顺口
2、共同使用的铁路支线:
(1)锦州——陈家屯
(2)南关——林-甘井村
(3)大石桥——营口
(4)大方山——柳树屯
(5)苏家屯——抚顺
3、铁路专用线:
露天采掘场的支线
二、中国长春铁路与其他中国铁路枢纽的分界线
1、考虑到中国铁路线上火车的通行能力,昂昂溪、哈尔滨和沈阳枢纽站不在中国长春铁路的范围内。
2、中国长春铁路枢纽站的准确分界线由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长铁路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苏中联合委员会确定。
三、机车车辆修理厂
1、哈尔滨机车车辆修理厂
2、附带扳道设备车间和铁路技术实验室的大连机车车辆修理厂
四、机务段
1、位于下列车站的机务段:
(1)满洲里
(2)海拉尔
(3)博克图
(4)昂昂溪
(5)安达
(6)哈尔滨
……[18]
联共(布)中央决议通过的关于中长铁路及旅顺口和大连协定议定书
(1950年1月22日)
联共(布)中央决议
批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中国问题的草案如下:[19]
1、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附件1);
2、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附件2);
3、苏中关于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附件3);
4、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以供给中国设备和其他货物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贷款的协定草案(附件4);
5、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成立苏中航运股份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5);
6、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股份公司——苏新金属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6);
7、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苏新石油公司的决议草案(附件7);
8、苏中易货和支付的议定书草案(附件8);
9、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与新疆贸易的决议草案(附件9);
10、关于在中国机关、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苏联专家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草案(附件10);
11、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机构和中苏合营股份公司管理的满洲和辽东半岛地区不动产的决议草案(附件11);
12、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草案(附件12)。
中央委员会书记
附件1: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略。[20]
附件2:
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议定书
签字双方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期内可以加强自己的国防力量,并代表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1、根据中国已经变化了的形势以及苏联政府表示的意愿,将在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后重新审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
2、目前处于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将自本条约生效之日的2—3年期间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从1950年开始。
3、本议定书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附件3:
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议定书
签字双方分别代表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下列事项:
1、重申1945年8月14日于莫斯科签订的苏中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所规定的有效期,同时,根据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的建议,都可以将有益于双方铁路商业活动的某些补充条款列入该协定中。
2、本议定书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
苏方提出的关于大连港问题的协定草案
(1950年1月26日)
致阿·伊·米高扬同志、安·扬·维辛斯基同志
呈上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关于大连港问题的协定草案。
安·葛罗米柯
1950年1月26日
关于大连港
为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缔约国双方同意以下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根据单独的协定,从大连港内划拨出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
二、从境外运进大连港和沿中国长春铁路直接运往苏联境内的货物,从苏联沿指定铁路经过大连港出口的货物,或从苏联运来的为港口设施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免征关税。上述货物应采用封闭车箱运输。
三、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以后未经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其他任职方式,则港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换担任,每隔两年轮换一次。同时,在第一个两年中,港口主任由苏联人员担任,副主任由中国人员担任。
四、在同日本缔结和平条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口海军军事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
五、本大连港协定直到与日本的和平条约生效之前一直有效,此后将重新审议。
苏方对中方的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的
修改稿及增加的议定书草案
(1950年1月28日)
致卡尔斯基同志
给您送上一份由苏联修改的中苏关于旅顺口、大连和长春铁路的协定。[21]
请转交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
敬礼
1950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1945年以来远东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国民党蒋介石集团被粉碎了;中国已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并在中国成立了新的、对苏联友好的人民政府;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重新处理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根据这些新的情况,苏联和中国决定缔结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长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平条约签订后,但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将撤出旅顺口海军基地。
在苏军撤退前的一段时期,中苏两国政府将派出同等人数的军事代表组成中苏联合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按现存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而被卷入战争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隶属中国管辖。
目前由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的在大连的一切财产,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的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成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的具体办法,并经双方政府批准联合委员会的建议后,于1950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互换批准书将在北京进行。
1950年 月 日于莫斯科签订,协定文本一式两份,以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22]
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一、对于沿中国长春铁路或沿水路经过大连由苏联运往旅顺口海军军事基地用于苏联驻军的物资和原料,以及苏联军事指挥部从旅顺口向苏联国内调拨的物资和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征海关税和其他任何税收。
二、上述第一点中指明的物资和原料在中国领土内不属海关检查之列。沿中国长春铁路以及在中国境内运送的物资和原料应采用封闭的车箱。
三、苏联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到绥芬河车站以及沿中国长春铁路往返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23]
发表于《中共党史资料》总67辑,1998年9月
[1]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95’重点科研项目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的国家九五出版规划重点选题,《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将于近期推出首批300余万字的档案资料,其中收集了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主要文献。
[2] 对于这些档案文献的研究和分析,可见沈志华、冈察洛夫合著的《1950年中苏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根据俄国解密的档案材料)》一文,载《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2、3期。
[3] 苏方设想只修改条约本身,而保留1945年签订的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的协定,所以才特意列出了第七条的内容。以后又陆续把有关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港的问题排除在条约之外,作为单独协定处理。
[4] 莫洛托夫,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1890—1986),时任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
[5] 维辛斯基,安德烈·扬努阿里耶维奇(1883—1954),时任苏联外交部部长。
[6] 苏方最初拟定的条约名称是《苏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直到此时,即第六稿时,将名称改为《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7] 在米高扬访问西柏坡、刘少奇访问莫斯科以及斯大林与毛泽东第一次会谈时,苏联方面都表示苏军可以立即撤出旅顺海军基地,固条约草案有此改动。联共(布)中央决议通过的条约草案删除了这一条,而将其内容起草了一个专门的协定议定书。
[8] 米高扬,阿纳斯塔斯·伊凡诺维奇(1895—1978),时任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部长。
[9] 葛罗米柯,安德烈·安德烈耶维奇(1909—1989),1949—1952年任外交部第一副部长。
[10] 贝舍夫,时任苏联交通部部长。
[11] 柯瓦廖夫,伊万·弗拉基米罗维奇(1901—1995),原苏联交通部副部长,曾带领苏联专家帮助修复长春铁路,时任联共(布)中央驻中共中央代表。
[12] 罗申,尼古拉(1901—1960),1940年来华,任苏联大使馆陆军副武官、陆军武官,1948年任大使。1949年10月为首任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13] 科兹洛夫,时任中长铁路中苏合营公司苏方理事、运输处上校经理。
[14] 此人身份不详。
[15] 见附件3
[16] 这里所说的附件1即本文件的附件3。
[17] 在收集的档案中没有发现这个附件。
[18] 所收集的档案文件以下缺页。
[19] 我们收集的档案中只有前三个附件。
[20] 此文本除删去了第七条外,与苏联外交部的最后定稿没有多大区别。
[21] 这里收入的一份文件是苏方修改后提交给中方的定稿。在档案中还有三份苏方对中方这一协定的修改稿,上面删改的地方非常多,而且是出于不同人的手笔。可以看出苏方对中方提出的这一协定草案最初是有很大不同意见的,并且经过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的定稿比较接近中方的草案,但与此同时,苏方又另外提出了一个议定书。
[22] 在双方谈判中,中方原则上接受了苏方这一协定文本,只是个别措辞上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3] 1950年1月31日,中方提出对该议定书的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即“中国的军队和军用物资将自由地从满洲里车站经过赤塔-新西伯利亚-阿拉木图到伊宁市(新疆省)调运,并沿西伯利亚和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之间的铁路以及阿拉木图-新疆运输线返回,其运费按苏联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在谈判中,苏方坚决反对加入这一条。争论的结果,中方同意维持苏方的议定书条款,但在苏联军队使用中长铁路一条中必须增加“在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时”一句,以此作为前提条件.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2 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2 关于建国前夕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2 关于建国前夕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2 关于1949年刘少奇访苏的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建国前夕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往事:关于建国前夕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建国前夕苏联对华经济援助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抗美援朝战争期间中苏关系的俄国档案文献 关于在华苏联专家的俄国档案文献(2) 关于在华苏联专家的俄国档案文献(1) 关于在华苏联专家的俄国档案文献(3) 关于在华苏联专家的俄国档案文献(5) 关于在华苏联专家的俄国档案文献(7) 沈志华:斯大林、毛泽东与朝鲜战争再议——根据俄国档案文献的最新证据 沈志华:斯大林、毛泽东与朝鲜战争再议——根据俄国档案文献的最新证据 斯大林、毛泽东与朝鲜战争再议——根据俄国档案文献的最新证据(史学集刊 2007年9月) 朝鲜战争爆发的历史真相—来自俄国解密档案的新材料2 朝鲜战争爆发的历史真相—来自俄国解密档案的 沈志华2 朝鲜战争爆发的历史真相—来自俄国解密档案的新材料 沈志华2 朝鲜战争爆发的历史真相—来自俄国解密档案的新材料 沈志华2 朝鲜战争爆发的历史真相—来自俄国解密档案的新材料 沈志华2 《辛丑条约》谈判中的李鸿章 《辛丑条约》谈判中的李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