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强拆“最牛钉子户”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22:33

引用通告分类: 未归类
杨支柱
因四周被挖下10多米(也有报道说是20米)的坑而成了“孤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钉子户”真的像一颗钉子,不过不是一颗钉在土地中的钉子,而是一颗钉尖朝上搁置(或浅埋)在土地上(中)的钉子,因此拔除它并不是什么很困难的事情。2007年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九龙坡区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报道和互连网舆论普遍认为,这已经算是中国的“钉子户”中最牛的了。
应当承认,九龙坡区法院裁定强制拆除“钉子”是有法规依据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与许多地方由建设行政机关自裁自拆或交给拆迁公司野蛮拆迁相比,由法院在听证后裁减强制拆迁还是比较文明和慎重的。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本身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却并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显然违反立法法。
因为开发商通常直接跟被拆迁户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直接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款而把拆迁法律关系说成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回避立法法的限制,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拆迁真的是两方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当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行政机关凭什么做出裁决?法院又凭什么强制执行?难道在中国强买强卖是合法的?如果行政裁决性质上属于仲裁,那么为什么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自己就可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仲裁机构自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吗?
所以拆迁正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在拆迁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国家对私人或集体不动产的征收和补偿关系,一个是国家对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基于第一个法律关系,政府应该给被拆迁户以补偿;基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开发商应该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
征收所针对的是个人财产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法律是客观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所包含的公共利益不能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必须是比平等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这种公共利益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强制拆迁必须慎重,必须能经得起最严格的违宪审查。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钉子户”,既非狭义的公用征收(不是政府及公立事业单位自用),又不威胁公共安全,恐怕很难经得起严格的违宪审查。从补偿的角度看,因为强制拆迁限制了个人支配其财产的自由,在经济利益上就应该予以适当照顾而决不能让被拆迁人蒙受损失,否则被拆迁人就在“权”和“利”上受到了双重的损害,谈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平等法律保护?
新快报3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