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作模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03:38
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
(1)“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是2006年以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也是PE所热衷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实现,即“海外曲线IPO”。
这种模式下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及百慕大(Bermuda)、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或购买壳公司→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从而实现境内企业的曲线境外上市。这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在管制宽松的离岸。
PE之所以需要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政策障碍。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现行法律法规尽管没有明显的关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禁止性条款,可PE恪于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执法现实,故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很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像此前的所有同类新生组织模式一样,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丽人来”的困境。
其次,风险控制障碍。金融精英们考虑的当然是如何把泡沫吹大,以及安全撤退。而中国政府则要把资金引导至所需要的领域,推动产业升级,避免过度泡沫化。由于中国金融资本在助推产业整合与提升方面明显缺位,导致海外基金成了中国经济的双刃剑。风险控制是监管者进行私募基金制度建设的一大心病,是阻碍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因。外资以并购形式大规模进入我国,特别是对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购并,前提当然是不能伤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与此同时,也要顾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反垄断和产业安全的关切。
再次,退出机制障碍。PE的核心竞争力是对价值的理解并运用金融杠杆,但国内银行并不提供股权贷款;另外,更重要的是中国PE还面临着股权流通难题,外商如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其股份转让要受到外汇管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公司和税务法规,以及中国本土不成熟的IPO等限制。国内的政策让PE只能离岸操作等。PE不选择直接投资中国企业的本土实体,而要对企业进行改制,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境内的实体公司。
(2)盛大模式
在发改委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
然而,众所周知,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中国最著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那么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的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同一种海外上市模式,称之为“盛大模式”。
盛大模式案例分析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PE的建议下,采取了如下做法。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那么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私募。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
(3)境外期权模式
随着时间的发展,无论是“小红筹模式”还是“盛大模式”再生变数。在大量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中的企业纷纷实现海外上市之后,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应对措施,即要求这些行业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到海外创建壳公司之前,必须获得商务部的审批通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红筹上市的几个关键点上设置了层层关口,增加了企业海外上市的时间成本及失败风险。
上述这些措施的实施大大拖延了企业海外上市的进程。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助下,迅速开发出新的海外上市融资架构,称之为“境外期权模式”。
境外期权模式案例分析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通过“盛大模式”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如果要到海外创建壳公司,需必须首先获得商务部的审批,显然耗时费力。于是,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助下,设计了一套新的上市模式,该模式分解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离岸中心设立BVI公司D,其中基金持股90%,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假设为王先生)持股10%。D公司在离岸中心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C公司即为未来海外上市的平台。再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WOFE公司B,由B公司和内资企业A公司之间签署结构性协议,B公司向A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而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在D公司的公司章程之外,基金和王先生之间另外签署了一份期权协议,协议约定,一旦B公司在未来某一时期内的利润水平超过目标值(目标值通常设定得非常低),那么基金将把自己所持有的D公司80%的股份(PE原持股90%股份)无条件转让给王先生。
第二步:在约定的期间内,B公司利润水平超过目标值,那么王先生要求履行期权协议,则基金将所持有的D公司的80%股份无偿转让给王先生。行权后D公司的股权结构转变为:王先生持股90%,基金持股10%。
第三步:在C公司实施IPO之前,D公司股东和C公司股东进行换股。基金用所持有的D公司10%的股份,交换D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10%的股份。换股结束后,王先生成为D公司的唯一股东,而C公司的股权结构为:D公司持股90%,基金持有10%。在行权和换股结束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最终实现内资企业A公司在海外市场的间接上市。
二、国内上市运作模式
(1)借道外资银行
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实体,对境外基金的要求较高,而且税收负担较重,因此大多数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投资于境内上市企业,就面临着资金如何进出中国国境,以及外币资金如何与人民币资金相互转换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借道外资银行或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
(2)股东借款模式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图投资于中国A股上市企业,该基金首先在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C,再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C公司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5%,因此合资企业B原则上属于内资公司。PE将以B公司为平台投资于中国国内企业。然而B公司的资本金是有限的,必须依赖于境外资金的注入来开展投资。假定内资企业A公司成为基金的目标企业,将由B公司与A公司签署投资协议。那么资金问题如何解决?
PE决定采用股东借款的方式。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B公司用借款向A公司注资。当A公司成功上市后,一旦锁定期结束,B公司就可以出售A公司股份获得回报,并以此偿还股东贷款。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的股东借款在借款和还款时是可以结汇和购汇的,这就完成了整个资金循环。
(3)信托代持股份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试图投资的中国内资企业所处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那么基金就很难通过其在中国国内的关联企业直接购买目标企业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前述“盛大模式”也不适用。此时,基金通常会选择通过中国内资企业代持股份的形式来开展投资,其中最常用的模式是“信托代持股份”。
(4)股权回购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于中国国内目标企业时,时常遇到以下情况:第一,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它们不愿意接受过多的股权投资,因为这意味着丧失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它们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权融资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债权融资;第二,某些目标企业甚至不愿意接受任何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贷款;第三,某些目标企业规模较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达到上市规模,也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但是企业成长性很强,愿意以很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提供贷款的行为偏离了基金的投资方向,然而很高的贷款回报率也让基金欲罢不能。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的行为,存在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贷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这就对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目标企业的高息贷款制造了障碍。而基金和企业对此的回应是,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回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的管制。
(5)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
中国政府对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投资公司的经营实体,施加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例如要求提交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等。这对中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施加了较高的进入壁垒。另一方面,虽然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不要境内投资实体,通过借道外资银行、地下钱庄、股东借款、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方式,投资于中国目标企业,然而以上方式均是需要支付成本的,有些时候成本还相当高昂。因此,境外中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产生了既想在中国国内设立投资实体,又适当规避中国政府相关规定的需求。资本逐利的动机是无穷的,它们找到了一个方法,即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
收购控股内资投资公司的境内壳公司案例分析
境外私人股权基金试图持有一家内资身份的投资公司。该基金委托中国境内的一家专门从事企业注册的机构,垫资设立了两家公司A与B,其中A公司是一家内资投资公司(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最低资本金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B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公司。等A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手续办完之后,再由境外基金收购B公司。B公司相应地必须完成企业性质的变更,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而由于中国相关法律目前存在模糊之处,虽然母公司的性质发生变更,但是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子公司A同时完成性质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通过收购母公司的方法控制了一家内资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