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舆论监督中传媒的责任是“监”还是“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6:16:35
我国传媒“舆论监督”的前身,是1950年开始的“报纸批评”。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首次提出“舆论监督”,此后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不久前结束的党的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均有“舆论监督”的概念。从“报纸批评”到“舆论监督”,我们实际上经历了传媒职能的转型,但是至今,我们对于这种职能的转型并没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我们在较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报纸批评”,其性质是传媒作为党政机关发言人的身份在说话,这种话语的分量很重。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报纸批评的决议写道:“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正确的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1] 显然,这个决议赋予报刊以相当大的类似法庭判决那样的权力。后来的报纸批评虽然没有提出如此明确的要求,但是传媒的行为带有的党政权力色彩和相当的政治权威,仍然给一代又一代的编辑记者们留下了深刻印记,传媒要介入事件之中并且立足于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与传媒单一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职能是相联系的。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传媒转变为一种社会职业(行业),传媒不再是以前单一的职责了,还要担当传媒基本的社会职责,即监视或监测社会环境。所以,“舆论监督”的概念与“报纸批评”已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公众监督的一种方式,主体是公众,传播效果表现为舆论对被报道的客体的一种较为强大的、无形精神压力;后者的主体是传媒(传媒背后是党政机关),因而它的批评带有党政权力管理的成分。
所以,实施舆论监督的编辑记者们,至少在理念上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传媒的“舆论监督”,主要不是传媒代表某级党政权力的监督,而是传媒代表公众对各种社会事务的监督,或传媒提供意见平台,直接让公众参与监督的一种传媒的工作。关于这种理念的体现,这里以上个月《羊城晚报》“追踪巨额领奖费”的报道为例加以说明。
一个案例
2007年11月19日,《羊城晚报》头版头条刊登消息《上京领个奖,要交四万八(主题)广东一个默默无闻的捐资助学人,面对从天而降的“十佳”喜报,去还是不去……(副题)》,新闻的主角“东菲大哥”(化名)是一个热心公益的普通工人,十余年捐资助学,并带动了一批热心人士,让至少上千名失学孩子重返课堂。他“刚刚接到中华××××组委会发来的‘喜报’,被评为‘十佳新闻人物’,需交48600元赴京领奖”。
异常的事情具有新闻价值,但该报对问题切入的角度似乎太直观了,难道只是该不该交四万八的问题?然而,报道的结尾处,附了一个征求意见的通知《去不去?来评说》:“离颁奖大会只剩下不到一周了,‘东菲大哥’究竟应不应该参加此次颁奖大会,他是什么想法?最终会不会成行?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也欢迎广大读者发来Email发表意见。”下面是编辑的电子邮箱地址。
20日,该报的头版头条是这条新闻后续报道:《四万八“领奖费”是怎么算的?(主题)组委会负责人:下面的人报的!原以为领奖者是电力局的头。推荐人:搞宣传肯定要花钱的,记者是钻牛角尖!(副题)》,同时,文后告知A5版还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报道,开列了其中的两个标题《降费用,“十佳”变“特邀”》、《去不去?读者网友建议不去!》。到这个时候,网络上已经有不少留言,而公众的意见已经开始出现在版面上。
21日,该报头版的加框标题要闻标题是《追问巨额“领奖费”追出一串疑团》,第一次显现这个中华××组委会是“中华大地之歌组委会”,并告知A5版还有很多报道,包括读者来信揭露的种种骗局。
22日该报头版再发消息《评选未获批,主办方有假》,配发署名小言论《查处这些敛财者》。头版还告知A10版的新闻标题《去“领奖”的有哪些人?》和A6版的首席评论文章内容。至此,关于这个事情的报道结束。
27日,该报A9版刊登消息《从出书立传到进京受奖,具有中国特色的“荣誉产业”以现燎原之势(肩题)一块奖牌18万,有人忽悠了联合国?(主题)》,消息概述了从大量读者那里获得的各种荣誉骗局,文后又刊登一个征求意见的通知《“荣誉打假”请您献策》。
看到《羊城晚报》关于“追踪巨额领奖费”的连续报道,使人感到现在报纸关于舆论监督的理念,出现了某种变化。首先,《羊城晚报》并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也没有口诛笔伐,谴责组委会,只是陈述事实。即使在呼吁公众参与讨论时,也是讨论“东菲大哥”去不去的问题,并没有事先对组委会的行为定性,号召公众群起而攻之。该报实际上区分了舆论监督中“监视”和“督查”这两个方面,履行的是“监视”职责,没有越权。
其次,《羊城晚报》在发出征求意见的邀请后,事实上已经承诺将报纸的版面提供给公众进行讨论,也就是说,《羊城晚报》为公众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渠道,充当了公共论坛和公共空间的角色。
当然,以上两点仅仅是孤立分析的结果,如果结合起来看,新闻部分传递的信息并不着眼于信息的扩散,而是着眼于为公众提供思考的参照系,提供思考的背景,交代问题的情境,从而呼唤公众作为舆论监督主体地位的回归,让公众站到舆论监督的主体位置上,扮演好这一角色,这是《羊城晚报》这次系列报道对于规范舆论监督的价值意义。
舆论监督的传播模式
一些公共行政学者借鉴管理学经验提出了所谓的“金鱼缸效应”,提倡在新闻传媒的报道之下,政府和其他社会议题应该没有太多秘密可言,完全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传媒基本上已经承担了舆论监督中的最重要一部分工作——监视。
事实上,现代法治国家在传媒与公众关系上采取了这一视角。所以,我们在法治国家的文献中很少看到“舆论+监督”这样的固定搭配,“舆论监督”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词组,在英语中我们找不到对应词组,在美国,与之多少可以对应的是“调查性报道”或“揭丑新闻”,[2] 但我们要在理念明白,这些概念与我国的“舆论监督”是有较多的差异的。
在“追踪巨额领奖费”的报道中,《羊城晚报》从监视的角度连续发布新闻的。最初,不动声色地报道“喜报”,再到报道领奖费的算法,然后指出获奖通知上的关键性错别字、举办单位没有公章、评选没有获得批准等事实,无形中,这个奖项的面目被逐渐清晰地得到揭示。
在描述大众传播者和公众关系时,有三种模型,即“支配者模式”、“孤独者模式”和“平衡/互换模式” [3] 。如果对照这些模型,“金鱼缸效应”事实上就是“孤独者模式”,其中,传播者发布新闻,至少形式上似乎没有主观追求的传播效果,只是在报告一件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公众阅读新闻后,自主选择参照系,自主判断。传媒充当中介,充当舆论监督的代理者,而由公众自主讨论和判断,从而对报道客体形成舆论压力。
我国传媒的舆论监督,多数采用的是“支配者模式”。在“支配者模式”模式中,传播者充当了政论员、宣传员和鼓吹者的角色,而公众则充当目标与市场的角色。这是宣传视角的传-受模型。在这种视角下,公众是不成熟的,需要对提供给他们的材料进行选编,选编的依据不是新闻价值,而是传播的预期效果是否与主流的价值相符合。这是一种积极进行信息扩张和控制的模型。
这种观念不仅在业界盛行,在学界也有支持者。这种视角非常明显地体现在舆论监督主体的争论中。对于舆论,学者们多数都承认它的主体是公众,也就是说,传媒,或政府部门,都不是舆论的主体。而在舆论监督的主体上,却有了奇怪的争论 [4],一些学者认为,“公众没有表达自由,公众的意见无法表现出来,舆论监督之‘舆论’也许不是真正来自公众”。“考察现实中舆论监督行为发生过程,我们看到,实际上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公众很少‘作为’,或者说很难作为。”[5] 由此,传媒具备充当监督主体的资格。而反对者则认为,传媒之所以能进行舆论监督,是因为具有公众的授权,也就是说,公众才是背后的主体 [6]。
分歧在于对公众理性程度的预设。如果认为公众是非理性的,容易受到欺骗和影响,当然就不能充当舆论监督的主体,至少也该由传媒来代表,形成二元主体。这种思路是一种明显的宣传和控制视角。公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凸现,传播只是把公众作为动员、灌输观念或和教育的对象。
传媒除了受到传统的政治宣传模式的影响外,现在还同时受到商业利益的同化。有人在描述美国电视时代的记者和传统记者的区别时,提出了一个概念:制片人主义 [7]。制片人体制下的记者,是具备一定“报道资质”,由制片人派出去的专业采写人员,而制片人担负着和广告商、政治当权者接洽的任务,有强烈的营销意识和受众意识,对戏剧性有强烈的渴求,并对传播的即时效果有强烈的控制欲望和精细化的管理。相对应地,传统的记者是自己猎取新闻,有自己的新闻采集依据。
现在制片人主义已经不只是在电视领域的现象,报纸同样沾染了这一习气。这种商业化的制片人主义精化了传媒对传播效果的计算,也扩张了控制的欲望。当传媒认为可以精细化地控制公众的时候,也就成功地代替了公众进行舆论监督主体地位。由此,监督的时候唯恐打击范围不广,题材不重大,强调主观认定的部分,对监督对象进行过度描写。我国关于食品质量问题的几起案例,例如苏丹红事件、甲醛啤酒事件等等,都不同程度地显现这类问题。
传媒在舆论监督中的实行“控制模式”或“制片人主义”,很容易突破传媒的监视或监测环境的职能,绑架公众意见,利用舆论监督来为自身利益服务,或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2007年北京电视台播出的“纸馅包子”问题,从一个角度看,是以舆论监督的名义销售戏剧性内容的典型例子。一旦舆论监督的主体只是传媒的时候,也有可能出现舆论监督他用的问题。
舆论监督中必要的公众参与“仪式”
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传媒和公众也可能形成“平衡/互换”的关系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传播者和公众之间联接和交流的愿望,传媒和公众同样都希望形成拥有共同环境、面临共同情景的共同体。从传播的角度来看,这种观念也有很古老的根基,甚至可以追溯到它的宗教根源。
美国学者凯瑞(James W. Carey)将传播的观念归纳为两大类:传播的传递观(a transmission view of communication)和传播的仪式观(a ritual view of communication)。他认为,这两种观念都带有宗教的要素。传递观出于控制的目的,强调地域范围内的信息扩展,这与传教的广度有关。而仪式观则不同,“从仪式的角度来,新闻不是信息,而是戏剧(drama)。它并不是对世界的描述,而是描绘戏剧性力量与行动的舞台;它只存在于历史性的空间中,在我们假定的,常常是替代式的社会角色基础上,邀请我们参与其中。”[8] 仪式观注重的是一种联接感,共同感。在传播仪式观的视角下,信息的传递过程也是传媒与公众的共通意义空间的经营,这种传播可以为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讨论提供必要的现实背景,并在知识、理论等方面扩展公众的视野,为他们进行判断、进行讨论提供参照系。
当凯瑞慨叹现代美国对传播的概念理解太偏颇,只看到了它的信息视角,却没有注意到它的仪式视角的时候。另一位学者彼得斯(John Durham Peters)也发了这样的感叹:“舆论概念的紧张之处在于,符合舆论民主理念的传播形式——对话、互动、批判性共识以及知情的参加者——和现在庞大的民族国家里的传播形式不相符合。”[9] 他感叹的是电视等大众传媒可以充当信息传递的功能,却很难充当沟通平台的作用。
两相对比,凯瑞关注的是传播仪式意义失落,而彼得斯关注的是传播的物理限制要素,都是一种对现实传播的遗憾。不过,这也提供了一个思路,传媒要真正成为公共的平台,需要两个要素:传播的物理条件和仪式传播的视角。
回到“追踪巨额领奖费”的报道来,《羊城晚报》一开始明确借助公众的关注与参与,诸如第一次征求“东菲大哥去不去”的意见,第二次征集如何进行“荣誉打假”的献策意见。形式上,这种征集意见的方式,各传媒都做过。但是这次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天),连续三天,采用反馈意见较为充分、全面,真正让读者和网民的意见成为新闻和评论的主体。
传媒方面,将掌握的信息逐步透露,获奖通知上的错别字、举办单位没有公章、评选没有获得批准等等,不仅在传递新的信息,也在构建公众讨论这个问题的信息环境,为参与的公众营造了一个共通的讨论背景,一个讨论的话题。这些新闻采用了客观的笔调,同时,在呈现方式上,采用连续三天的系列报道方式。伴随着公众的参与,随后的新闻大量采用公众提供的信息和评论意见,逐渐展开事实。随着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的提升,整个监督的过程也就顺利展开了。当该报在11月27日把针对“中华大地之歌组委会”的报道扩展到对整个中国“荣誉产业”问题的思考时,消息中的主体信息,取自几天来广大公众参与“大地之歌组委会”问题讨论中提供的信息和评论,组织这一揭露的是传媒,但是揭露的主体其实相当程度上是参与这个讨论的公众。通过参与讨论的“仪式”,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多少成形了,不再完全是传媒在主挑。
这次《羊城晚报》的报道,不仅吸引了公众的参与,开辟专门的版面放置读者的意见,更重要的是,报纸利用新闻版面,提供详细的话题背景,让公众参与构筑意义空间和交流平台,也就是说,信息的传递和公共空间的营造是合二而一的。关于“追踪巨额领奖费”的整体报道,从传播观的角度看,是仪式观与传递观的组合;物理要素上,加入了网络的因素,采用邮箱和网络留言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媒体反馈慢、回馈渠道稀缺的问题。
公众参与——传媒监督的合法性资源
“舆论监督”的概念是一个主谓结构:“公众通过舆论这种集合性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10] 也就是说,有了舆论才能监督。这样一来,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也需要事先引起公众的讨论和评析,如果公众没有参与,也就很难称得上是舆论在监督。
在“追踪巨额领奖费”的报道中,《羊城晚报》吸纳公众参与,主要采用如下的方式:先客观地提供信息,营造进行讨论的背景和环境氛围,继而,运用了网络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和发出信息,再与报纸的《金羊网》评论相结合,把传统媒体的权威特性与网络的快捷、便利特点相结合,从而迅速形成交流平台,形成了公众和传媒的良性互动。
在《羊城晚报》的这次报道中,公众基本上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而对传媒而言,公众参与也为其提供了机遇,公众的参与其实意味着监督行为具有进一步的合法性。
在一般的社会事务活动中,一些研究者想当然地认为公众都处于旁观者的角度。实际上,这种公众观是偏颇的。政治学者丹·尼姆(Dan Nimmo)和托马斯·昂格斯(Thomas Ungs)曾经对政策制定冲突中的公众进行过分类。[11] 他们认为,公众包括两大部分,知情的少数和冷漠的大多数,其中,知情的少数包括反应激烈者和反应适度者两部分。而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更多地发生在政策制定者和知情的少数之间,而不是在政策制定者和冷漠的大多数之间。也就是说,讨价还价事实上存在,而且能够影响到最终的政策制定。重要的是,冷漠的多数也可能转换成知情的、至少是适度反应的那一部分人。所以,不少人给舆论定义的时候都强调了公众的参与,舆论是分散的“集体”态度的表达形式,且“在对各种社会系统(的舆论)进行比较分析时,有两个变量尤为重要:信息水平以及参与舆论主题的机会。”[12] 经过知情者之间的互动讨论,公众参与形成的舆论是可以直接和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待监督对象进行讨价还价的。
随着公众的参与,传媒与被报道的客体之间有了缓冲物,公众逐渐亮出了监督主体的身份,显现抗衡各种社会力量的能力。传媒在监督过程中也就有一层屏障,能够对抗一定的压力,因为公众的支持,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法性资源。
除合法性的问题外,公众的参与可以在降低事情的敏感程度、减轻传媒责任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即使对传媒的监管比较松的美国,也会存在当权者对传媒监督的压制,按照一位长年驻站亚洲的美国记者的说法,即所谓“阿富汗原则”。他就此写道:“你越靠近华盛顿或纽约的权力中心,你能够说的东西就越少。如果你用叙述印度总理的那份自由来描写纽约的供水监督,那你的评论说不定就不能付印。显而易见,阿富汗原则的基础是:真相在远方才能舒适地存在。”[13]
对我国的传媒而言,适当退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位,而让公众站到前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针对公众人物或法人的监督中,我国传媒涉案的名誉权官司胜诉率不高,而在政治领域监督时,又面临大量的敏感地带。传媒不是侦探机构,不可能在紧迫的时效要求下做到报道的完全真实,并获取法律意义上的有力证据;新闻不是政治本身,传媒工作者不可能完全具备职业政治家的素养。因而,传媒为了履行监视、监测环境的职能,有必要在舆论监督中适当转变监督主体的身份,为公众参与监督铺设较为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公众积极、自愿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主体角色,而传媒,则悄然退到背景烘托和议题设置的位置上。这种公众参与式的监督可以削弱事情的敏感程度,减轻了新闻官司中传媒方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适度降低行政管理方面对传媒施加的压力。
对公众而言,公众的参与热情,与其得到的回报或他们努力的预期效果相关。如果公众的参与行为获得了比较积极的响应,也就更乐于参加其中。这样一来,传媒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也就更紧密,更具有平衡/互换的特征。这种情形下的舆论监督,也会有厚重的公众基础和较为坚实的合法地位。
2007年12月7日
(陈力丹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易正林为该校新闻学院博士生)
[注释]
[1]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学习文件选编》第231页,新闻出版总署培训中心编,2003年。
[2] 郭镇之《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记者的专业主义》,载《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5期。
[3] 麦奎尔、温德尔著,祝建华、武伟译《大众传播模式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26-127页。
[4] 《新闻大学》在2005年和2006年就舆论监督的主体进行过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舆论监督中,公众是否具备监督主体资格。
[5] 周甲禄《论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大学》2005年第4期
[6] 田大宪《舆论监督主体的误读与结构》,《新闻大学》2006年第4期。
[7] 戴维·哈伯斯塔姆著,尹向泽等译,《媒介与权势:谁掌管美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第468页。
[8] 凯瑞著,丁未译,《作为文化的传播——“媒介与社会论文集”》,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4-10页。
[9] 详见John Durham Peters, History Tensions in the Concept of Public Opinion, se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Communication of Consent, Theodore Lewis Glasser, Charles Thomas Salmon edited, Guilford Press, 1995, p.3.
[10] 陈力丹《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建构》,《新闻界》,2004年第4期。
[11] Dan Nimmo, Thomas Ungs, Political Patterns in America: Conflict Representation and Resolution, W.H. Freeman and Company, 1979, p.136.
[12] C D. Kernig, Marxism, Communism and Western Society: A Comparative Encyclopedia (vol.Ⅶ), Herder KG, 1973, p.121.
[13] 戴维·哈伯斯塔姆著,尹向泽等译《媒介与权势:谁掌管美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第4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