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深度讨论(7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59:44


最近网上各大论坛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帖子的内容是: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相关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7/0320/02/3A0BIIGE00011229.html
http://finance.nen.com.cn/74334682619052032/20070125/2138471.shtml
http://news.tom.com/2007-03-16/0021/71314833.html
http://www.cctv.com/program/dysj/20050825/101625.shtml
南方都市报社论:钉子户,挺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社论
“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战斗,在昨天凌晨时分达到高潮。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一起、与热烈跟帖的上万网民一起、与密切关注的无数民众一起,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挺过了法院要求“自行拆迁”的限期,那栋已经被视为私人物权纪念碑的小楼依然屹立在工地大坑之中,等待着尚且未知的命运。
依据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定,法院将强制执行拆除该房屋。
中国网民已经很久没有这样亢奋了。网友自发在论坛上做现场直播;跟帖涨至结扎;那张国旗挥舞的图片随处可见;有人写文言,有人自制示意图,有人转国外案例,有人条分缕析说道理--更多的人很简单,只是顶!钉子户,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网民支持你--网络难得没有争论,异口同声,群情高涨,众志成城。
各大媒体齐聚重庆,职业的敏感告诉他们,这是最好的新闻。这对极具个性的夫妇,是在为他们自己争取权益,也是为中国所有的物权人争取权益,更是在为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争取尊严;这桩小楼的结局,将被公众当作符号来体会,将被历史当作标本来解读。新闻是历史的初稿。即使史上最牛钉子户不能改写中国物权改革进程,也必将作为最具说服力的案例被写进历史:中国此时的物权状况,民众的维权意识,都在这个故事里。
《物权法》审了8次,自起草起经历了13年,媒体把种种历史性的宏大话语都反复用过了几遍,最后在毫无悬念的情况下,迎来了一部“原则性”的法案。《物权法》满足了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但媒体显然更加看中它的符号性意义,毕竟这一步已经迈出去,而且似乎这一步迈得越是大张旗鼓、郑重其事,未来就越是一往无前、义无返顾。
这大张旗鼓、郑重其事的气氛,带给民众的就是一种理直气壮、天经地义的情绪:我的财产就是我的,我对它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凭你是政府还是开发商,是国王还是法院,都不能随便拿走、随便侵犯。这种激昂的、类似自卫的、略带英雄主义的情绪,在杨武、吴苹夫妇身上有,在众多跟帖网民的发言中有,在媒体亢奋的热情中也有。这一次,情绪和理性是统一的,它不仅合理、合法,而且指向未来,大势所趋。在一个舆论与政策合理互动的社会里,这情绪足以改变它所指向的规章和制度。
“史上最牛钉子户”与《物权法》的巧合让人激动,让人有试水的冲动:保护私有财产,到底只是说说看,还是真要做起来?虽然《物权法》要到10月才开始施行,虽然在事件之初人们并不清楚杨武、吴苹夫妇的要求是否合理,虽然这栋小楼的拆迁并不能检验《物权法》的承诺,但是人们还是很激动,媒体很激动,没有比这更好的案例了。
媒体想说的话很多:中国现行的拆迁条例对被拆迁人不利;《物权法》的颁布不会直接改变现实;公民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要自己去争取;最牛钉子户就是网民的榜样。和以往一样,媒体力图借题发挥,开启民智。现在至少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更多的人都明白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更多的人知道了英国的老妇、德国的磨房--人们已经开始提议,要把这栋房子永久地保存起来,作为中国的物权法纪念碑。
重庆市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命运,至今还很难看清楚。它今天不被拆掉,也许明天就被拆掉了,或者后天--其实这和昨天凌晨拆掉没有分别;或许开发商与房管局迫于压力会重新考虑业主的要求,或许双方会达成协议--那么这个个案是胜利了,但是私人物权的现实还在等待改进。不论这个故事的结局如何,一切都才刚刚开始。但是一切已经开始。这个红旗招展的浪漫开头给了我们足够的信心和斗志,一往无前,义无返顾,我们能够猜到那个结局。
“重庆钉子户”,在检验我们政府
王延东
解决“钉子户”,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商品社会的能力。
从昨天开始,我浏览了关于“重庆钉子户”的信息,看后我有些不解,一个普通的拆迁纠纷,怎么成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了呢?随着法院的裁决,以及媒体的传播,钉子户主吴苹现在也是名声大振。基本建设过程中,钉子户问题并不鲜见,纠纷和冲突的解决也是必须完成的“作业”。可这次为什么会成为轰动全国的事件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物权法的出台营造了一种气氛。第一次听到人大要通过物权法,我第一感觉是政府要说出“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资本主义的经典话语,尽管我们叫物权法,尽管我们委婉的表达这个意思,但是政府保护个人财产的愿望是明确的。这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说法,看似一部法律的出现,实则是和谐社会的具体谋划。
“钉子户”吴苹,在这里出现恰好成为一个典型。证照齐全的个人房产,为什么要被强制拆除?你要买我的财产,我不卖,怎么就要强买(强制拆迁)呢?但从物权法角度解释,“钉子户”是没错的,可是几十年的传统做法,使得我们单向思维:拆迁是政府行为,“钉子户”都是无理的。现在看来,究竟谁对就难说了。
其次,是法院的介入导致事件的升级。法制社会中,大家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违规就要被纠正,就要被处罚,维持规则的裁判员(法院),是保证有效秩序的力量。一旦法院代表法律做出了裁定,就要具有无尽的威力。可是现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却没有得到坚决的贯彻,不管什么原因,判决书形同一张废纸,这是法制社会最大的悲哀。做出裁决的法院,一旦决定,即使天塌下来也要顶住。顶不住,就表明或者当初做出裁决底气不足,只想吓唬一下;或者顾及物权法的效用,难以确立双方谁“站在理上”。法院的介入如果是深思熟虑的,纵然你是武林高手,散打冠军,也难以阻挡强拆的动作。
第三,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决定事件发展的重要基石。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需要,这个道理很大,可是具体做法上,如果这个区域的拆迁改造设想,真正获得了民众的认可和同意,钉子户的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可是政府是否做了“由人民决定是否改造这个区域”的工作呢?看似个人行为,可“拆迁钉子户”,完全可以找到政府的漏洞,坚持自己的说法。如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有关决定,“钉子户”也没有理由拒绝拆迁的,橡皮图章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的,从这一点上,我倒认为“钉子户”在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四,政府面对的对手日渐强大。据说,现在被拆迁的对象,已经形成一个团队,其中有精通法律的学者,有深谙此道的官员,有拼命维护自己利益的住户。前台“钉子户”有备而来,后台“智囊团”跟踪遥控,及时指导前台动作,不犯法、不出格、不让步,让政府深感头疼。尽管头疼,这个现象毕竟是好的,老百姓懂得用法律来争取个人利益了。 “钉子户”结局如何?最终结果影响多大?看着吧。
选自王延东的博客:http://wangyandong.blshe.com/
“最牛钉子户”与中国的现实
冀者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难得找到了一个生动的案例,重庆“最牛钉子户”一下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那座矗立在孤岛上的颤颤危危的破败小楼眼下似乎成了中国老百姓私权的象征,对于它的命运,公众给予了各种猜测,或悲观、或乐观、或慷慨激昂、或唉声叹气……
老实讲,我对吴苹夫妇的抗争捏了一把汗。从法理上讲,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的举动绝对站得住脚。但从现行的法律而言,根据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享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申请强制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四项特权。可以说,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绝对的劣势。即使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对于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它是为现实服务的。中国的现实是什么?未来3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将提高到75%。城市化的进程少不了要征地拆迁、大兴土木。加之原有的旧城区建设、城中村改造,都将在未来几十年进行,到时候拆迁问题必定少不了。中央一再强调,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各地过分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但效率至上的观念并未根本清除。试想,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一下涌现出千千万万个“最牛钉子户”,哪个城市的管理者答应?为什么《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3年,为什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了拆迁人四项强制特权,这都是与中国的现实相妥协的产物。
重庆“最牛钉子户”最终的结局无论怎样,它都无法改变中国的现实。我们要为吴苹夫妇保护私产的抗争呐喊,但同时也应该理性地看到,不要指望靠“最牛钉子户”毕其功于一役,现实具有强大无比的惯性,而我们恐怕只能充当矢志不渝的愚公。保护私产的道路修远兮,我们每个人肩上的责任重大,决不能止于关注重庆孤岛上的那座小楼。
“史上最牛拆迁房”之积极意味
徐迅雷
闹得沸沸扬扬的“最牛拆迁房”已被重庆当地法院裁定拆除;“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0日《重庆晚报》)
这个事件中,待拆一方被称为“史上最牛拆迁房”或“史上最牛钉子户”,新闻图片挺有冲击力的,因为那房子四周地基都被挖空了,像个孤岛高耸在工地中央。我看这“拆迁房”牛是牛点,可是说“史上最牛”多少有点夸张,因为它只是外观像孤岛般高悬有点吓人,而那样的情形是开发商一方通过施工造就的,其实说那是“史上最牛施工工地”更为准确——把尚未拆迁的房子“开发”成这样,这才叫牛啊!
我不太赞成用“钉子户”这个具有贬义色彩的词语来表述,而用“拆迁房”这个中性的词语较为客观。这么“牛”的“拆迁房”出现在城市当中,最需要辩证地来看。
先看积极意味。“积极意味”是两方面的:拆方与被拆方在顶牛博弈中形成这样的局面,双方都具积极意味。拆方没有强行将那“孤岛之房”一举捣毁(而“一举捣毁”是轻而易举的),更没有导致直接冲突伤人死人,这多少有些积极意味;被拆方坚持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毕竟这是涉及上百万价值的私有房产,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妥协”之前不退却,这里的个体利益意识是重要的,因为个体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共利益往往也会成为一句空话。个体与集团能够一起博弈、“僵持顶牛”,这本身就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在。
博弈双方最终走上法庭,通过法律来调整利益诉求,这是更大的意义所在。过去我们鲜见拆迁案件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的,更多的是私下“解决”,有的最终是暴力了结,这与法治社会的文明要求相去甚远。20世纪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菲力普·赫克说得好:“利益是法产生的原因,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表现,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这里关键就在于法院要公平。
不言而喻,“和谐拆迁”、“拆迁和谐”是重要的,而公正的司法是和谐的润滑剂,私底下的“强制”和“暴力”是和谐的反面。最近印度就发生了“两败俱伤”的严重事件:政府开发区要征地,农民与警方爆发激烈冲突,导致14人死亡,以致全印度几百个开发区全面停工。去年11月《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山东菏泽被拆迁户李民生因遭强拆在家上吊自杀;听到死讯后,拆迁指挥部一领导当众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气死的、吓死的、逼死的……”而前年8月央视“马斌读报”就读了新华社的一个报道:在上海一个小区,一家房地产公司下属的“动迁公司”,为了逼拆迁户尽快动迁,纵火烧死了房主年迈的父母,法院后来判处两名纵火者死缓。相比于这样的悲剧,“博弈谈判”和“法院裁定”的方式确实是一种进步。
再看消极意味。这个事情弄到“史上最牛拆迁房”或“史上最牛施工工地”的地步,毕竟不算什么好事情,双方不示弱,其实属于“冷对抗”。而最大的利益是通过博弈达成妥协的利益,“不让步”的顶牛、死扛最终对谁都不利。被拆迁一方要想到,原本的私房作为营业用房,其价值成分不完全是房子本身构成的,比如临街店面房往往因街道而升值,但街道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所以,必要的让步是必要的,要认识到广义的、无论直接或非直接的“共同利益”(不是狭义的“公共利益”)同样也是自己的利益,这个很重要,否则“共同利益”是没有来处的。
所以,对于利益要相互尊重,这样才能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大的利益。这里重要的是政府和法院的态度,他们皆要公平公正,尤其政府不能“利益市场化、成本社会化;好处小众化、负担大众化”——也就是只顾自己“利益最大化”。政府协调双方利益,其实应该考虑第三条路,深圳旧城改造就推出了新模式:“城中村”村民以宅基地入股,而不再是简单的“拆迁补偿”。

“最牛拆迁户”的消失浇了物权法一盆冷水
曹林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重庆近日这座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史上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为抵制这个判决,房主于21日住进这座孤楼,还在楼顶升起国旗以表决心。(《扬子晚报》3月22日)
这是悲壮的一幕:孤岛中央的孤楼,孤楼顶上的国旗,一个公民为保护自己的房屋升起了国旗—这让我想起前年某地拆迁中的一副同样悲壮的场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举着《宪法》挡在推土机前,抗议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制拆迁。
新近高票通过的物权法给了公众无数的权利承诺。在公众沉浸于物权法带来的私权自信,沉浸于物权法将成为人们私产保护法律支点,沉浸于民法专家梁慧星“物权法将终结强制拆迁”的时候,这个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法院将强行终结一个公民对自己虽破旧不堪但却是合法私产之房屋的所有权,为开发商的楼盘开发彻底扫清了道路。这可能会给舆论对物权法的热情期待浇下一盆冷水:在开发商、地方政府、法院强大的拆迁既得利益面前,民权太弱小了,再牛再强的反抗,可能最终也逃脱不了被强拆的命运。
首先“钉子户”这个词就让人非常刺眼!一个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私产,没得到公正的补偿就不搬迁,凭什么称其为“钉子户”?审视我们的社会话语可以发现,在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利的压制下,公权制造了一批话语,对敢于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进行污名化的称呼,比如把不服从命令拆迁的百姓称为“钉子户”,把不听官员话、善于使用法律维权的人称之为“刁民”。这些对百姓带着“恨其不顺”厌恶感的侮辱性称呼,会进一步激化官民冲突的话语,应该从某些官员的辞典和观念中删去了。要知道,公民在权力和官员面前唯唯诺诺的时代过去了,这是一个民众权利感和法治意识越来越觉醒的时代,理性的政府和理智的官员,应学会以平等的姿态与公民在利益上进行沟通和博弈,应该习惯公民在法律框架中对自身权威的挑战,习惯于公民对自身利益的斤斤计较和对政府服务的苛求。
被挖成10米深坑的楼盘地基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小楼——显然,“孤岛”是开发商针对“钉子户”采取的另一种拆迁暴力,迫使房屋陷入孤立无助,等于断了房子的水、电、路、通讯等生活通道,迫使你最终不得不接受拆迁。“孤岛图景”见证了开发商的强势,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一种法治进步:这种钉子拆迁户如果在以前,早就被不择手段的开发商用无坚不摧的推土机强拆了,不是经常发生开发商以火烧、烟熏等方式逼走住户的新闻吗?
“孤岛图景”在某种程度是一幅容忍钉子户、敬畏法律的图景。即使只剩下一个“钉子户”,开发商也不敢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迁,政府也不敢强制拆毁一个公民的合法住所,只能容忍孤岛的存在,只能依据法律程序一步步地与其进行沟通和谈判。在西方法治史上,有不少这样的“孤岛中的钉子户”成为法治和民权的象征: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个行宫,附近有座磨坊影响了形象,威廉一世便想出高价把磨坊买下来拆掉,可老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盛怒之下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威廉一世必须“恢复原状”,这座老磨坊已成为德国司法公正的一个象征。在美国华盛顿,因为房主斯普瑞格思拒绝搬家,开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三面和上面建筑开工,“孤岛”成为敬畏民权的象征。英国、日本也都有类似例子,容忍这些“孤岛”,成为这些国家流传的法律佳话。
如果重庆这座“孤岛”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话,也可能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可法院强制拆迁的判决终结了这个标志。不顾公民权利的轻率裁决,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纠缠着公权、开发商、政绩强大的既得利益。
“最牛钉子户”的命运与物权保护的兑现
余光
3月22日,重庆九龙坡杨家坪鹤兴路的一片“孤岛”,再次吸引了全国的目光。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决,当日是引人注目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的最后期限。但“生死时限”已过,房主依然在坚守,铲车也未落下。
据《法制日报》23日报道,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事前已经表示,不会在3月23日拆除吴某的房子,理由是“法院使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院目前尚未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看来,这场已由法院介入的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的角力还没有结束。
“最牛钉子户”出现,私权受侵害还是法治的进步?
“最牛钉子户”的照片在网上已流传多日,一开始还有人把它当成图片处理高手的“恶搞”,因为那伫立在高楼大厦中间孤岛上的两层小楼显得有些“荒诞”。但随着多家媒体的跟进报道,真相已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而且很快就出现了法院的强拆令,以及拆迁户一系列义无反顾的护房行动。
沿用网络语言,媒体都把拒绝搬迁的吴苹夫妇称作“钉子户”。这实在不是什么好称呼,因为长期以来“钉子户”一般都是“刁民”的同义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钉子户被解释成“长期违规办事,难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而拆迁户和开发商之间的角力,显然不能简单地说拒绝拆迁就是“违规办事”。
出人意料的是,很多媒体都对“最牛钉子户”给予了肯定。不少评论者不约而同地称其为公民捍卫私产的典范。《南方都市报》22日的评论甚至说:“最牛钉子户”是我们的好榜样!这话当然有些绝对。
显然,对于“最牛钉子户”的肯定,包含着对弱者的同情和强制拆迁领域不合理现象的不满。面对整体强大的开发商群体,有人说吴女士“是刁民”“有背景”。但是,个人与开发商乃至拆迁程序的角力,强弱对比已经很明显。如《中国青年报》23日评论指出的,“孤岛”是开发商针对“钉子户”采取的另一种拆迁暴力,迫使房屋陷入孤立无助,断了房子的水、电、路、通讯等生活通道,迫使你最终不得不接受拆迁。这已经见证了开发商的强势。当然,换一个角度看“孤岛景观”,可能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如果在以前,这种钉子户可能早就被不择手段的开发商用无坚不摧的推土机强拆了。本报2005年就曾报道过,上海市一动迁公司为逼拆迁户迁走,竟然纵火活活烧死两位七旬老人。
物权法热情遭遇挑战?权利可能被“滥用”?
“最牛拆迁户”事件并非孤例,也非产生于一时。之所以引发媒体强烈关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遇到了物权法通过这个“契机”。这一事件正可以被当作一个检验物权法私权承诺的标本。
上述《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就把吴女士维护自家私产的努力,称作“物权法精神的体现”。而《中国青年报》23日的评论则认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法院将强行终结一个公民对自己虽破旧不堪但却是合法私产之房屋的所有权,为开发商的楼盘开发彻底扫清了道路。这可能会给舆论对物权法的热情期待浇下一盆冷水。
公众对于物权法保障个人财产权、终结“拆迁乱相”确有期待。据《河南商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经生效,“最牛钉子户”应该可以胜诉。
但是,也有法律专家提醒,公民不应把个人财产权当作绝对权利,甚至进行“滥用”。据《东方早报》23日报道,《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就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法院就要强制执行。
一场公平与效率的“巅峰对决”?
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拆迁行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物权法条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然而,《中国经济时报》23日的评论担心,“公共利益”的概念如果被彻底厘清,房地产开发不再属于“公共利益”了,会不会造成连锁反应:“钉子户”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商业开发项目无法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因此,评论认为,“最牛钉子户”事件还可以看作一场公平与效率的“巅峰对决”。评论者说,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发展策略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效率优先”,那么“钉子户”就必须拔掉;如果追求“公平第一”,那么“钉子户”就是不可侵犯的。
“孤岛”上的角力还在继续,“钉子”很可能难逃被拔掉的命运,但这次事件注定会在私产保护史上留下浓重一笔。有评论者建议,如果把重庆这座“孤岛”保存下来,或许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
面对权力强拆合法私人房产不能当“沉默大多数”
昝爱宗
《物权法》刚刚被全国人大高票通过,重庆吴苹、杨武夫妇就遇到了被当成钉子户面临法院介入强拆的不幸。虽然《物权法》要到大半年后的10月1日起才能施行,但重庆吴家房产遭遇强拆事件正好是宣传普及《物权法》的最好教材,吴苹夫妇要捍卫自家的房产,主张其私有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不过,我们通过吴家事件已经审视出《物权法》的重大不足来,比如《物权法》没有明确"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这不但是《物权法》的不足,也同样是《宪法》的不足。为什么国家的、公共的财产利用"神圣不可侵犯",私人合法的财产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呢?
"神圣"这两个字就是"不可侵犯",是同义词,拿吴苹的遭遇说,吴苹的房产只是让惟利是图的开发商觉得是"眼中钉子",就欲拔之而后快,却并未妨碍国家利益。开发商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所以,已被权力部门当成了"钉子户"的吴苹并不相让,她要维权,坚定地认为自己的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面对吴苹的坚持,当地的政府、法院又当如何去做呢?虽然领导中国的核心力量仍是无产阶级政党,但却不能像主张无产阶级闹革命的毛泽东时代那样,实行目无法纪、打倒一切的做法了,毛泽东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一场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行动。"现在的时代是改革时代,是有了《物权法》的新时代,不是革命时代。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吴苹一家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加上"神圣"两字,她不搞毛泽东式的革命,她只是理性维权,维护自身神圣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22日,原本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依法裁定的杨武、吴苹夫妇必须在当日自行搬迁、否则将实行强拆的日子。到了23日,却未见法院实施强拆行动。在法院明令要强拆之前,杨武就把自己准备好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大字横幅挂在屋顶,住进了自己的房产内,向外界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这时后他家的房产,已经是二十米深的"汪洋大海里的孤岛"了,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断水断电已有两年多了(无疑是非法的),但杨武、吴苹夫妇依然在坚持守卫自己的财产,这家人的举动已经媒体传播已经是全国性的话题了,我甚至觉得广大赞同吴苹夫妇如此维权的网民应该唱出"做人要做杨武、吴苹这样的人",支持吴家,把理性维权进行到底,也把《物权法》宣传到底。
任何强权强拆合法私有产权,在全世界都不会有什么好形象,而且无不是臭名昭著。前两年发生在湖南嘉禾的强拆事件已经大大损耗了当地政府拥有的合法权力资源;而2006年7月29日杭州萧山政府组织执法力量以"非法建筑"为名强拆党山教会在建基督教堂,却连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拆除的过场(必要程序)都不走,不但强力拆除了教堂,还破坏了众多拥有私有产权的建筑材料等动产。如此"效率高于一切",哪来程序正义?哪来保护私有物权的法治意识?通过一系列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强拆事件,我们弄懂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背后的执法犯法的势力到底有多大,多残酷,我们知道任何权力在法律面前必须受到制约,执法者执法行为一定要经过法律的授权,而法律要经过全体人民认可的投票人的授权。今天我在杭州《都市快报》看到评论重庆钉子户新闻时援引了这么一则故事,揭示"谁强拆合法私人房产,谁就是希特勒"这么一个道理。1938年,德国元首希特勒兴建贝格霍夫别墅,发现远处有一户破旧民房不爽,就令人立刻闪电般予以拆除。在当年权力高于权利的无法治、无人权时代,什么过份的事情都会发生,罪恶罄竹难书,成为人类文明史上最悲惨的一幕。
强拆私人房产,希特勒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对权力部门和官员恰恰要进行"谁强拆合法私人房产,谁就是希特勒"的教育,让他们知道权力是有边界的,也是受限制的。法律是一种神圣的约定,无论是官员,还是公民,都受到法律的约束。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发现人们更乐于当"沉默的大多数",或者是钉子户遭遇权力强拆的看客,习惯于"得过且过",认为敢于提出"我反对"的人基本没有好下场,总是趋利避害,可是温良恭俭让的人们能否明白,争别人的自由,也是争自己的自由;争别人的权利,也是争自己的权利。权利不是仅仅写在纸上的,也不是天上自动掉下来的,而是争取出来的。《物权法》虽然有更多的争议,但能够通过就是一种进步,因为"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人权;没有人权,自然也就没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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