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闹市举牌欲与汶川失踪男友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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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闹市举牌欲与汶川失踪男友冥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17:14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徐伟  本刊实习生胡晓菲/文  “我要和他结一次冥婚,让他在天上可以看到我们完婚,见证我们的爱情。”闹市举牌欲与汶川失踪男友冥婚的糖糖此举惊动了网络。  从普通“冥婚女”糖糖,到BEYOND乐队叶世荣,再到香港女星米雪,近年来“冥婚”事件不时见诸报端——  一个帖子引发的风波  2010年3月29日,论坛上一篇名为“重庆惊现冥婚女,真情感人向社会求助”的帖子引发关注,短短几天就有数万网友点击,回复超过3500条,并被各大论坛相继转帖,引起轩然大波。  原来,发帖人“BY-七七”3月29日下午在重庆观音桥步行街偶遇“冥婚女”糖糖,见其在闹市中举牌寻婚庆公司,为她和在汶川失踪的男友举办冥婚,感动之余,发帖呼吁大家的帮助。  从帖子附带的照片中可以看到,一个身着灰色小西装,踩着高跟鞋的长发美女低头举着一个纸牌站在路边。该女子叫糖糖,重庆人。  据糖糖手举的纸牌介绍,她三年前因工作原因认识了男朋友,二人恩爱甜蜜,并约定在他们认识三周年的日子(20 10年3月29日)结婚。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5月,男友因工作原因到四川出差,却遇上了5·12汶川大地震,从此音讯全无。此后,糖糖辞去工作拿着全部积蓄多处寻找,仍然没有半点消息。眼看着约定的婚期将至,她的心也死了,但仍想完成和男友的约定,就决定办一次冥婚。糖糖因寻找男友花掉了全部积蓄,又不想让父母担心,她便想用身上仅剩的3 00元钱找一个婚庆公司帮助策划婚礼。  帖子发出后,引起了数万网友的热切关注。有网友高度赞扬糖糖,称她如这个快食爱情时代里的一朵涟漪,激荡而富有力量,让人们明白原来爱情还在。也有很多婚庆公司主动提出要免费提供帮助。但也有不少网友对此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冥婚何必非要找婚庆公司,自己去完成也行。还有细心的网友注意到,“这两年为男朋友奔波,心情应该十分痛苦,哪还有如此雅兴修涂漂亮的指甲,打扮那么漂亮给谁看?是真爱还是另有所图?期待真相!如今社会太多骗局,为出名什么都干得出来。”  于是发帖人和糖糖都有了出名炒作的嫌疑。还有一些理性的网友认为,诚挚的爱固然值得赞扬,但此举并不提倡。  事后,记者辗转采访了发帖人“BY-七七”和糖糖。七七解释道,此前和糖糖并不相识,只是在路上偶遇,看到糖糖一个人冷天里站在路边很可怜,所以想帮帮她,对网友的误解她感到很无奈。糖糖也强调,现在网络上已有人对她“拍砖” ,但自己并非想引起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借此炒作出名,确实是想和男友冥婚,也不想愚弄大家,反而觉得现在自己是被愚弄的对象。  现代社会缘何“冥婚”重现  提起“冥婚”,不少人认为只是历史现象,如今早已不复存在,其实不然。2002年,香港BEYOND乐队的叶世荣曾一度想与已故女友冥婚。2010年年初,男友尹志强去世后,香港明星米雪也曾想要冥婚,望“求死后能与尹志强‘ 双栖双宿’”。  在一些偏远地区,“冥婚”甚至成为一些人发财的途径。2004年轰动一时的“洪洞冥婚案”就是汤某财迷心窍,将邻家12岁女孩骗出害死,卖到洪洞县配冥婚。2007年,广东省开平市甚至还有人公然开起了冥婚介绍所,专门帮死人介绍对象。冥婚介绍所还将宣传海报大肆张贴到了小区居民楼的墙上,并在繁华地段设店营业,专为亡者办冥婚。后因影响恶劣,属封建迷信活动,被工商部门取缔。  记者了解到,冥婚在我国古已有之,是一种民间习俗,可分为两个死人结婚和活人与死人结婚两种。  在汉朝以前“冥婚”就存在,宋代最为盛行。且“冥婚”多出现在富裕之户,贫困农家则很少办。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曹操为其儿子曹冲办的冥婚。建安十三年,曹操最心爱的小儿子曹冲病死,曹操伤痛不已,尤其为此儿生前尚未议亲订婚感到遗憾。恰巧,司空邴原的小女儿也在之前夭折,曹操便建议两家联姻,让这对小儿女作为夫妻,合葬一穴。司空邴原以于礼不符回绝。未几,有人听说一户姓甄的人家也有女儿夭折,便居间做媒,使已死的曹冲娶甄氏亡女为妻。于是两家挑选吉日举行“婚礼”,程式一如活人所行。然后再办葬礼,将两棺合葬一穴。  清代,随着贞洁观的加强,这种妇女殉葬冥合的习俗仍很盛行,直至晚清,封建礼教受到西方精神文明的冲击,冥婚现象才逐渐消失。  “冥婚”虽然历史悠久,但其耗费人力、物力,并且毫无意义,这为古今共识。那缘何在现代化的社会,“冥婚”竟然悄然流行?  社会学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一方面出于对死者作祟的恐惧,在古代,有的少男少女在订婚后,未等迎娶完婚就因故双亡。老人们便认为,如果不替他们履行婚礼仪式,他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因此,一定要为他们举行一个阴婚庆典,最后将他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也免得男、女两家出现孤坟。  另一方面是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有的少男少女还没订婚就夭折了,老人们出于疼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们完婚,做到尽父母的责任。其实,这是活人的情感寄托使然。还有一方面就是封建迷信利益化的效果。封建社会人们迷信于所谓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一些“堪舆”也就是后来的“风水先生”,为了挣钱,也竭力怂恿冥婚。这些古老的思想,随着历史朝代的更迭,也世代相传下来,致使“冥婚 ”现象流传至今。  无论是为人父母者出于疼爱已亡故的子女举办冥婚,还是生者欲与死者持续坚贞的爱情而举办冥婚,都是为了完成感情的寄托,于情于理人们都可以理解。但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里,对“冥婚”现象就不能单凭感情用事去理解,而应站在法治的角度,从维护社会和谐的立场去分析。  “冥婚”于法无据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西南大学法学院的赵云芬教授,赵教授认为,通过“冥婚”追求忠贞的爱情固然令人感动,但是探究其本质,不过是道德范围内自我行为的调控,于法无据,由此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婚姻关系是基于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作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旦死亡就意味着民事法律权利已经消失,即死人没有结婚权。  针对“重庆惊现‘冥婚女’”事件,赵云芬教授进一步解释说,从形式上看,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代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申请、审查、登记一系列程序只有结婚的一方是不可能做到的,即糖糖一人无法完成结婚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和疑似逝去(没有确定的死亡、也没有宣告死亡)的男友结婚的。糖糖所期望的冥婚只是安慰自己心理需求的行为,不会发生婚姻或继承的问题。将来糖糖与他人结婚也不构成重婚。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冥婚”完全没有约束,它应该受到民间法的调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告诉记者,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但它却能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  谢晖举例说,比如春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春节要回家过年,可是中国人春节一定要回家团圆,这是中国人几千年一直遵循的风俗习惯。冥婚也是民间传统的一种,应当受到民间法的调控,但是选择“冥婚”对当事人终身而言都会是伤害,我们并不主张。  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冥婚?“现行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谢晖教授向记者解释说,但是不妨作为私权处理,糖糖可以“放任”地处理自己的权利。它可以选择和活人结婚,也可以选择和死人结婚,既然她选择了和失踪的男友结婚,也就意味着她放弃和其他人结婚的权利,这是她的私权,任何人不能干涉,这也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放任性调整”。  明星“被冥婚”法律难容  如果说活人欲与死者“冥婚”只是对生者心理需求的一种安慰,只是封建迷信思想作祟,既不会触犯法律,也不会产生法律效果,那生者“被冥婚”恐怕就不止这么简单了,其行为已超出道德调控的范畴,碰到了法律的触角。  据报道,清明将至,在武汉地区石门峰公墓一带,竟发现有摊贩在叫卖“阴间结婚证书”,小贩宣称只要50元人民币就可和张曼玉、蔡依林等明星“冥婚”。结婚证书制作得和当地真实版证书几乎一模一样,有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登记日期等字样,批准字号则打上“联合国字号×××”。摊贩还标榜,可以任选张曼玉、蔡依林等港台女明星冥婚。此番举动,令人愕然。  此事传到台湾,蔡依林听闻后一笑置之,她透过经纪人感叹说:“真是无奇不有。”问到是否会采取法律行动?经纪人说:“我可以理解他们为深爱的人身后事做这些事的动机,不过毕竟没有授权,因此我们会了解状况,看是否要采取必要行动,保护肖像权。”  赵云芬教授认为,这些商贩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这些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其行为有伤社会风化,违反社会公德,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些摊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为牟取私利公然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谢晖教授分析说,这些摊贩把活人当做死人,擅自给他人举办冥婚,这既有损他人的名誉,也是对他人尊严的践踏,可以说侵犯了他人的“尊严权”,但是“尊严权”目前还只在人权学说范围内探讨,法律上还没有这样的专门术语,却的确存在这样的行为。  谢晖教授强调,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明星当事人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由此可见,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一种专有使用权,具有专有属性。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张曼玉、蔡依林等名字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但是对于明星本人来说,他们对自己名字已经具有专有的使用权,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故意使用,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侵权难遏制症结何在  对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我国法律的相关立法基本是健全的,问题是执法还不到位,谢晖教授分析说,对侵权行为的救济应该分为私权利的救济和公权力的救济两种。“被冥婚”明星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这是对私权利的一种自由行使,这种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本身。权利主体不行使,他人也无可厚非。这是存在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救济关系。  但是,从本质上看,“被冥婚”确属一种公开的迷信行为,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7条都明文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国家在法律法规上是禁止迷信活动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民法“公序良俗”中有关善良风俗的规定,面对这种行为,公权力首先就有责任取缔,这是行政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这也是存在于侵权人和执法机关之间的救济关系。  祭奠活动本是我国的一项优良传统,其本身的意义在于生者对逝人的缅怀,但是如果祭奠方式要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那结果反而适得其反。所以我们要借助法律,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倡导健康、高雅的祭奠方式,让那些有违法律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精神的糟粕在现代生活中消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