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杀恶性化趋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30:05

作者:顾骏

从2010年3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发生凶手在校门外残杀小学生,到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多个孩子被杀,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仅媒体报道的校园凶杀案就有五起。由这些具有“同归于尽”性质的凶杀事件,联系到深圳台资企业富士康员工的“十连跳”和其他各种自杀形式,人们不但震惊于自杀事件 的频发,更震惊于自杀的性质在迅速地恶化。

如果自杀本身尚可归结为个人行为,那么自杀率及其变化从来就是一种社会现象,表征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和紧张程度。事实上,近几十年里,中国自杀率的明显上升已引起国内外专家的关注,尤其是中国若干重要指标与世界范围普遍指标的偏离,如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等,更引起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

在社会病理学的意义上,一个巨变中的社会的自杀率上升,基本上属于正常现象。个人因为适应不了生活变化而发生自毁,既反映了个体自身耐受力的有限,也反映了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关系过度紧张,这在不同国家的相似发展阶段中也曾出现过。然而,相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属于“正常”的自杀率上升,现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自杀性质的恶性化趋势却是明显不正常,必须加以严重关切的。

首先,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整体上陷入日趋严重的紧张状态,原本应该作为个人的支持系统存在的社会,应在个人遇到困难时作为求助对象的社会,现在越来越成为让个人觉得疏离、失望、绝望、愤恨乃至报复的对象,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断裂”。而“断裂” 越严重,自杀的频率越高,自杀的恶性程度也越高。

其次,恶性程度递增的自杀类型渐次突显还意味着,随着个人与社会关系紧张的压力不断增加,具有不同心理能量和极端行为能力的个体相继发生“断裂式”反应。相对能量低一些、能力差一些的个体首当其冲,先走上自毁的道路;随着压力不断加大,更有心理能量和极端行为能力的个体也开始与社会“断裂”,随着断裂个体的这种能级的提高,其自毁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跟着增强和扩大。所以,从单纯、被动的富士康员工自杀,到为抗击强拆而自焚,到为泄私愤而灭门,再到完全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校园杀幼,自杀恶性程度增加的背后,正是与社会断裂者的心理能级的提高。如果不能及时控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压力之下发生“断裂”的个体将更多,这些个体的能级也将更高,而他们的自毁行为不管采取什么具体形式,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将更严重。

 

如果这样的分析和预判能够成立或者至少有些许道理,而我们又确实不希望越来越严重的“断裂” 效应发生,那就必须解决当前个人与社会关系过于刚性而易于断裂的现状。其实,无论是规则缺乏条件下的“赢家通吃”导致社会上仇富心态盛行,因表达渠道、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造成弱势者只能采取群访、闹访等做法维权,还是官员面对民众集体下跪却视若无睹,或者面对市民以极端方式维权仍以强硬姿态应对,都是当前个人与社会关系过于刚性的指示器。它们共同指向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原本用于协调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关系的体制和机制出现失灵乃至缺失。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完全凭个人、群体或阶层自发地相处,包括彼此博弈和冲突,必然带来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的盛行,同时也必然带来鱼死网破的游戏方式的流行。其实,这两种状态正是同一枚硬币的不可分离的两面。

所以,孤立地看待个人的自杀,孤立地看待某种特定的自杀类型,是无法找到背后的 “深层次原因”的,无法提出因应之道,也无法遏止自杀恶性化趋势的。如果我们不愿意带着不祥之感等待下一个更显恶性的自杀类型的出现,就必须高度警惕自杀行为恶性化的趋势,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重建个人与社会的良好关系。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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