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笔录的流失记载着法律被奸污之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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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笔录的流失记载着法律被奸污之丑 2010年05月20日16:11  网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519/17/754218_28426829.shtml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5月20日《中国青年报》)
  
  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却因为莫名其妙“流失”的询问笔录,活生生再给被害人心头插上一把刀子。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诡异的是,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无果,泄密事件拖成悬案。
  
  法律若不能捍卫被害者的私隐,又有何颜面接受民众的敬畏与信任?都说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秘密,如笔录从办案机关流出,当事部门及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然而,各司其职的秘密笔录,却成了罪犯与受害者谈判的筹码,甚至成为罪犯“私了”不成后报复受害者的利刃——法之不彰、助纣为虐,已借助那些四处飘散的笔录,明目张胆地于公共生活中挑战着伦理与秩序的底线。
  
  社会之所以成其为社会,即在于礼崩乐坏之时,也总有其基本的价值操守维系人伦关系。合谋而泄的强奸案询问笔录,固然会给受害人带来一时困扰,但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其破坏力决不在于对被害者的羞辱,而是扒光了地方司法体系的衣服,令所有知情者心有戚戚焉:以后遇到此类事件,谁还敢相信法律?不能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司法体制,还奢谈什么公平正义?
  
  好在眼下我们已经毋庸讳言于司法公信的式微。数年之前,《半月谈》就曾发表题为《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不仅反映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也表明了决策层对此现象的关注和重视。时隔许久,司法公信力之殇依然叫人愁肠百结,这恐怕不能仅仅从公众的价值期待上找问题。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安徽“赵新建案”,再到河南“赵作海案”,因为真凶意外落网或“被害人突然复活”而被发现的乌龙命案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眼球,也让我们揪心于司法公信的不堪。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某种意义上说,让人纠结的其实并不是司法于技术上的缺漏或失误,而是带有主观故意的不端与不公。乌龙命案,或者流失的笔录,背后必对应着程序上的恶意、权力失范的魅影,那么,如果仅仅满足于目的正义,推翻或者给出一个判决了事,显然无法弥合已然存在的断裂。
  
  受害者胜了,因为罪犯已被绳之以法;受害者败了,因为罪犯以询问笔录无情地给予被害人以道德报复。这样的胜诉是悲怆的,因为法律以失信的姿态嘲弄了它的信仰者。当事人到现在也没有弄明白:究竟是谁外泄了她的询问笔录?又是谁将它四处张贴?任你喊破喉咙,司法一应沉默,只有流失的笔录上,真切记载着法律被奸污之丑。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