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重重:云南富源县法官强奸幼女被判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57:51
云南富源县法官强奸幼女被判无罪



  导读: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据了解,此案将于5月17日(15时)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

  案情介绍:(受害人均为化名)

  受害者之一小雯,目前就读于富源县一所镇属一中的初中一年级,家在富源县城北的一个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事发时未满14岁。

  另一名受害人凤凤,凤凤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

  杨德会,现年45岁,大学文化,富源人,富源县法院行政庭的法官,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后拘押于在富源县看守所。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

  2009年2月28日,就在这一天之内,杨德会先是在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小雯可能为幼女的情况下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犯罪情节再现:

  一、 2月28日11时许,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吃面条,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已被起诉),遭到人身限制,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德会还强求凤凤于次日到附近的学校约上两名小女生供他玩乐,经历了一夜折磨,凤凤当时不敢不答应。直到次日,被打得鼻口流血、满脸青紫的她得以从杨的魔爪中脱身。事发第三天家属发现其躲着哭知情后报警。

  二、2月28日19时左右,杨丽萍和李心爱骗得小雯出来上网,为了让小雯听话,杨、李二人当即对其进行殴打、谩骂,并恶狠狠地警告:“如果你不去和他们睡觉,你的下场将和和凤凤一样,我们会将你打个半死!”,在杨丽萍和李心爱的挟持下,去某旅馆陪男人睡觉,但因为年龄太小,被嫖客拒绝。随后被带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杨德会家中,杨德会交给杨丽萍200元钱后,反锁门、强行收走小雯的电话,强脱小雯的裤子。小雯死死拉着裤子,杨德会脱了几次都没脱成,但最终被发生性关系。

  检察机关公诉: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一审杨德会无罪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载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 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判处杨德会无罪。

  张洪峰关注:法院法官在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居然能做出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那请问什么叫强奸呢?45岁的陌生男人与一个14岁的幼女素不相识,暴力威胁之下还能叫正常性关系?

  小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第一次去某旅馆就被嫖客“退货”,理由是年龄太小,足以证明成年人可以从小雯的外表分辨出其属于幼女。在如此客观条件清晰的情况下,杨德会难道不属于明知或应当知道?且其与小雯的性关系也是在违背小雯意愿下进行的。未满14的幼女难道会向一个45岁的陌生男人自愿提供性服务?

  张洪峰呼吁:此案情节恶劣,却明显存在重重黑幕。

  一、以本博熟悉新闻媒体的情况来看,此案属于新闻价值足够高,但蹊跷的是一直从案发,到一审判决都无媒体报道,直到第二天就要二审开庭了,才被媒体报道出来。本博谨向《生活新报》表示万分敬意。

  二、在公安机关已经提供小雯未满14岁的户口证明情况下,还被要求进行骨龄鉴定,14年前我国的户口管理已经非常完善,几乎不存在户口登记资料出错的情况。法院基于何种理由,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骨龄鉴定结论的结果是已满14岁,正好避开嫖宿幼女罪。

  三、法院法官在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还判决其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是什么?

  以上三点,《生活新报》的报道细节完全可以佐证出黑幕:

  一、哥哥小余说,小雯的事情发生后,一开始当地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事发约4个月后,他们于去年6月中旬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富源县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对小雯动之以“家法”才知道真相。原来,小雯此前遭胁迫与富源县法院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县人民医院做过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但这一切他们都被蒙在鼓里。因此,他们对警方的办案程序也怀有种种质疑。

  二、小雯说,事发后,由于惧怕自己的名声受到损害,不能继续入学,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起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三、记者还从小雯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泽华口中得到证实,小雯受害一案,检察院最近反复派人来了解情况,由于该案在一审中,犯罪嫌疑人亲戚多次打电话给小雯家属提出“出钱私了”,并扬言,不接受私了,很难惹得起杨法官。小雯的家属受到诸多干扰后,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后来经过检察院反复来社区做工作后,余泽华已经和小雯的哥哥亲自到富源县检察院,专程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由于家属在一审放弃了诉求,现在只能等到杨德会一案终审后,方可主张自己的诉求。因此,检察院没有接收他们的诉状。

  以上种种迹象足以质疑此案存在背后黑手在操纵、腐败正在当地司法系统进行中,由于情况紧急,今日下午15时将二审开庭,本博在此呼吁,暂停二审开庭,查清以下真相,再行开庭审理,家属必须获准旁听,并且必须有当地人大代表参与旁听,记者也应该获准进入庭审现场。

  一、是谁在封杀媒体,导致此案延后如此之久才被报道。

  二、进行骨龄鉴定的机构的名称,鉴定人的名字,必须公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资质。此案小雯的骨龄必须再次进行鉴定,之前的鉴定无法排除司法腐败导致,且再次鉴定的机构必须是异地。

  三、法院法官在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还判决其不构成强奸罪,必须公布此法官的名字,并且必须向公众解释其是依据何种法律来认定不构成强奸罪。

  四、杨德会知道或应当知道小雯是未满14岁幼女的情况,虽然支付了嫖资200元,但发生性关系时,其使用了强制手段违背小雯的意愿,还能按照嫖宿幼女罪起诉吗?就算违背一个长期从事卖淫行为的妓女之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同样的构成强奸罪,而小雯一个在读初中的孩子被胁迫被强迫,还能是卖淫行为吗?还是被嫖娼吗?难道此生将背负一个妓女的名声吗?

  五、小雯事发时未满14岁,从社会经验判断其是应是处女,此点为什么没有成为一审的证据要素。从常理分析,杨德会属于经常嫖娼者,其应该知道 200元是不可能嫖宿到处女的,这点足以反证出其属于强奸幼女小雯。

  六、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从重处理,此案杨德会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没有自首情节,而且其民事赔偿部分也并未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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