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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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 2010-02-10 15:05:59 ) 来源: 手册2010年第1期
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    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原产地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生产、制造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不完全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型,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被称为“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
零关税    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签署。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和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根据货物贸易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启动降税过程,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时将关税削减为零。对于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从2005年7月开始降税,2006年至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具有多边性,其缔约方是中国和东盟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势要求。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广泛性与公正性。
市场准入    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WTO(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领域。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
逐步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渐进式。在协议中,中国与东盟10国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遵循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依据各自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和服务部门的比较优势以及国际竞争力,按照GATS服务贸易分类标准的范围做出了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第一批具体承诺。中国选择了相对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的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市场开放的承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作出市场开放承诺。
“逐步自由化”条款中规定,各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谈判,以实质性改善第一批具体承诺,以实现各缔约方间的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这一条款表明,根据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业的特点,中国和东盟的服务贸易开放是渐进式的。
投资便利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投资协议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
投资协议提出,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协议对“投资便利化”作了具体要求: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并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等等。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根据2009年8月签署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规定,各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国内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是互补的,主要是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与法人同等的待遇,这种待遇主要限于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等方面。(整理:班和平 编辑:王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