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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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机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9-12-22
索引号:E27090-0203-2009-0018 文件编号:1314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机制
根据上级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部署要求和铅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为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规范工作运行制度,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运行机制及规定。
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体制
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应主动加强与县纪委其他职能科室的工作联系,接受业务指导。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辖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相互配合,服从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调配。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股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督促、检查、指导所辖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5、受理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权限
1、监督权。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监督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及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廉政勤政情况。
2、检查权。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3、调查权。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实施立案调查。
4、建议权。对被检查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后,按照规定可以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意见包括口头告诫,改进工作、暂缓提拔或取消奖励的建议,限期整改,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制度
纪工委、监察分局依据《党章》、《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日常报告和重点检查制度,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实施有效监督。同时,进一步拓展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协调社会各个层面,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增强监督效果。
一、日常报告制。县直部门(单位)向辖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等有关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以及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1、报告时间:县直部门(单位)每月25日前书面向辖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每月28日前书面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随时报告。
2、报告内容:主要是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及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列席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有关会议(具体按照《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列席所辖部门(单位)重要会议的规定》执行),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投诉,组织评议考核等方式,充分了解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报告结果的运用: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分析总结当前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整体状况,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轻微问题,予以口头告诫或下达意见书;问题较严重的,按程序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对该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专项检查和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
二、重点检查制。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部署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对象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分为驻部门(单位)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检查三种方式。
1、驻部门(单位)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派员对所辖的某个部门(单位)进行检查。
(1)检查内容:与日常报告制中报告内容相同。
(2)检查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纪工委、监察分局可通过召集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与个别人员谈话,组织被检查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进行述职述廉以及组织对部门(单位)的评议考核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处理:根据检查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不力的部门(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程序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给予其警示、告诫;情况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直至党政纪处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对部门(单位)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询问、质询、诫勉谈话或按程序下达监察建议。出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称职、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提出检查建议,可建议暂缓提拔或取消奖励、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
2、专项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对上级安排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较为集中的问题,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决定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先拟出立项报告,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立项,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有关科室指导下或协同县纪委有关科室具体实施。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充分履行职责,依照权限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调查和综合治理。
3、案件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对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受理领导交办的所辖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以外的党政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并根据权限和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处理。其中受理的反映股级以下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由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分局局长批准进行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工委或监察分局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留党察看以下或行政撤职以下处分的,由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报县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由县监察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受理的反映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由县纪委监察局批准进行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工委或监察分局提请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立案(正科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立案按程序报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根据调查结果,由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按照规定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具体案件检查工作按照《纪工委、监察分局案件查处流程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