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争议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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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争议又起 来源: 法制办主站 时间: 2010-12-09 09:06 阅读次数:
顾 春 刘淑芳 《 人民日报 》( 2010年12月09日 11 版)

  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腾讯QQ相约自杀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因未对“相约自杀”的聊天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而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额近5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原告范某父母和被告腾讯均选择了沉默,而法学专家、律师界人士、网友却开始了激烈争论,有关“网络监管”、“网络立法”、“网络净化”等问题再度受到关注。

  QQ群发布自杀信息

  腾讯被判担10%责任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某多次在腾讯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0642****”等内容的自杀邀请。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范某看到后,与张某联系。双方约定一起自杀。6月24日早7时,范某与张某到旅馆开房间准备一起烧炭自杀。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头痛难忍,张某用水浇灭了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也放弃。下午5时左右,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离开宾馆。晚上11时左右,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知可能有人自杀,只是为时已晚,范某已经身亡。

  遭丧子之痛的范某父母将张某与腾讯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在此案中应自负主要责任。张某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腾讯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腾讯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腾讯赔偿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5612.50元。

  法律专家各执一词

  网络立法困局待解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和对“网络立法”的呼吁。

  在本案中,腾讯称此案牵涉到“通讯内容审查”以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自己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

  山东大学法学教授汪全胜认为,该案件判决合法合理,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理应承担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律责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蓝艳霞律师则认为判决结果“有待商榷”。此案中范某为成年人,具备独立思考能力,QQ作为传播途径,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案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严重滞后。”汪全胜指出,网络立法存在非常复杂的技术难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我国网络立法的难点,在于它涉及许多法律部门,很难通过一部单行的法律调整在虚拟空间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有害信息’的界定模糊的前提下,腾讯如果对内容审核过度,会严重损害网络自由的特性。”蓝艳霞建议,网络立法必须掌握一个“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