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赵作海冤案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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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赵作海冤案的“罪魁祸首”

2010-05-13 19:38:07

 

 

赵作海案:责任追究岂能“抓小放大”

文/晏扬

赵作海案沉冤昭雪,事后处理无非是道歉、赔偿、究责。河南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已登门向赵作海道歉,国家赔偿程序也已启动,只是最终赔偿金额未必能达到赵作海提出的150万元。现在最值得关注的是究责,据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介绍,曾参与办理赵作海案的人员普遍接受过询问和调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决定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两人已被刑拘,一人在逃。

道歉是容易的,赔偿花的纳税人的钱,也相对容易,难的是追究责任。进一步说,立案究责是容易的,将涉嫌刑讯的警察抓起来也相对容易,难的是弄清到底谁是这起冤案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者不就是“罪魁祸首”吗?表面上看似乎如此。但是,这三名警察与赵作海无冤无仇,而且其同事普遍反映他们平时温和、实在、敬业,他们明知刑讯逼供违法,甚至明知赵作海可能不是杀人犯,却为何要对他下此毒手?用枪管、擀面杖敲打赵作海的头部,在他的头顶燃放炮竹,将他铐在凳子上让他既站不起来也蹲不下去……真可谓惨无人道、无所不用其极。为何?当然是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准确地说是为了尽快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赵作海认罪是为刑讯所逼,某种程度上,三名警察刑讯则是为任务所逼。

三名警察刑讯逼供固然有罪,但是默许、纵容甚至指使他们刑讯逼供的人该当何罪?

更重要的是,刑讯逼供虽让赵作海屈打成招,但冤案最终形成却缘于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赵作海1999年6月被逮捕后,当地检察机关曾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不予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不予起诉的防线在2002年八九月份被突破。当时,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最后的“研究结论”是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赵作海的命运基调已被确定,之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直至将赵作海送进监狱,一切都是走程序、完成任务而已。

那么,当年主持、参加这个“专题研究会”的人、认为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的人该担何责?虽然时间过去了近8年,当时参加会议的人或升迁或调离或退休,但这显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追究的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出现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赵作海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这说明,赵作海冤案绝不仅仅是办案警察的责任,如果只是处理三名警察,这种“抓小放大”、“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究责不仅让人笑话,而且不可能惩前毖后。

实际上,赵作海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上面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时,他们同时出错便在所难免,冤假错案大面积出现便势所必然。所以,道歉、赔偿、究责之外更应该有反思,有司法体制上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