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勿罔顾贫民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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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勿罔顾贫民居住权

秦晖    发表于2009年11月13日 18:36 阅读(365) 评论(4) 分类: 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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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化过程中贫民大增,并非由于原市民中发生“两极分化”,而是由于大量新移民(前农民)进城。恩格斯曾批驳资本主义造成贫民窟的说法,指出国家与房地产商联手借消除贫民窟为名驱赶贫民,即所谓“奥斯曼现象”,以侵犯贫民权利来造就“美丽城市”。

但新时代下,或者允许贫民自由解决住房而容忍贫民窟,或者以福利国家方式消除贫民窟,成为两种基本选择。普遍趋势是自由与福利兼有,尽管这些做法各有利弊,但今天的共识是: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做法已为人道的底线所不容。

在印度,农民往往卖掉土地,举家进城后占地搭建简易住房,形成为人诟病的“贫民窟”,但是这些新移民相对易于在城市建立家庭生活,同时形成社会保障压力。相比较而言,中国农民没有地权,不可能卖地,但可能被“征地”而赤手空拳流入城市。他们不能在城市占地,政府不许建立简易住房,又租不起更买不起常规住房,造成大量成家的新移民只能在城内过集体生活,形成表面上比贫民窟好看的集体宿舍(工棚),并把家庭留在农村,而且自己也不可能扎根于城市,通常在“出卖青春”之后便回乡度过余生。中国因此表面上避免了贫民窟问题。避免贫民窟,很多人提到福利房制度。此种制度在西方普遍,在剧变前一些东欧国家也有。国共鼎革初期,政府曾把一些没收房交由房政部门安置社会贫民,但从未新建此种住房。此后用房政经费维修旧房且远不足,国家的住房建设资金都拨给“单位”,按“负福利”原则实行“单位分配制”:有特权的“好单位”收入高房子更好,无特权的“差单位”收入低住房差(往往无房)。在单位内部同样按“负福利”原则:官大工资高,“住房待遇”更高;官小工资低,“住房待遇”更低。后来我们搞住房改革“取消福利房”,其实是把过去的“特权房”予以变现、赎买。真正的“福利房”制度,我们过去从未有过,现在也不是“取消”的问题,而是要新建一套前所未有的福利房制度。

而过去一直没有产生福利房制度的根本原因,恰恰是因为非经特许,穷人(那时的穷人与“农民”基本上可以画等号)在城市根本无权居住,当然就更不能提出住房保障的要求。而当今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能够出现,恰恰就是因为城里先有了不受驱赶而可以理直气壮存在的穷人居所,一方面是他们自己发起运动要求福利,另一方面是社会批判舆论为他们呼吁,由此形成对公权力的问责压力,才推动了民主福利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那么,什么是福利房的本义呢?福利房有两个特征,第一是由政府的房政部门面向全社会盖的,而不是像我国那种各单位给自己内部人盖的。第二就是它的分配标准,惟一的分配条件就是贫困。

我反对在不给“农民工”建立福利房制度的情况下以铁腕“城管”手段阻止他们自己解决在城市安家问题(自建简易房和寻求廉租私房)的做法,更对那种在没有福利房安排的情况下出现“中国没有贫民窟”的“奇迹”大不以为然。

只要“贫民窟”存在,就说明在福利不足的状态下贫民需要它。强行禁止、取缔它是没有道理的。取缔的结果也就使得其他福利资源即便已经过剩,也不可能惠及他们。

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政府规划”,而在于是怎样的政府,怎样的规划。城市规划作为公共事务不仅事关“政绩”与“形象”,而且事关民生、民主与人权,它的制定与实施都不是某个首长或专家所能专断,而必须有公共参与,有利益相关各方的对话与协商,其中也必须有贫民和“进城打工”者的参与,必须让他们发出声音,必须允许他们形成组织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