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保,怎能“公”“民”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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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校园安保,怎能“公”“民”有别?

2010年05月10日07:29南方网我要评论(110) 字号:T|T

熊丙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根据近期南昌市相关部门对校园安保的部署,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都应配备保安,其中每所小学、幼儿园保安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中学不得少于4人。同时,每个校园的保安岗点还将配备警用钢叉、警棍、辣椒水三种装备,以增强校园防护能力。7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正当各公立学校不同程度提高安保等级时,一些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却只能“自力更生”。(《信息日报》5月8日)

民办学校安保的困境,最近屡屡见诸报端。《新京报》5月5日报道,在此次整治校园安保中,公办学校的安保设备统一发放,而一些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则只有自己想办法解决——北京海淀新希望实验学校校长按照报纸刊登出的图片,以每把120元的价格定做了6把钢叉。打工子弟学校昌平区智泉学校则用土法从校内抓起,8点上课、6点开大门,保证不出现学生被堵门外;在传达室准备两个灭火器、五六根木棍。

难道政府部门不知民办学校这种安全困境?——根据公办学校聘请专业安保人员和配备安保设备需要资金保障的情况,政府部门不会不清楚,对于办学资金并不雄厚的民办学校,尤其是打工子弟学校来说,仅仅依靠学校自身的力量是十分困难,难以堵住安全漏洞的。可为何却未考虑怎样帮助民办学校、打工子弟学校解决安保问题呢?原因有二。

其一,延续“传统”的只将公办学校纳入保障,而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自行解决办学经费的思路。不少地区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唯一的来源,就是学生的学费,除此之外,很难获得政府的任何资金投入,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和打工子弟学校,也难及时拿到政府的补贴。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一样的待遇,但无论从政府教育拨款,还是学生获得的奖励、助学贷款、就业机会,民办学校都难在公办学校面前抬起头来。甚至一度,国家教育部被称为重点大学、公办学校的教育部,而非民办教育、全民教育的教育部。此次在校园安保上,“公”“民”有别,也是出自一样的教育管理思维。

其二,政府部门只对公办学校负责,是因民办学校安保问责,似乎问不到自己头上来。近年来,每每公办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政府教育部门就特别紧张,动用各方资源处理问题,而在安全事故问责中,也极力轻描淡写。而事涉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就舒了口气,首先是责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处理问题,其次批评学校管理混乱,再次出重拳“治理”。感觉整个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毫无保障不力、监管不力的责任意识。在这种意识之下,政府部门哪会考虑也给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提供校园安保资金?

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对民办学校进行适当的资金投入的建议,早在10年前就被多次提出,道理也讲了几箩筐——比如,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公办一样的标准、按照学生人头拨款;对实施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和民办大学,按照成本分摊理论,也应该依照政府对公办学生的拨款标准,等额或者按比例拨付。这才是真正做到“公办学校学生和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一样的待遇”——而且建言者还列举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政府对待私立学校的做法,但民办学校的低人一等还是客观事实。

这几年来,也有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教育部很长一段时间的口径是,“承诺保障公办高校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而现在,在不少地区,民办高校学生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与5此相似的,还有大学生医保,也将民办学校学生纳入。

已于5月5日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落实《纲要》,不能选择良辰美景,而应从当下出台的每一项教育政策做起。对于已经提高到国家高度的校园安保,能否采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的安保资金保障方法,既检验着有关部门清理各类歧视政策的诚意,也可传递出教改《纲要》是否能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