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对司法最有效的监督(中国青年报 2005-11-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35:36
首页->>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
徐州中院院长胡道才:
公开是对司法最有效的监督
2005年11月15日
本报记者 杨亮庆
2004年7月上旬,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六旬老太将身患癌症的丈夫用剪刀刺死案。开庭前,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媒体关注,社会反映强烈。法院决定让两名陪审员和一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提前3天在报纸和电视上预告开庭信息,欢迎群众到法院旁听。开庭时,能坐300多人的大法庭坐无虚席,省市十多家媒体现场报道。
经过审理,两名陪审员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30多年,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人为了使丈夫早日结束身患绝症的痛苦,想与丈夫“共同一死了之”,用剪刀刺一下丈夫再刺一下自己,结果将丈夫刺死,认为这与普通的杀人案有明显区别,应当从轻处罚。合议庭采纳了两名陪审员的意见,判处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
判决之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当庭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原本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判决后立刻一片安静。在此,徐州中院一直推行的审判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为什么不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有意见,主要不是因为判决不公正,而是因为对审判工作不了解。所以,办案过程公开很有必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审判公开的原则落实不够好,重要原因是法院缺少审判公开必要的物质条件,许多法院连办公场所都困难。近几年,法庭建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这就为审判公开创造了物质条件。当前,法院要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关键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就是要认识到公开审判对于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审判监督,促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作用;就是要真正端正实施公开审判的态度,变被动性的消极公开,为主动敞开大门的积极公开;就是要建立必要的公开机制,激发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热情,吸引各界群众主动参与到审判公开中来。
胡道才介绍说,2003年初,徐州中院开始敞开法院大门,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活动,不仅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向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媒体和广大社会群众公开。一是要求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必须提前向社会预告,采取措施为公民到法院旁听提供方便;二是把法院的工作情况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三是把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媒体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特点,要推进审判活动向社会彻底公开必须借助媒体这一阵地。
胡道才告诉记者,同样一个案件,有没有媒体的正确引导,对当事人的信服效果是不一样的。许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审判案件能够向媒体开放,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能够向媒体公开,说明法院能够经得起检验,从而比较放心和信服,上诉和信访的比较少。同时,通过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可以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教育。因此,徐州中院不仅欢迎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而且主动向媒体提供审判信息,为报道案件创造条件。
2003年以来,徐州当地的报纸电视几乎每天都有法院的案件报道,徐州电视台的3个频道基本上每周都有几个法院审理案件的节目。《徐州日报》和《彭城晚报》每周都有法院推荐的“以案释法”的文章。此外,徐州中院还对沛县法院审理的劣质奶粉案、丰县法院审理的网络色情案在中国法院网进行了庭审直播,效果很好。
“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滥用,审判权也是如此,司法者不能处于一种封闭、神秘的状态。我们实行的审判公开制度,正是对司法活动最有效的监督。”胡道才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