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检察官宾馆开房办案,江西检察官猛烈批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2:02:17
内蒙检察官宾馆开房办案,江西检察官猛烈批评
http://www.jxcn.cn/1389/2010-5-5/30036@688459.htm
杨 涛:警惕在宾馆、酒店办案的潜规则
近日《潇湘晨报》报道,倍受国内关注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案件,日前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此前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舆论的密切关注,鄂市中院对此案的开庭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并充分保证了庭审的公开透明。
这起“以下犯上”案件的其他是是非非暂且不说,在二审时,有一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提供了数十份内容相近的证人笔录,试图证明郝辛卯有侵占的意图。但控方提交的这些书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这些证人的询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既不是在证人单位和住所,也不是在公安和检察机关,而是在一些宾馆酒店。辩方认为,这些书证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应采信。对此,控方解释说,因为请证人到侦查机关询问取证,没人出路费,而他们经常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这些地点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
“宾馆、酒店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也许正有这些理由,才有侦查机关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盛行的“潜规则”。 事实上,每当有所谓的大案、要案或者是重案,成立所谓“专案组”,纪检、检察和公安机关几无例外都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前不久,辽宁查处赌球的专案是如此,内蒙古的“以下犯上”案件也是如此。
每个办案机关都专门办公楼来满足办案需要,有些地方更是专门成立了技侦大楼专供办案。若不是外出调查取证,我看不出有何必要专门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以致铺张浪费、浪费民脂民膏,损及纪检和政法机关形象。倒是宾馆、酒店远离人群,关门封闭,自成一统,民众看不到,单位同事监督不到,阳光无法照入,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之嫌。
首先是证人作证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的住处、单位进行,必要时才能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不能另行指定地点。很显然,宾馆、酒店既不是证人的住处、单位,也不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如果将宾馆、酒店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的话,那有多恐怖,我们都生活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所以,在宾馆、酒店对证人取证是不合法,至少以此取得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上存在暇疵,如果在宾馆、酒店取证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在情理上尚可理解—尽管在法律形式上不合法;如果事先没有征得证人同意,强制带证人到宾馆、酒店作证,那么不但不合法律形式,也有违情理,法庭理应让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而不能仅凭其书面证词定案。因为,法律作出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作证的规定,正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在不受到外在环境干扰下,自愿作证,在封闭的宾馆、酒店作证将是无形中增加证人不应当有的压力。
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更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例如拘传,法律倒没有规定一定不能在宾馆、酒店进行,而是规定“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但问题上是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然而,在宾馆、酒店这样的封闭场所,一切在办案人员掌控中,所谓的不超过12个小时和不得变相拘禁如何能得到保障。更有甚者是“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在“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不过,在实践中,只要办案机关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那么这个宾馆、酒店就事实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而后,办案人员在宾馆、酒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车轮战或者刑讯逼供就特别方便了。
“存在就是合理”为许多人推崇,不过,在内蒙古这起“以下犯上”案件庭审中,却揭示了“宾馆、酒店开房办案”的“存在”并不合理,看来,我们得好好思考一下,纪检、侦查机关到底该不该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了?
http://www.jxcn.cn/1389/2010-5-5/30036@688459.htm
杨 涛:警惕在宾馆、酒店办案的潜规则
近日《潇湘晨报》报道,倍受国内关注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案件,日前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由于此前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舆论的密切关注,鄂市中院对此案的开庭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并充分保证了庭审的公开透明。
这起“以下犯上”案件的其他是是非非暂且不说,在二审时,有一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提供了数十份内容相近的证人笔录,试图证明郝辛卯有侵占的意图。但控方提交的这些书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这些证人的询问绝大多数情况下既不是在证人单位和住所,也不是在公安和检察机关,而是在一些宾馆酒店。辩方认为,这些书证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应采信。对此,控方解释说,因为请证人到侦查机关询问取证,没人出路费,而他们经常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这些地点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
“宾馆、酒店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也许正有这些理由,才有侦查机关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盛行的“潜规则”。 事实上,每当有所谓的大案、要案或者是重案,成立所谓“专案组”,纪检、检察和公安机关几无例外都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前不久,辽宁查处赌球的专案是如此,内蒙古的“以下犯上”案件也是如此。
每个办案机关都专门办公楼来满足办案需要,有些地方更是专门成立了技侦大楼专供办案。若不是外出调查取证,我看不出有何必要专门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以致铺张浪费、浪费民脂民膏,损及纪检和政法机关形象。倒是宾馆、酒店远离人群,关门封闭,自成一统,民众看不到,单位同事监督不到,阳光无法照入,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之嫌。
首先是证人作证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等六部委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只能在证人的住处、单位进行,必要时才能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不能另行指定地点。很显然,宾馆、酒店既不是证人的住处、单位,也不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如果将宾馆、酒店理解为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的话,那有多恐怖,我们都生活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所以,在宾馆、酒店对证人取证是不合法,至少以此取得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上存在暇疵,如果在宾馆、酒店取证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在情理上尚可理解—尽管在法律形式上不合法;如果事先没有征得证人同意,强制带证人到宾馆、酒店作证,那么不但不合法律形式,也有违情理,法庭理应让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而不能仅凭其书面证词定案。因为,法律作出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作证的规定,正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在不受到外在环境干扰下,自愿作证,在封闭的宾馆、酒店作证将是无形中增加证人不应当有的压力。
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更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例如拘传,法律倒没有规定一定不能在宾馆、酒店进行,而是规定“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但问题上是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然而,在宾馆、酒店这样的封闭场所,一切在办案人员掌控中,所谓的不超过12个小时和不得变相拘禁如何能得到保障。更有甚者是“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在“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不过,在实践中,只要办案机关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那么这个宾馆、酒店就事实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者指定居所,而后,办案人员在宾馆、酒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车轮战或者刑讯逼供就特别方便了。
“存在就是合理”为许多人推崇,不过,在内蒙古这起“以下犯上”案件庭审中,却揭示了“宾馆、酒店开房办案”的“存在”并不合理,看来,我们得好好思考一下,纪检、侦查机关到底该不该在宾馆、酒店开房办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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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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