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分配制度改革应有三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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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分配制度改革应有三个“提升”作者:常修泽2010年04月26日  来源:北京日报 

  150年前,德国人拉萨尔曾抛开所有制问题,单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并把这一思想写入《哥达纲领》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评,认为应该超越分配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今天,中国的情况与当年德国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超越分配,深入实质”的思维,对我们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基于此,我在这里提出收入分配改革的三个提升。

  第一个提升:由促进经济发展切入,向促进人的自身发展提升

  收入分配问题,有一个“工具论”和“实质论”的区隔问题。所谓“实质论”,就是真正站在“人”自身的立场,来谋求促进人的自身解放和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如此失衡,从人的角度来研究,反映了人权的某种缺失,特别是劳权的缺失。我们只要研究一下最近这些年劳动者报酬在整个初次分配中比重的大幅下滑,就可以明显看出。这里牵涉如何看待“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说”的问题。对此应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确实劳动力成本低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的增长及其外汇储备的增加,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对此“优势”不应简单否定;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冷静地看到:这里确有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和扭曲的问题。而劳动力价格被低估和扭曲的实质,则是中国劳权的弱化。至于少数企业的低工资,已经跌破了文明的底线。上述“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同时也是一种“低劳权的劣势”,是利润蚕食工资。因此,现在讨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提升到人权特别是劳权的高度,要有保障人权特别是劳权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

  第二个提升:由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

  分配问题涉及深刻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如下三个:

  1、土地制度。目前,中国社会的财富流向,第一位向哪里集中?经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资料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位的集中点是房地产行业。这里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双重垄断”: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而且价格较低,农民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地位未完全实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就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中,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

  2、资源产权制度。与房地产行业相类似,另一个财富流向的集中地是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比如人们议论的煤老板暴富问题。为什么煤老板这些年迅速暴富?这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不合理分配。目前,中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一般都只包括资源的直接开采成本,而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尚未完全体现,形成不完全的企业成本。可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煤炭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煤老板”们超常致富的奥妙之一。

  3、垄断性经营制度。目前,中国垄断性行业改革相对滞后,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是市场准入环境不宽松,进入壁垒障碍依然严重。二是支配市场的原垄断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不对等,使得有效竞争难以实现。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国有资本“一家独大”的问题依然严重,民营资本进入困难。可以说,当前社会热议的“收入向垄断性行业倾斜”的问题,与上述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有直接瓜葛。

  解决以上三个方面问题,都不能只停留在收入分配层面,而应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入,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

  第三个提升:由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切入,向政府和社会方面的转型提升

  财富创造和分配机制转型,不可避免地要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转型问题。为什么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收入比重下降?为什么劳权明显弱化?关键在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还没有完全掌握自己的命运,还缺乏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目前来看,资方力量(含国有资本)在一些地方还比较强大,相对来说劳方的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形成“劳资谈判”协商的机制。虽然一些企业也有工会,但是在关键之处,人们看不到工会的力量。这就涉及深层的体制改革问题。还有,政府自身的转型更是刻不容缓。我们讲了多年的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未见全面启动,这也涉及深层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