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把“兴邦模式”读懂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20:42
                            法官,你把“兴邦模式”读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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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已审理闭庭多日了,虽然尚未宣判,但是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我们已经感觉到,本案审理的就是兴邦公司经营模式中融资模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即兴邦模式是合法的民间融资还是非法集资。法官审判案件有两个基本的准则,一是要依照事实为依据,二是要依照法律为准绳。法官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我们认为,罪与非罪,有关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很明确;然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乃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兴邦模式是否合法问题,离开兴邦民间融资的客观背景,不去把握兴邦模式的根本、实质,就不能作出客观、准确地界定。作为兴邦投资人,我们对兴邦模式的解读如下:
一、兴邦公司民间融资的客观背景
1.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在中国普遍存在,兴邦公司也不例外。
亳州市谯城区政府批复兴邦公司建设2万亩仙人掌种植项目需要自筹5.338亿元的巨额资金投入,但兴邦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仙人掌种植后还需要回收、加工、销售、推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投入,并且这种投入是巨额的。单靠兴邦公司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开发和产业的推广,进行融资成为兴邦公司的必然选择。冷静思考一下,兴邦公司拿什么投入?这就是近十年来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缩影,这是一个客观环境,需要引起法官的重视。
2.改革开放必然会有突破,国家鼓励破旧创新和大胆探索。
兴邦公司诞生于国家改革开放持续发展时期,理应积极响应和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事实上,兴邦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把“敢为人先、锐意创新、挑战极限、永不言败”的兴邦精神作为自己的企业文化,说明是愿意充当改革者和探索者。所以,对兴邦民间融资活动,应该放到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以改革和探索的角度来分析和对待;社会发展总是要允许新生事物的不断尝试,对改革者和探索者,国家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和保护而不是求全责备,更不是一棍子打死。对兴邦事件的定性,也是对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一次检验;对兴邦公司的查处不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首先是政府的态度问题,其次是政策法律问题。
3.“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写进了《宪法》;“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写进了《民法通则》;兴邦公司的投融资民事活动有法可依。
在一个成熟的、发达的经济社会里,投资是民众最常见、最普遍的经济活动,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的处分权,投资合作发展仙人掌产业的投资合法;民间融资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已经出台了大量扶持非公经济民间融资的政策,兴邦公司就是按照这些政策在接纳民间投资合作发展产业和企业,融资合法。
任何一个问题都有社会背景,离开社会大环境来说事不符合我党实事求是的宗旨。兴邦公司有发展仙人掌产业急需资金而融资难的内在动力,又有了国家改革开放和发展非公经济政策法律允许和鼓励的外在有利条件,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了作用,兴邦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探索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合法行为在中国开始出现了!在审理本案中,法官需要对这种客观现实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兴邦公司探索的融资模式符合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
2003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明确提出“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说:“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即“非公经济36条”)第2条中提出“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第11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2006年,《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皖政[2006]130号)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努力实现创业主体的全民性,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聚集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推进民资进民企。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2008年10月,安徽省政府皖发[2008]19号文件明确指出:“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从2003年到2008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聚集省内外社会资本,推进民资进民企”始终是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举措和连续政策。兴邦公司的“项目融资”民事活动完全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具体落实,不仅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而且做得非常优秀。这一点,可以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给兴邦公司颁发了大量的奖项、国家主流媒体长期大量宣传报道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模式得到证明。这些奖牌和荣誉,既展示了兴邦的发展成就和行业地位,也彰显了政府和社会对兴邦公司及其运作模式的肯定、支持和赞誉。很显然,如果兴邦公司及其运作模式不合法,政府监管部门不可能允许这样的企业和模式存活十年;不优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不可能十年来连续给予兴邦公司诸多奖牌和荣誉,国家主流媒体也不可能长期、大量给予正面宣传和推介。
三、兴邦公司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实质
1.“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的兴邦模式的形成:
①兴邦公司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把有兴趣的人组合在一起发展一个崭新的产业,实现合作共赢。
兴邦公司初创阶段,以“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由农户购种自种,公司收购仙人掌加工销售。由于公司无法统一管理,收购来的仙人掌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仙人掌种片的质量和菜片的加工销售。于是有农户提议,由公司统一租用农民的土地,集中建立种植基地,公司出技术、出管理,农民出劳力;为解决资金短缺难题,有种植意愿的投资人出钱购买种片、出管理费,从而形成“公司+基地+投资人+农户”的共同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改革探索中由农民创造的,公司采纳后进行了不断改进和完善,作为建设仙人掌产业原料基地阶段的“联合种植项目”向社会推出。要从供种回收分散种植发展到公司统一租地集中“联合种植”,和谁联合呢?一种特色产品要想让社会接受,首先要靠“感兴趣的人”来推动。兴邦董事长吴尚澧告诉我们,农民占种植户的65%,占种植面积的20%;市民占种植户的30%,占种植面积的30%;其他行业的老板,占种植户的5%,占种植面积的50%。这些都是对仙人掌感兴趣的人。农民希望种它能致富,市民希望种它能财产升值,老板种它希望投资有好的回报,方方面面的种植者有的出土地,有的出资金,企业要做的事就是整合资源、提供技术和组织实施,真正做到优势互补,把合作者变成利益共同体,并努力实现多赢。把感兴趣的人组织在一起,荣辱与共,有一种天然的凝聚力,靠兴趣和利益联合在一起的人,最容易接受标准化管理。有了标准化,质量就有了保证,产业化生产也就不成问题了。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的“兴邦模式”是兴邦公司产业化运作的组织形式,不是像公诉人说的“以签订仙人掌种植回收合同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②靠滚雪球的办法扩大认同。
在我国,仙人掌产业是一个引进的崭新产业,尽管专家们论证了仙人掌的营养价值,展望了仙人掌产业巨大的市场前景,但让普通百姓真正都认识食用仙人掌的产业价值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方面靠铺天盖地的炒作是不行的,兴邦公司的做法是靠滚雪球的办法来扩大认同,从这些有兴趣的种植者开始,人对人、户对户、面对面的推荐与品尝。对市民不用更多的辅导,只要重点如实宣传仙人掌鲜片中钙的含量是普通牛奶的2-3倍就很有魅力了,如果再告诉食用仙人掌种植过程中可以不必使用农药,是首选的绿色无公害食品就更能打动他们了;对种植者中的各业老板就更不用费心了,他们知道干什么有“钱”途;至于众多的“掌农”,兴邦是下了功夫的,经过培训,让“掌农”们都成为初级营养师。吴董事长说,农民仅靠种地是很难致富的,让“掌农”们既种仙人掌,又参与营销仙人掌产品,这就能帮助他们在土地上尽快致富。兴邦帮农民就要帮在点子上。为了让种植者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营销,兴邦还制定了几项含金量很高的优惠保险措施:营销者交款取货时,可以返还10%的货款作为产品广告费;返还10%的货款作为运作费;实在销不出去的还可以原价退货。兴邦公司把这些滚雪球式的营销称为“全员营销”,从而又创新探索出了一种崭新的营销方式。

 

 

从仙人掌联合种植,到最后的海南综合项目开发,兴邦公司一直都是采取这种“公司+基地+农户+市民(投资人)”合作经营的“兴邦模式”。这种模式是从仙人掌产业的原料基地建设“联合种植仙人掌项目”开始的,随着产业链不断延伸,产业不断升级,兴邦公司完全是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才陆续出台了诸如“欧莎丽产品销售代理”、“全员营销”、“仙人掌果酒窖藏”、“清欣片代理招商”、“海南综合开发”等合作项目,不是公诉人凭臆想推断所说“为减缓集资款返还和仙人掌回收的资金压力,延长结算时间,不断编造集资借口,频繁变换集资项目,蒙骗集资群众”。直接的证明是:兴邦公司正是依托产业发展各阶段的项目合作,建成了仙人掌千亩基地、万亩基地,建成了仙人掌产品生产线,形成了6大支柱产业、5大系列产品,建成了以2000多家专营店为主的全国27省市区销售网络和客户终端,建成了国内唯一一条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成为全国仙人掌龙头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同时,使国家、社会、企业和合作者确实实现了多赢。这明明就是一个兴邦公司与感兴趣的人合作兴产业、办企业合法的民事行为,怎么可以说是“集资诈骗”行为呢?
③兴邦模式由地方政府发现和推荐,经过国家专题研讨并建议完善推广。
兴邦公司本着“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多赢”的原则,探索出“公司+基地+投资人+农户”的“兴邦模式”后,肯定先是得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认为合法,比较新颖、典型和实用,才有可能逐级上报、推荐;以上各级领导也只有在认为合法、有推广价值的情况下才继续上报推荐,不然,国务院怎么就能够知道亳州市有个“兴邦模式”?肯定是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觉得“兴邦模式”有研讨的价值和必要,才会决定召开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认真研讨!所以,“兴邦模式”尽管是兴邦公司探索出来的,但是,肯定是地方政府最先发现和上报的:以一个企业的名字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恐怕兴邦公司自己是没有这个能力的;而且,2003年3月29日北京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上,有亳州市副市长吴贞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季昆森对兴邦公司及其兴邦模式作了重点推介;然后,经过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过认真研讨才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的;此后,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牵头,组织国内农业经济专家成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典型案例》课题组,通过对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模式实地全面考察,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之后形成的《兴邦集团案例报告》已经上报过国务院。既然“兴邦模式”经过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行业专家的研讨和肯定,建议完善推广,这个模式就不可能不合法;如果有价值,那就应该积极推介这一改革探索的新成果,那国家主流媒体就不可能不宣传报道这一崭新的产业化运作模式。这能够是像公诉人指控的那样,兴邦公司“利用各种媒体对其所谓的经营模式和产品功效,大肆进行美化宣传”吗?公诉人如果不顾历史和事实,是否违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那么,我们期待法官能够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
2.兴邦模式的实质:“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既是兴邦模式的实质,也是与其他非法集资方式的根本区别。
兴邦公司围绕仙人掌产业,通过“公司+基地(市场)+投资人(农民、市民)”的组织形式,把对仙人掌产业感兴趣的人组合在一起,靠滚雪球的办法扩大认同来做这个崭新的产业。方方面面的人有土地的出土地,有资金的出资金,有技术的出技术,有市场的跑市场,由企业来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真正做到优势互补,把合作者变成利益共同体,并努力实现多赢,这是兴邦公司探索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出发点,也是归宿。
兴邦公司发展的十年,一直就是在按照国家肯定的“兴邦模式”、进行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融资”、 与民间对仙人掌新兴产业感兴趣的人合作兴产业、办企业的十年;就是一个探索和实践“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组织过程,绝不是一个“非法集资”的过程。这才是兴邦模式的实质,也是与其他非法集资方式最根本的区别!

 

 

四、兴邦模式的社会价值及其贡献
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京共同组织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兴邦公司及其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被出席会议的50多位中央相关部门领导和行业专家进行过认真研讨予以肯定,并建议完善推广。
《农民日报》2004年12月24日第8版以“兴邦科技的仙人掌产业化之路”为题,将兴邦案例主持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广文教授的调研报告摘要刊出,国务院发展中心农村部陈剑波研究员还以“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持续发展”为题进行了点评。文中对兴邦融资模式的分析为:“在构建了与种植户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同时,实现了产业化发展模式与获取社会资金的结合、民间投资与公司固定资产建设的结合。……这样,仙人掌基地的集中规模种植,不但有利于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的节约,而且这种种植方式的改变也把融资与长期的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建设结合了起来。从短期来看,种植户的投资是公司的一种融资,但是从长期来看,则是一种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克服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的重要因素” 。有道是“高度决定视野,角度改变观念”,领导和专家的分析和总结就是不一样!
从课题组专家的分析和评价中可以明确看到四点:第一,兴邦模式是种植户与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一种方式,性质界定为投资和融资的结合,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第二,兴邦模式是公司产业化经营模式,融资的主观目的是企业固定资产建设而不是想“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第三,兴邦公司是成功的改革者和探索者——兴邦模式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探索出了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成功之路;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第四,兴邦模式与其他类似民间融资方式有重要区别,合法性不容置疑。
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兴邦模式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创新。兴邦公司按照兴邦模式,进行仙人掌联合种植项目合作,建成了仙人掌千亩基地、万亩基地;按照兴邦模式建成了一条完整的仙人掌产业链,成为全国仙人掌龙头企业;按照兴邦模式使企业资产从50万元扩大到20几个亿;按照兴邦模式从亳州走出安徽,从中国走向世界!兴邦公司十年快速发展、不断壮大,获得了政府众多奖项和支持,得到主流媒体长期宣传报道和推介,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兴邦公司用自己十年成功实践,证明了兴邦模式的成功和价值:
1.兴邦模式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实现了资金融通模式的创新。
2.兴邦模式实现了产业化发展模式与获取社会资金的结合、民间投资与公司固定资产建设的结合。
3.兴邦模式为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瓶颈探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像小岗村为我国农村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样,兴邦公司的兴邦模式是为我国解决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一个成功模式,为我国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做出的一个重大贡献,是又一面改革开放的旗帜。
4.“围绕产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兴邦模式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渠道。
尊敬的法官!司法是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而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的基础上,兴邦案件的审判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号入座的过程,而究其本质,实际上是对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发展非公经济的大政方针及具体政策法规的深刻体悟和把握的过程。如果说法律一刀切的惩罚有意义,那我们不仅要追问,十年前对非法集资的惩罚到今天,十年来还在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这样的案件,我们的管制者(包括管理者)到了应该认真地对待民间的融资形式和行为的时候了,怎么解读它?怎么区别和评判它?怎么往下走?执法不公很容易惹民怨、激民愤、失民心,最终损害的是政法机关乃至党的形象。所以,兴邦案件又是对法官自身职业素质的考量!
温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全会《政府工作报告》里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我们之所以愿意提供我们对于兴邦模式的解读,当然是殷切地希望本案法官们能够真正读懂“兴邦模式”,也完全相信法官们在进一步明确了解兴邦公司十年发展历程和事实、明确了解兴邦公司产业化运作的兴邦模式真正内涵和创新价值之后,终究会给兴邦公司一个公道,还吴尚澧及其所有的兴邦人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