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安分局原局长的六宗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30:1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原局长杨郑强,曾被认为是郑州市公安系统的“能人”。然而,在上街这个素有中原小特区之称的地方,曾经的“中原神探”却被拉下了水。他的堕落轨迹并未超出其他贪污腐败故事的版本,但集中在他身上的六宗罪却不得不让人反思:除了个人的贪欲之外,制度失灵是否也难辞其咎

如果不出意外,已过知天命之年的杨郑强,将在铁窗里度过漫漫17年的光阴。

他所在的地方是河南省某监狱。他对这里并不陌生,曾经以警察的身份到过这里。现在,他从领导警察的公安局长变成了阶下囚。

曾担任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局长的他,因犯徇私枉法、受贿等六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单位受其“牵连”,被判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下属落马被牵出

杨郑强在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局长的任上“栽了”。这是当时大街小巷广为流传的一条爆炸性消息。

一位公安系统的风云人物为何落到这般田地?他又是怎么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

杨郑强是河南省林县(现林州市)人。24年前,作为下乡知青的他回城当了一名人民警察。不久,他调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担任技术员。

其后,杨郑强一路升迁,历任花园路派出所副所长、飞机场派出所所长、金水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2年5月,杨郑强任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局长。

据了解,杨郑强的落马,是被其下属———原上街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刘某带出来的。

2007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刘某涉嫌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时,发现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存在“小金库”。在搜查刘某保管的枪库保险柜中,发现部分支出支票与杨郑强有关。

杨郑强由此进入反贪机关视线。

办案人员调取了杨郑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信息,从外围尽可能地了解杨郑强的有关情况,展开全面调查。

接着,检察机关在刘某案件上加大侦查力度,使刘某交代了上街区公安局收受相关单位回扣款和杨郑强涉嫌贪污的部分问题。

2007年8月27日,杨郑强被立案侦查。同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经查,杨郑强在担任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

2007年8月28日,杨郑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以单位名义索贿

杨郑强的犯罪事实多发生在上街区公安局局长的任上,其最引人瞩目的犯罪事实是犯单位受贿罪。

2003年4月,杨郑强找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一位负责人,以公安局大门需要重建、办案车辆紧张等理由,要求“照顾一下”。但该公司负责人以资金紧缺为由婉言回绝。见此,杨郑强又打起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钢筋的主意,硬是让对方把钢筋送到公安局大院。

几个月后,杨郑强又找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听说你们那里存放的水泥和石子挺多,公安局要建警务用房和修大门,请支持一下。”

对方不敢怠慢。于是,成车的水泥、石子送到了公安局大院。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中,法院认定:“杨郑强利用单位职能之便,以拉赞助的名义,非法向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索要水泥、钢筋、石子等建筑材料,价值95万元。”

除此之外,有些“朋友”则是不需要杨郑强打招呼,就会主动送上钱财。

郑州绿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与杨郑强关系颇好,没经过招投标就接连承包了上街区中心路道路交通设施改造工程和公安局交通设施工程,赚了不少钱。

2003年11月的一天,姚某在杨郑强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留下,作为“报答”。

杨郑强还以快到年关、民警需要发福利为由向姚某暗示要钱,对方当即同意。随后,姚某向公安局交了45万元。

此后,杨郑强还同样以给民警发福利的名义,非法收受深圳华瑞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现金10万元。

经查实,这些赃款被上街区公安局用于购买车辆等物。

一审时,法院认定,上街区公安局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拉赞助的名义,非法索要其他公司钱物,用于购买车辆等物,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杨郑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决后,上街区公安局没有上诉。

受贿敛财有“秘方”

在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看来,杨郑强的受贿犯罪很有特点,其中之一是受贿方式间接化。

这种表现形式便是特定关系人受贿———杨郑强的女儿杨晔(另案处理)。

杨郑强的父亲、母亲、妻子相继离去,只有女儿杨晔还在身边。杨郑强对女儿好得有些“过分”,其受贿案中有三笔共计42万余元财物是以杨晔的名义收受或由杨晔直接收受的,包括轿车、现金和高档电视机等财物。

2005年3月,昌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李某耗资22.2万元给杨晔买下一辆白色马自达轿车。

2006年年初,王某通过杨郑强承建了上街区公安局电子警察系统、指挥中心系统。工程完工后,王某在杨郑强的办公室送上现金1万元。不久,王某还要感谢杨郑强,便与其联系。杨郑强将杨晔的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王某通过朋友将20万元现金汇到该银行账户里。

2007年8月,上街区养生堂的程某为请求杨郑强的帮助,在一家家电商场为杨郑强购买了一台价值8500元的液晶电视,但没有提货。随后,程某与杨晔联系,让其给送货单位打电话。次日,程某托人将发票交给杨晔,杨晔提货后将电视安装在家中。

杨郑强的受贿犯罪特点还包括权钱交易范围广,谋求利益多样化。

杨郑强利用担任公安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在“照顾”下属等方面进行权钱交易,从中大肆收受贿赂。

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曾丰沛和郑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上街区分公司经理袁宇峰为了得到杨郑强在工作上的帮助,每年都给杨郑强送钱。特别是袁宇峰,在杨郑强任上街区公安局局长期间,一共送了10次钱,共计12.5万元。

其中,2002年至2004年中秋节,每年送上5000元;2005年至2006年中秋节,每年送上1万元;2003年春节送上5000元,2004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送上1万元。

曾丰沛则在4年时间里给杨郑强送上4万元。

2007年春,上街区公安局峡窝派出所副所长孙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送给杨郑强现金4万元。

杨郑强在担任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照顾和方便,收受贿赂价值20余万元。

 

滥权化刑案为治安案

2007年4月26日晚,上街区一家娱乐场所的总经理魏某,酒后纠集20多人到另一家歌舞厅寻衅滋事,致使该歌舞厅3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部分物品被砸。魏某本人也受轻伤。

事发后,上街区公安局于次日由杨郑强主持成立“4·26”事件专案组,由该局副政委张某任组长,上街区公安局中心路派出所所长谷某负责案件的协调和侦查。

专案组经过调查,认定“4·26”事件系一起刑事案件。谷某于当年5月11日在内部网上上传了呈报刑事立案手续。魏某很快被传唤到案。

谷某知道魏某与杨郑强关系密切,就请示如何处理。杨郑强交待谷某,把魏某治安拘留。几天后,杨郑强又交待谷某,让双方自己调解,警方不要再查。于是,谷某按照杨郑强的意思解散专案组,以治安案件结案。魏某及其同伙因此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直到当年8月,杨郑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魏某才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案人员还发现,杨郑强在办公室和家里各私藏一支半自动步枪。经查,这是该公安局收缴的两支枪,杨郑强没有及时上缴,而是非法持有。

2007年12月9日,杨郑强涉嫌犯罪一案侦查终结,随后被移送审查起诉。

2008年6月16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杨郑强依法提起公诉。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郑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万余元;非法侵占公共财物18万余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公安局收缴的枪支不及时上交,非法持有;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犯罪的人不受追究;另有586万元人民币和2万余美元不能说明来源。

同年10月中旬,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郑强犯单位受贿罪以及贪污、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徇私枉法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6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上街区公安局被判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判决后,杨郑强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同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的认定有所改变,扣除近100万元。

绝对权力的“一言堂”

据办案人员分析,导致杨郑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外部原因来看,杨郑强之所以受贿犯罪,是随着社会地位的提升、权力的增大,且和社会上做生意的人来往密切所致。

据不完全统计,上街区十几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和杨郑强之间都有着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他们为达到个人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和杨郑强搞好关系,对杨郑强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杨郑强的私欲也开始膨胀,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了方向,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从内部原因来看,杨郑强的受贿方式或套路是古往今来都存在的。杨郑强经过长期的努力工作,从而走上公安局长的重要职位。他在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也想方设法为自己捞取一定的好处。

制度监督不力,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也是造成杨郑强受贿犯罪的原因之一。

办案人员为此建议,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从外部环境上遏制和减少受贿犯罪。尤其是要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使用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杜绝和消除“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朱永强 常军 孙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