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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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来中山大学成立彩虹社的消息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在接受采访时我们发现,媒体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如何报道与性取向相关的议题缺乏经验,也不了解国际社会目前深入讨论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在这里发表下面这一文件,希望各公共信息部门在提供消息和传递消息时能够在国际人权文化的视野中参照这里提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件由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组织翻译、供稿。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
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原则
日惹原则(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英文原文(点击进入)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例如对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的区别对待。
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重申了这些原则和以下郑重承诺:各国履行其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与人权和国际法有关的工具,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它还重申了这些人权的普遍性,这被描述为“毫无疑问”的。世界大会宣布所有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和互相联系的;国际社会在全球必须使用公平和平等的方法来对待人权,以同等资格,并且同等地强调,虽然必须记住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但是各国无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责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主张,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和负责地决定与自己的性行为有关的事务,包括性与生殖健康和不受强制、歧视和暴力的自由。
各国有责任尊重、保护和实现其管辖之内的所有人的人权。对于那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条约法确认附加了逐步实现的义务——为了充分实现这些权利这一目标,各国必须尽可能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可用的资源。实施义务对整个国家都有约束力,其中包括政府的所有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和其他各级公共或政府当局——全国、地区或地方,无论是按照联邦框架还是其他的国内法框架。任何国家都不能引用国内法、公约或实践中的规定来为未能实施某一国际人权义务辩护。虽然只有国家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但是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社会和私营行业部门——在人权的实现中都负有责任。国家必须提供有助于履行这些责任的环境。
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应该平等享有所有人权。为了这些原则,“性取向”是指每个人受到特定性别的人的情感、浪漫或性的吸引的可能,这里使用的性取向分类是异性恋、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和双性恋;“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属于某个特定性别的深刻感情和内心感觉,这可能与出生时分配给他或她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认同和外部特性感觉——例如衣着、癖好、言语方式、社会互动以及个人和文化表达的其他方面——的表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根深蒂固的,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的基本方面,对个人的认同和归属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来自世界上各个地区,来自所有种族、宗教和文化,而且像人类的人口一样具有多样性。尊重性权利、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实现男女平等中不可或缺的成分,传统的男女角色的改变是在社会中实现完全平等的必须。各国必须着眼于消除偏见和习俗所称的性或性别优势与男人和女人的刻板角色,采取措施努力修正男人和女人的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
所有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中都有许多人能够肯定自己的身份和过自己的生活,拥有人类大家庭中所有成员都有权拥有的平等尊严和尊重,全球各地都有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和法律中制订了措施,以确保所有人的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不因性、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而有所不同。
但是在世界各地,针对人们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仇恨和排斥仍在继续,这些体验由于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残疾和经济地位的歧视而加剧了。歧视、暴力、仇恨和排斥破坏了受到这些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和对社会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自己的身份并且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这些歧视、暴力、仇恨和排斥还损害了整个人类社会,削弱了它哺育每个成员的能力,破坏了对人权的尊重和阻碍了《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等社会目标的实现。
国际人权法肯定了所有人——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充分的权利享受所有人权和源自不同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权利,因为它已经被国际和地区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的法律体系所确认,包括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儿童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及泛美法庭与人权委员会(Inter-American Court and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原则》是用系统和成文的方式对这一方针的清晰表达,确认了它在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具体生活和经验中的应用。这一表达依赖于国际人权法的现状,它还需要经常进行修订,以便考虑到法律的变化及其所应用于的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有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特殊生活、日常用语和经验的变化。
原则1.尊严、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有权享有所有人权,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或歧视。这些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好,其目的或结果是取消或损害在平等的基础上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为使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取得适当的进步,或者因为有必要确保这些群体或个人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权而采取特殊措施不应被认为是歧视。
各国应该:
28 将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尊严、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体现到其国内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中,如果尚未纳入其中的话,并且通过法律和其他适当措施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
29 通过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刑事处罚——禁止所有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30 废除禁止自愿的同性成人之间的性行为的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确保同性和异性性行为使用同样的同意年龄;
31 在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对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权利的法律保护,确保通过能够胜任的国内法庭和其他公共机构有效保护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免遭任何歧视行为;
32 避免卷入任何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行为或做法,确保公共机构遵守这一义务;
33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确保平等和消除任何个人、组织和企业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34 举办针对公共机构和私人的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反击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态度;
35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改或废除现有的否定或阻碍平等,或构成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规章、习俗或实践;
36 废除所有构成、默许或鼓励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规定。
原则2.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权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作为一个人。一个人所认同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他或她的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应该迫于压力而改变、隐瞒、压制或否认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
各国应该:
1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现有的所有由国家来颁发标明一个人的性别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护照、选民登记和其他文件——的程序反映该人自我认定的性别身份;
2 确保这些程序有效、公平和非歧视并且尊重有关人员的尊严和隐私;
3 作为一项政府政策事务,肯定所有人无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都有权在社会中过完整的生活;
4 实施有针对性的项目,向所有正在经历性别变迁和再造的人提供社会支持;
5 建立儿童保护机制以确保没有儿童受制于强加的性别身份。
原则3.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应该被任意剥夺生命,包括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剥夺生命。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两相情愿的成年人的性行为而剥夺生命,无论依照法庭命令与否,都是专横的。
各国应该:
22 废除所有形式的与自愿的同性成人之间的性行为有关的犯罪,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判处犯这种罪的人死刑;
23 赦免死刑判决,并且释放所有因为与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有关的罪行目前正在等待执行的人;
24 停止任何由国家支持或默许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对人们的生命的攻击。
原则4.人身安全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免遭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理由而进行的暴力行为的权利。
各国应该:
2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对任何个人或人群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中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暴力威胁或暴力煽动加以适当的刑事处罚;
23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不能提出作为对这种暴力的辩解、借口或减轻理由;
24 确保对这种暴力犯罪进行有力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惩罚。
原则5.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隐私,不受任意干涉。一个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是人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与私生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方面。隐私权特别包括选择隐瞒或公开关于自己的信息,及对自己的身体和与他人的双方自愿的关系作出决定和选择。隐私权对尊重人类尊严,享受免于歧视的自由权利及在法律和法律的平等保护面前人人平等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应该:
25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每个人——无论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享有有私人领域,决定亲密关系和人际关系,包括自愿的成人之间的性关系,不受任意干涉的权利;
26 废除所有给自愿的同性成人之间的性行为定罪的法律,确保同性和异性性行为使用同样的同意年龄;
27 确保刑法条文的一般应用在事实上不被用于给自愿的同性成人之间的性行为定罪;
28 废除所有给性别认同表达——包括通过衣着和行为举止进行的性别认同表达——定罪或者拒绝给予人们用改变自己的身体作为表达自己的性别认同的方法的机会的法律;
29 确保每个人都有选择何时、向谁和如何透露关于自己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信息的权利。
原则6.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包括因为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逮捕和拘留。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逮捕或拘留,无论依照法庭命令与否,都是专横的。
各国应该:
2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逮捕或拘留的理由,包括消除刑法条文中给基于偏见的逮捕提供了机会的含糊之处;
23 实施培训和意识提升项目以教育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逮捕或拘留是专横的;
24 对所有的逮捕和拘留保留准确和最新的信息,标明拘留的日期、地点和理由,确保所有的拘留地点都受到有良好训练和充足资源的机构的独立监督,以发现可能是源于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逮捕和拘留。
原则7.公平审判的权利
在就一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他或她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判决时,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讯,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各国应该:
25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中,在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和所有其他确定权利和责任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不公平待遇,以及确保任何人作为证人、被告或决策者的信用或角色不因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非难;
26 采取所有必要和合理的措施,以保护个人不受完全或部分源于对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偏见的刑事起诉和民事诉讼。
原则8.在拘留中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受到人道的和尊重其与生俱来的人类尊严的待遇。每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是他或她的尊严中不可或缺的成分。
各国应该:
22 为监狱工作人员和所有其他与拘留机构有关的公共和私人部门官员举办关于国际人权标准与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包括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培训和意识提升项目;
23 确保在拘留地点的安置不会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使一个人进一步边缘化,或使他们面临暴力、不当待遇或身体、精神或性虐待的危险;
24 确保监禁中的人有足够的机会获得适合其需要的医疗保健和咨询,重视可能遇到的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特殊需要,包括生殖健康关切,获得爱滋病信息和获得荷尔蒙治疗或其他治疗的机会;
25 确保对变性囚犯的关押基于其自我认定的性别;
26 确保对所有因为其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易于遭到暴力和虐待的犯人提供保护措施;
27 确保对任何犯人群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不会使对他们的权利的限制比普通犯人所遇到的更大;
28 确保——在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犯人和被拘留者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配偶探视,无论其伴侣的性别如何;
29 确保所有拘留地点得到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包括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领域工作的组织——的独立监督。
原则9.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任何由于与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加之于受害者的行为。
各国应该:
2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给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由于与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犯罪及煽动这些行为定罪;
23 为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所有其他处于进行或预防这些行为的位置的公共和私人部门官员举办培训和意识提升项目;
24 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发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并且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救济和赔偿,及在需要的时候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
原则10.工作、社会保障和适当的生活标准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工作、社会保障和适当的生活标准的权利,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任何人都不应被拒绝拥有这些权利,或者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在与这些权利有关的事务上获得较差的待遇。
各国应该:
2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工作,尤其是在招募、提升、解雇、工作条件、报酬和工作收益上,以及在提供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待遇和社会或福利利益上,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3 确保儿童不会因为其任何家庭成员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和在社会或福利利益的提供上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原则11.获得适当的住房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住房,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被拒绝拥有这一权利,或在有关事务上得到较差的待遇。
各国应该:
24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反歧视法在其被禁止的与获得住房有关的歧视理由中包括进性取向、性别认同、婚姻和家庭状况(包括同性关系);
25 建立社会项目,包括针对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使人更加易于无家可归的因素——包括社会排斥,歧视,缺少经济上的独立性,以及家庭或文化共同体的拒绝——的支持项目,尤其要为儿童和年轻人提供这些项目;
26 提供培训和意识提升项目,以确保所有有关机构注意到那些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面临无家可归或社会弱势者的需要,并对这些需要敏感。
原则12.教育权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被拒绝拥有这一权利,或在有关事务上得到较差的待遇。
各国应该:
2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在获得教育和学生在教育体系内的待遇上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3 确保学校系统和私立学校支持学生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及其表达的发展,并且对他们的特殊需要作出反应;
24 针对学生和工作人员的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欺凌和骚扰行为,在国家一级和学校中建立机制和培训项目;
25 确保受到这些虐待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在与这些学生的交谈中发现和尊重儿童的最佳利益;
-  确保向工作人员和咨询者提供培训,以便为各种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者培育积极和肯定的教育环境;
-  确保课程中正确反映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处境、视角以及历史和文学贡献;
-  确保性取向教育用不偏不倚的方式告诉学生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知识;
-  确保有适当的教室、图书馆和教学资源以支持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了解。
原则13.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被拒绝拥有这一权利,或在有关事务上得到较差的待遇。
各国应该:
27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享受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的权利上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8 确保所有人都有机会获得对由他们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产生的需要敏感的医学知识、治疗和护理;
29 确保所有人都被告知和赋权,使他们能够自己作出关于医疗和护理的决定,并且能够在各种程序中提供知情同意;
30 帮助那些寻求性别再造者获得有资格的、非歧视性的和无偏见的治疗、护理和支持,使那些希望自己的身体符合他们自我认定的性别身份的人能够这么做。
原则14.受到保护免遭医疗性虐待
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不应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或心理治疗或检测,或被关在医疗机构中。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不是需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
各国应该:
31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充分保护人们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以及基于对男人和女人的行为或外表的刻板印象的医疗性虐待;
32 重新审核并修订任何可能促进或帮助这种虐待,或以任何形式为这种虐待提供了可能的健康资助规定或项目,包括发展援助性的;
33 为在医疗保健部门工作的人举办教育项目和培训,举办公共信息项目以反击造成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医疗性虐待的误解和偏见;
34 举办项目,以鼓励人们自动避免仅仅由于他们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以及对男人和女人的特性的刻板印象而让自己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或心理治疗或检测,建立儿童保护机制,使任何儿童都没有受到医疗性虐待的危险;
35 确保任何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精神或心理咨询和医疗不明确地或暗中地把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作为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来对待。
原则15.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利,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这包括通过演讲、行为举止或衣着来表达其身份或个性,以及用口头、书面或印刷方式,用艺术形式或通过任何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体寻找、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包括关于人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不分国界。
各国应该:
36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充分享受关于接受和传播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利,包括以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主办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形式进行的意见和表达;
37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充分享受通过演讲、行为举止、衣着或生活方式来表达其身份或个性的权利;
38 除了其他事物之外,尤其要确保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安全的概念不被用来侵犯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意见和表达权利;
39 确保所有人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平等享有获得信息和交流思想,以及参与公共讨论的机会。
原则16.荣誉和名誉受到尊重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对其荣誉或名誉的攻击,包括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攻击。
各国应该:
30 制止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人身羞辱的实践和对其的支持;
31 进行公共教育和意识提升,以促进公众理解和接受所有人——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尊严和平等,用与宗教自由兼容的方法来反击所有以认为不同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者下等低劣的思想为基础的习惯、文化和所有其他实践;
26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通过教育课程、职业培训、意识提升和行为规范促进等方法来反对歧视性的态度,尤其是学校、医学界、武装力量、警察、法院、法律界和媒体中的歧视性态度。
原则17.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权利都不能被引用来为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国家歧视,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作辩护。
各国应该:
40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人们持有不同意见、信念和宗教信仰的权利;
41 尤其要确保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自由持有和实践宗教信仰,以及不受其宗教信仰的干涉的自由权利;
42 确保不同意见、信念和宗教信仰的提倡活动不会导致由于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进行的人权侵犯。
原则18.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无论这些集会和结社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有任何关系。人们可能根据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组成社团,这些社团向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散发信息,或者散发关于他们的信息,促进他们的交流或宣传他们的权利。
各国应该:
43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围绕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进行组织、结社、集会和宣传的权利;
44 除了其他事物之外,尤其要确保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安全的概念不被用来侵犯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的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45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由于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阻碍和平集会和结社权利的行使,要确保对行使这些权利的人提供适当的人身保护;
46 支持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团体、协会和机构的发展。
原则19.行动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在一国边界之内行动和居留的自由权利,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不能用来限制或阻止一个人进入、离开或返回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
各国应该:
47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行动和居留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无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原则20.寻求庇护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寻求和享受其他国家的庇护,免遭迫害,包括与他或她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迫害。依照非强迫遣返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被拒绝进入一个国家或用其他方法被排斥在一个国家之外,结果导致他或她可能面临其他地方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迫害。
各国应该:
48 重新审核、修订和颁布立法,以确保对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迫害的有根据的恐惧被承认为给予难民身份和庇护的理由;
49 确保遵守非强迫遣返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被拒绝进入一个国家或用其他方法被排斥在一个国家之外,结果导致他或她可能面临其他地方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迫害。
原则21.家庭生活权
每个人都有权建立家庭,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任何家庭都不应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各国应该:
50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建立家庭的权利得到保障,无论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51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任何家庭都不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在与家庭有关的社会福利和工作权利上的歧视;
52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庭、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儿童的最佳利益是首要的考虑事项,儿童或任何家庭成员或其他任何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本身不会被认为不符合这一最佳利益;
53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已婚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已婚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和利益;
54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同性未婚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未婚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和利益。
原则22.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一个国家的文化生活应该反映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各种有关性行为和性别的表达和意见。
各国应该
55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所有人参与文化生活,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并且尊重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
56 鼓励国内出现的各种文化团体的支持者之间的对话和相互尊重,包括那些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的团体。
原则23.促进人权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在国内或国际上促进人权保护,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这包括直接指向促进和保护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者的权利的活动,以及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标准和提倡对其的认可的活动。
各国应该:
1 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为直接指向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包括与性行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权利——的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2 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反对指向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上工作的人权捍卫者,以及那些指向各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捍卫者的行动和运动;
2 确保人权捍卫者——无论他们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和所宣传的人权问题是什么——享有非歧视性的参加与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的交流的机会;
3 确保保护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上工作的人权捍卫者免遭任何由其人权行动所导致的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歧视,压力或其他任何由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所做出的专横行动。应该确保人权捍卫者无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原则24.犯罪者承担责任,拒绝免责
所有人权——包括这些原则所针对的人权——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权要求那些直接或间接对侵犯行为有责任的人对其行为承担与侵犯的严重性相对应的责任。不应赦免侵犯人权者,包括那些因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侵犯人权者。
各国应该:
22 确保所有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包括侵犯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条——指控得到迅速而彻底的调查,在找到适当的证据的情况下确保由独立和不偏不倚的机构迅速审判,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进行;
23 建立独立、不偏不倚和有效率的机构和程序来监督执法和司法机构,以便发现和消除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任何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4 消除任何使人们不能对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障碍,避免这些障碍被带到司法中。
原则25.赔偿和救济的权利
任何人权侵犯事件——包括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和侵犯这些原则中任何一条的事件——的受害者都有权得到充足和适当的赔偿。
各国应该:
57 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使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能够通过复原,赔偿,康复,赔礼道歉,保证不再犯和其他任何适当措施获得充分的救济;
58 确保建立有效的机构和提供赔偿和救济的标准,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接受过关于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问题的培训;
59 确保所有人都能够获得所有关于寻求赔偿和救济的程序的必要信息;
60 确保向那些支付不起获得救济的费用者提供经济帮助,确保消除获得这些经济和其他救济的其他任何障碍。
促进和实施这些原则的其他建议
[“(有名的行动者类型)应该是……”]
例如:
1 公民社会
2 国内人权机构
3 联合国和地区人权公约机构
4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其特别程序
5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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