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综述:走上法制化的新时期信访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0:47:41
2010年05月04日 14:58:22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中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走上法制化的新时期信访工作——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综述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赵超)信访工作,察民情,听民意,解民忧。
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日益进入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跃上了新平台。
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今年,这一条例已实施5周年。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制定出台了400多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5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处理和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信访形势连续5年保持了持续好转的良好态势。
《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群众信访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和任务,国务院于2005年对《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受欢迎黑名单”隐喻权力洁癖
2010年04月17日 08:57:23  来源: 新华网


【字号大中小】 【留言】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

朱四倍
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有7类人员被列入了“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这其中包括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4月16日《广州日报》)
“不受欢迎黑名单”的出笼,尤其是将非正常上访等7类人员的列入,可能会传递给社会一种不安情绪。理由在于:政府部门有没有权力、有没有资格给公民贴上“不受欢迎”的“标签”?如此的“标签化”处理,是否合理?
“不受欢迎黑名单”是想当然地把一些公民当成了社会的对立面,认为这些公民有可能危害社会。然而,“黑名单”中的部分人与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力得到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部门也不应用这种方式拒绝这些公民的要求,否则,就是推卸责任。
政府部门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而没有把公民分成三六九等乃至对公民进行“标签化”的权力。无论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还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把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归为“黑名单”,在显现权力自负的同时,也遮蔽了社会中之所以存在上访者的原因——权益伸张与利益诉求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不受欢迎黑名单”的出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洁癖的病态表现。洁癖是指现实中某些个体过于追求干净、卫生的做法,当这种洁癖被权力部门运用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就必然会发生偏差,让社会呈现病态。比如政府管理部门不是从扩大公民声音表达、保障公民利益诉求的角度看待上访者,而是认为上访者影响了城市形象,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等。这不仅无助于解决上访者出现的真正原因,更把上访者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常识告诉我们,面对生理洁癖,一要调整自己的观念,二要反问一下是不是越清洁就越不容易生病。人如果适度地接触病菌,反而会产生抵抗力。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权力“洁癖”。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是有机体,多样化是其表现特征。声音不一致是社会的常态,强求整齐划一的结果很可能导致更加不协调。
4位信访干部的“生命答卷”│信访干部相继累死让人深思│北京成立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