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9:09:06
小农,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本文指从事农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消费单位的一种社会细胞。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人:一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耕农;二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这两种是主体,其实还应包括这两部分周边性的人,如半自耕农,即拥有一小块土地,又租种地主的土地;还有富农,即自耕为主又出租一部分土地。
小农是封建社会中主要农业生产者。中国自战国以后的历史文明就是以这些小农为主要支撑点的,时代的兴衰,大抵是由小农的兴衰为标志的。然而影响小农兴衰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最主要、最直接的要属政治了,以致可以这样说,小农兴衰主要不是来自自身内在的经济原因,而是来自凌驾他们之上的政治因素。我们所熟悉的《礼记·檀弓》篇中“苛政猛于虎”章,以及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以小说的形式,从一个侧面把本文的主题早已揭露无余。我这里只是从历史的角度把问题再理析一下而已。另一方面,在历史学界,有些人太爱用经济的眼光和经济的方法分析问题,本文的用意之一是向这种习以为常的认识定势提出质疑。
一、政治因素在第一代小农形成中的决定作用
春秋以前,生产方式主要是大家族或强迫组织的共耕制,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大致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小农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但是小农的普遍化则是社会和政治改革的结果。我在1978年写了一篇题为《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的文章,详细论述了这个问题。在此以前,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把授田与西周的井田制并解,认定是春秋以前的事。我这篇文章论述了授田制始于春秋,普遍实行于战国,是当时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的这一论断已被众多的学者所接受。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可以说是实行授田制的结果,为了方便,现将上述文章的有关论述摘録于下。
把土地分给农民,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我们可总称之为“授田”制。受田的农民叫“公民”。
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简中,有“受(授)田”二字。该段文字是:“人顷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田律》)这批秦简反映的主要是秦统一前的事。这一记载极为重要,它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在战国时期,秦实行过“授田”制。
魏国的“行田”也是“授田”。《吕氏春秋·乐成》引魏襄王的名臣史起的话:“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行田”就是分给土地的意思。《汉书·高帝纪》:“法以有功劳行田宅。”苏林注:“行,……犹付与也。”根据《乐成》的记载,魏国是普遍实行过“行田”的。它应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主要内容。如果把“行田”同梁惠王关于凶年移民之事一并加以考察,我认为,说梁惠王(即魏惠王)的移民以“行田”为基础不是勉强的。
孟轲到齐国,对齐宣王讲的关于“制民之产”一段话也很耐人寻味。“制”即制定、规定之意。“产”指什幺?即文中所讲的“恒产”一“五亩之宅”、“百亩之田”。“制”的主体是谁呢?文中已点清楚,是君主。民产由君主规定,那幺把它解释为类似秦的“授田”、魏的“行田”,我想是可以说得通的[1]。
《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秦商鞅变法有一项是“制辕田”。再早,晋在春秋时曾“作爰田”[2]。辕与爰通用。关于“爰田”历来有不同释解。孟康的注是,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授给农民。上田每产百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根据孟康的注,“制辕田”也就是“授田”,同秦简中,“受(授)田”是吻合的。
另外《管子·国蓄》中讲的“分地”,《臣乘马》中讲的“均地”,《商君书·算地》中讲的“分田”,我认为都是“授田”,的别称。
关于战国存在“授田”制的事实,还可从许行到滕受廛一事得到旁证。农家学派的许行自楚到滕,对滕文公说“愿受一廛而为氓”[3]。滕文公给了他“廛”。廛是住宅,属封建国家。许行受没受田,种不种地呢?文中没有明讲,但在孟轲与陈相的对话中,谈到了许行之徒是从事耕种的。许行等耕种的土地从哪里来的?同廛一样,一定也是从滕文公那里领受的。
一个农民授与多少土地呢?大体是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在当时,这同一个农民的劳动力是适应的。《管子·臣乘马》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山权数》说:“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先秦文献中关于一夫百亩的记载很多:
“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4]。
“百亩之田,勿夺其食,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
“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6]
《汉书·食货志》记述魏李悝变法,实行尽地力之教,也是按一夫治田百亩计算。
授田百亩是当时的惯例,所以又有“分地若一”之说[7]。
先秦文献普遍讲一夫百亩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实行“授田”制的反映。
“百亩”是指针准地。土地有好有坏,具体实行时会五花八门。如前引的,魏一般分给百亩,邺这个地方土质不好便分配二百亩。另外,各地亩大小也不一致,《商君书·算地》记载:“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江陵出土秦简中的“受(授)田”,则是按顷计算。
受田的农民有没有土地所有权,能不能私自转送或买卖呢?关于这一点无明文记载。但以下材料从侧面说明没有土地所有权。
1.“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举”[8]。这襄对田用的是“弃”,对宅圃(宅旁园地)用的是“卖”。从侧面说明土地不能卖。
2.《管子·小称》记载,民恶其上,“捐其地而走”。“捐”是放弃的意思,与前一条材料意思相同。
3.“士之仕也,犹农夫之耕也;农夫岂为出疆舍其耒耜哉?[9]”照理土地比农具更为重要。如果土地属农夫,决不会不卖土地,扛上农具就到他国去。显然,农具属农夫所有,土地不属农夫。
4.战国文献有多处讲到民无法生活时嫁妻卖子。但没有一条言及卖土地。这同汉以后多把卖田同嫁妻鬻子连在一起,有明显的不同。如果拥有土地所有权,通常总是先卖土地而后卖子女。战国时材料只讲民嫁妻卖子,说明民卖土地的现象还不多见。
5.《庄子·徐无鬼》篇讲:“夫民,不难聚也;爱之则亲,利之则至,誉之则劝,致其恶则散。”这段文字形容民之来去未免太自由了。但在当时民逃来逃去的现象的确很普遍,这些逃亡之民被称之为“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我认为,民无土地所有权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些逃亡之民只要不被原主人捉住,便可在新主人那襄领受一小块土地。民大量的逃亡,使统治者很头痛。为了把民固着于土地,一些统治阶级代表人物,除提出加强行政管理外,在经济上还提出了种种方案。孟轲提出要使民有“恒产”,有了恒产“才能有”“恒心”。《吕氏春秋·上农》篇提出:“民农则其产复(即富),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大约到了战国后期,农民对所受之田有了较稳定的占有权。大约也是在此时期出现了土地的买卖。
秦始皇推行“令民自实田”之后,土地的私有成份增加了,原来受田的农民变为拥有一部分土地的自耕农。由于第一代农民大部分是由国家“授田”而形成的,加之以后又有多次用权力调整、重新分配土地政策(也可称之为“制度”)出台,在法权上从来没规定土地私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尽管土地可以买卖,在观念上和事实(一定时期)上,土地最高、最后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君主。
我之所以把第一代农民的形成单列出来,一方面它具有原型的意义;另一方面,在社会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它的性格具有遗传的意义。其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大改说来是承袭了战国、秦汉历史的模式。
二、专制权力支配人身中的小农
从解剖生产关系入手,可以洞察资本主义的全部秘密。但是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却是不能完全达到这一目的的。因为,前者是经济关系制约的社会,后者则是暴力(政治权力)支配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
几千年来的中国专制统治者都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诗经》上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0]可见早自周天子开始,就明确宣布了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人民  有无可争议的最高所有权和支配权,孟子说:“诸侯之宝三一土地,人民,政事。”[11]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了中央集权时代以后,仍然宣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12]。与周天子口号完全一致。
在土地和生产者两项中,封建国家尤其注重对生产者的支配。他们说,“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13]就是说,能够控制天下的人,一定是首先制服了他的百姓的人。能够战胜强敌的人,一定是首先战胜了他的人民的人。因此战胜人民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制服民众,就象冶炼工人随心所欲地将金属熔之于炉、煅之于砧,制陶工人任意地揉搓泥土,以造出符合他们任何意志需要的器具来一样。“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14]控制了人民,自然就控制了土地,就会生出各种财富来满足他们的需要。
为了强化对生产者人身的控制,历代王朝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严密的政治统治系统和庞大的常备军。而在基屑社会直接施诸人身的措施,则是加强户籍管理,严密什伍里甲制度,控制社会谋生途径,运用政治组织措施迫使整个社会生活的政治化以及在法制上实行连坐制度等等。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统计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由于上交到中央的户籍簿册一律都规定用黄色的封面,所以户籍又称黄籍或黄册。“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15]加强户籍管理从来都是历代统治者管理国家和控制人身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作为“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是同“授田制”的实行,小农的普遍化同时发展起来的。
战国时的户籍大致可以勾勒如下:
“户籍”对各户人口、劳力状况、财产,均有详细登记: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16]
“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17]
“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君实乡卅藏焉。”[18]
“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19]
地方官吏的一项主要任务便是核查核对户籍。《管子·立政》中提出要“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着。”农民不准自由迁徙,《商君书·垦令》中提出“民不得擅徙”。《管子·禁藏》中提出“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逃亡者被捉住要给以严厉的惩处,“逃徙者刑”[20]魏设有《奔命律》,便是专门惩治逃亡的法律。江陵出土的秦律中有一条规定:“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21]这条的大意:秦国原来的人(以别外来户)逃亡被捉住,上造(军爵中的第二级)以上罚服三年砍柴苦役,公士(第一级,最低的)及以无爵之民,要罚服四至五年筑城的苦役。
民出入邑里,都有有司、里正、伍老之类的小吏监督。《管子·立政》有如下的描述:邑里“筑障塞匿,一道路,专出入。审闾开,慎管键,管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间有司见之,复无时。”看,多幺严紧啊!
对农民的生产劳动也有严格的监督。文献中多有记述,择其要者抄録于下:
“贤者之治邑也,早出暮入,耕稼树艺聚菽粟……”[22]
“行乡里、视宫室、观树艺、简六畜、以时均修焉。劝勉而姓,使力作勿偷,怀乐家室,重去乡里,乡师之事也。”[23]
“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修顺,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24]
《吕氏春秋》和《礼记·月令》按季、按月提出对农民生产进行监督。《吕氏春秋》中还具体地提出,春天令“耕者少舍”,夏天“命农勉作,无伏于都”,即一律搬到田野庐舍中去住。秦律中规定:“百姓居田舍毋敢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御之,有不从者  (罪)”[25]监督是何等的严啊!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有源头,农民必须有收成。《吕氏春秋·孟春》中主张,开舂要“先定准直”,即规定产量,李悝实行“尽地力之教”,也规定了每亩的标准产量。各国还有专门法律规定惩罚不勤力耕种者。《管子·大匡》中提出耕者“用力不农(义为勉)”,“有罪无赦。”《吕氏春秋·上农》中说:“民不力田,墨(没收)乃家畜。”更有甚者,商鞅变法中规定“怠而贫者,举以为孥。”[26]国家控制的“公民”还常常作为君主的赏品,赐给功臣权贵宠幸。逭中又可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一是连同土地和部分行政权一同赏赐,这叫“赐邑”。
二是把“公民”向国家交纳的租税赐给受赏者,这叫“赐税”。
三是作为受赏者的“隶家”。秦规定军士斩敌“五甲首而隶五家。”[27]这种“隶家”并不是奴隶,而类似《商君书·境内》篇中讲的庶子。庶子每月无偿地服役六天。
总之,“公民”没有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封建国家。
秦汉以后的户籍,比战国更严密、完善。汉代法定每年八月,县都要案产比民。案比之时,境中所有民产,不分男女老幼,都要整家地前往县府,聚集庭中,由主管官吏将每一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材的高矮、胖瘦和长相,以及有无特殊的生理标志等等,一一查验明白,然后重新造册,在年终时由乡县上报所属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这种案户比民的做法当时称为“算民”。这种户口簿籍当时称为“名数”。这种户口的按时上报制度和垦田、钱谷出入的按时上报制度一起,称为“上计”。隋唐时期的“貌阅”、“团貌”,是汉代案比制度的继续和发展。主管官吏在案比、貌阅中如果发生作弊情事,会受到严厉的惩处。隋文帝开皇五年(公元585)下令州县大索貌阅,凡是查出产口不实的,乡正、里长都要发配到边远地方。
户籍制是一套严密控制人身的组织系统,将每一个村邑、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毫无遗漏地织人国家行政网络之内。它远远超出了一般行政管理的范围,而成为君主国家控制生产者、奴役生产者的重要工具。君主国家的一切赋税和徭役,都要根据地籍和户籍摊派下去和征发上来。
周秦以至隋唐,国家计丁授田,按产、按床征发租、庸、调,显然完全是以人丁作为主要依据[28]杨炎推行两税法以后,虽然开始把土地因素考虑进来,但也只是根据人丁、土地两项标准定赋,所谓“产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29]人丁仍然是国家制订赋役的主要依据之一。直到明代,情况还是:以鱼鳞册为经来登载人们的土地占有,以黄册为纬来确定人们的赋役负担[30]。清代在其立国之初,就承袭明制编篡《赋役全书》,立鱼鳞册和黄册与之相表裹。可见,集权国家的赋役之征从来也不曾脱离过人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人身控制的政治途径来实现的。
户籍同时又是控制谋生之路的机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满足自身的剥削贪欲和巩固既得的特权地位,总是竭力运用政治统治力量控扼经济趋势,障塞通往工商的大门,把人民都驱迫到务农这条路上来。他们认为,“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上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买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可以糊口也,则以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31]要使民俯首听命于君,就要牢握予夺之柄,控制人民的生存命脉,做到“利出一孔”[32]。“私利塞于外,则民务属于农;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33]“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养,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之,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人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34]正是出于这一动机,历代无不奉行“崇本抑末”之策,在很多朝代里都有国家“下令禁民二业”[35]的情形,凡是国家分予土地令其务农的人,就不再允许他们从事捕鱼、打猎等等副业活动。宋代的石介说,“山泽江海皆有禁,盐铁茗皆有禁,布绵丝枲皆有禁,关市河梁皆有禁”[36]这是历代同共的现象。贾谊曾经建议汉文帝,欲使国家富强,根本措施在于“殴民而归之农,皆着于本”[37]“殴民归农”一语,就充分地表现出了政治支配形态下农民与土地结合的很大程度的强制性和被动性。
三、专制权力支配土地中的小农
在漫长的农业时代,土地无疑是全社会赖以为生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垄断了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自然也就控制了全社会的经济命脉。所以,和专制国家绝对支配社会成员人身的政治体制相一致,专制国家也支配着人们衣食之源土地。在这种经济体制下,要幺就是完全的土地国有,要幺就是国家和民众的二级或多级的土地所有。在多级所有中,又是由国家握着最高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经济体制始终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相辅相成。
从商鞅变法规定土地“民得卖买”以后,历代封建国家除直接经营一部分土地如屯田、营田、公田外,其余大部分土地则赋予私人以一定程度的所有权,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历代的官田、屯田、营田,以及西晋的占田制,北魏、北齐、北周、隋、唐的均田制,史学界多数认为是封建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但是,所谓“民田”的所有权是否真正操于民手呢?
土地私有权问题,需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人须是自由的个人(至少法律形式上是如此),然而造在古代是不存在的。连人身都不能独立,何来土地所有权之独立?
自从董仲舒说了商鞅“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以后,就给人们一种感觉,似乎商鞅变法之后,土地的自由买卖就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特征,从此地权就可以随意转移,就开始了以经济形式进行运动的地主(个人的)土地所有制的昌盛。
这是一种错觉。土地买卖的形式虽然存在,但它始终不曾突破政治支配形态的硬壳,与自由的商品交换无法等同。
首先,私人拥有土地的数量在很多朝代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这就是“名田”制度。什幺等级身分,可以拥有多少地产,“各为立限,不使过制”。
其次,封建国家可以经常实行强制性的迁民以改变个人的土地占有状况。
秦始皇没有统一六国之前,已屡有迁民之举。统一六国之后,见于记载的迁产达26万家。此外还有徙谪各边屯戍者不可胜计(其中遣戍五岭即有50万)[38]汉朝自高祖九年(公元前198)迁徙山东大族。成帝鸿嘉中起建昌陵,徙郡国吏民5000余产以奉陵邑;后来作治五年不成,工程下马,又将所徙吏民全部迁还原籍。两汉时期由于匈奴的关系,时而徙内地之民以实北境,时而又徙北境之民还人内地以避其锋,民无宁日。当时人说:“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家一人死耳。诸亡失财货,夺土远移,不习风俗,不便水土,类多灭门,少能还者。”官府迁民之时,“至遣吏兵,发民禾稼。发彻屋室,夷其营壁,破其生业,强劫驱掠”,以至“万民怨痛,泣血叫号,诚愁鬼神而感天心”[39]魏文帝徙冀州土家5万户以实河南;北魏道武帝徙山东民吏10万余口以充京师。此后,迁民之举无代不有。直至明代洪武三年(1370),徙江南民14万户于凤阳;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十年(1397),徙天下富民2万户于南京。
迁民的原因是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也有军事的原因,动辄几万户、十几万户的大规模迁民,其中主要还是自耕农。在这里,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在政治支配形态下,不过如同可以随意驱遣的奴婢,只有封建国家对人的政治支配,才是真正起作用的因素。
农民具有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与封建国家握有最高所有权、支配权并不是不可并存。所以在历史上,人们一方面切实感到“民田”区别于“官田”,是“民自有之田”;另一方面又感到一切仍在朝廷控制之中,艰耕苦耘不过还是为封建国家效力。陆赘说:“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40]宋李观说:“土,天下之广也,而一块莫不敢争,先为之限也;口,天下之众也,勺饮无所阙,先为之限也。”[41]这些并非迂腐之见,而是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反映,而这种反映是抓住了本质的。
小农的土地不仅经常遭到国家暴力的剥夺,官僚贵族们也常常凭权进行侵占。非法的暴力兼并虽不是封建地主的起点,但在扩大地产中是主要手段之一。这类的暴力侵夺史不绝书。淮南王的亲属,“得王幸,擅用权,侵夺民田宅,”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42]田蚣强夺窦婴之田[43]。官宦之间尚且强夺,官对民的侵夺更不待言了。南朝时期官宦大家“兼岭而占”,“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44]“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官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45]唐朝初年虽有均田令,但仍有不少人越制强占。高士廉贞观元年出官益州,言“至今地居水侧者,顷位千金,豪富之家,多相侵夺。”[46]贞观以后强取豪夺的现象更多。永徽年间,贾敦颐任洛州刺史,他从豪富之家“括获三千余顷”非法侵占的土地[47]。宋代土地买卖现象比前有了明显的发展,但靠暴力侵夺的现象每每发生。王蒙正恃章献太后势,在嘉州“多占田”[48]杭州钱塘湖“溉民田数十顷”,“为豪族僧坊所占冒。”[49]越州溉田八千顷,“多为豪右所侵。”[50]孙梦观说:“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弥望千里”[51]王迈说:“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万里者。”[52]明代盛行的投献,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暴力兼并,正如趟翼所说:“有田产者,为奸民籍而献诸势要,则悉为势家所有。”[53]这类的暴力兼并与买卖原则迥然不同。马端临在总结土地兼并方式时曾作了如下的概括:“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用。”[54]过去学界对土地买卖比较重视,揭发和研究也比较深入,但对有力可以占田则注重不够,甚至把强力兼并也归入贸卖之列,逭是一个严重的疏忽。
上述暴力侵占,根本不是地租地产化,而是暴力与特权地产化。
在土地兼并中,还有政治暴力与买卖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同凭借政治手段占有地产不同,它借助了买卖的形式。然而这种买卖又不是建立在市场平等交易的基础上,是刺刀逼迫下的买卖,历史上称之为“强买”。强买是典型的超经济的买卖,是官僚权贵扩大地产的主要方式之一。萧何以“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55]窦宪“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田园田。”[56]对公主尚且贱直强买,对一般人更可想而知了。南朝时期的颜延之“买人田,不肯还直。”[57]唐初“褚遂良贱市中书译语人地,思廉奏劾其事。”[58]武则天时期张吕宗“强市人田。”[59]唐玄宗天宝十一年诏中谈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帖,致令百姓无处安置。”[60]可见当时强买现象十分严重。五代时期,赵光胤曾谈到:“先是,‘条制:权豪强买人田宅,或陷害籍没,显有屈塞者,许人自理,。”[61]说明当时强买现象很多。明代大官僚霍韬子弟强以“减价买田。”[62]大官僚杨廷和与陈士杰都用“减价”或“半价”方式强买人田[63]。其实,强买并不是强占与买卖简单的合成物,它是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有现象,只有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才有它存在的社会条件。强买不是在自由买卖的身上附加了一点暴力,而足暴力的掠夺在商品交换有了一定发展的情况下釆取了自我遮掩的方式。从历史进程考察,强买标明了政治暴力不得不向经济靠拢,然而它的存在又说明买卖本身还不是自由的,同时说明卖方的人身及其所有权也还不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在强买这种形式中,土地还缺乏商品的性格,地价多半只有象征性的意义。在许多情况下与其说是买卖,勿宁说是买卖形式掩盖下的掠夺。在这个过程巾政治暴力居于支配地位。
有些土地在买卖时看来是两造平等的,但是深察一下就会发现,造成土地买卖的原因不是经济的自然成果,而是政治暴力促成的。史籍中大量记载表明,许多出卖土地者是因为政府强征暴敛和繁重的差役把他们逼到了破产的境地,不得不出卖土地。《管子》中有一段描述很具体:“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买什去九”。[64]关于《国蓄》篇的制作时间,学界有争论,但至迟也不会于汉代。文中虽没有具体列出土地,如果土地能买卖,毫无疑问也应包括在其中。从这里看到,一纸令文就把价值规律打得零乱不堪。武则天时期由于“近缘军机,调发伤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剔(贴)屋卖田,人不为售。”[65]唐德宗时由于“租税皆不免,人穷无告,乃彻屋瓦木,卖麦苗以供赋敛。”[66]宋绍兴六年(1136年)知闰江府章谊奏曰:“民所甚苦者,催科无法,税役不均,强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无税之田,使下户为之破产。”[67]顾炎武在叙述明代力役时指出,“往昔田粮未均,一条鞭未行之时,有力差一事,往往破人之家,人皆以田为大累,故富室不肯买田,以致田地荒芜,人民逃窜。”[68]这是讲差役之祸。明代税也同样造成了大批人破产。黄宗羲云:“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十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69]清代这类情况也很严重。康熙初年“差役四出,一签赋长,立刻破家。……中产不值一文,最美之业,每亩所值不过三钱、五钱而已。”[70]清代任源祥也说过“征愈急则银愈贵,银愈贵则谷愈贱,谷贱则农愈困,农愈困则田愈轻。”[71]单从市场看,这类买卖或许是自由的,甚至还有乞买的现象。停留在这一点显然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因为这种买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治暴力。封建时代的徭役和赋税是以超经济的权力支配为基础的,它可以不遵循任何经济规律,任意地进行征发。正如《淮南子》所说:“末世之政,田渔重税,关市急征,泽梁毕禁,纲罟无所布,耒耜无所役,民力竭于徭役,财用弹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瞻。”[72]“上好取而无量,下贪狠而无让。”[73]当政治暴力把农民推到了破产死亡之境而出现的土地买卖,很显然,这种买卖与不能补偿成本而造成的破产或为了某种经济利益而出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这里,政治起着决定作用,正如清印叙述了赋税制约地价起伏之后所说:“转移之机,盖在朝廷。”[74]
在土地暴力兼并中受损之“民”不仅仅是小农,还有一部分没有特权的地主,但主要的是小农。
四、权力支配社会分配中的小农
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权”与“利”的关系上,既然是权越大、得利越多,那幺在我国古代社会,社会产品分配中的执牛耳者,自然是拥有全国最高政治权力的君主及其专制政府了。而在社会产品分配之中,虽然不少朝代都有国有土地,有的朝代(如明朝)甚至有直接满足皇帝需求的皇庄,但历代君主及其专制国家占有社会财富,主要还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向农民征取的赋役。
赋税“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75]它是由国家直接向一般社会成员(平民)征收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封建统治者们一直十分重视赋税的征收。
封建国家的所谓经济专家们,实际上都是敛财家,对生产与分配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分配,例如唐代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其根本目的,还是保证封建政府的赋税来源。
历代中央政府在一些经济专家的主持下进行过一系列的经济改革,从唐代中期宰相杨炎搞的两税法改革、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一直到清代的摊丁人亩,所有这些改革,实际上都是税制的改革。其中心思想只有一个:如何在变化了的条件下,把老百姓手中的粮钱依旧夺过来。对于国家直接控制的小农来说,地租和赋税是合二为一的,赋税是第一次分配,而不是再分配。
由于地租和赋税未分离,所以租、税、赋、征、籍、敛等等概念常常是混用的。
除田税外,另一重要的赋税就是所谓的丁税,即户口税。据史书记载,战国时代各国就有户口税。当时的户口税中又分按户征和人头征两种:所谓的“正户籍”[76]是指产说;  而“正入籍”、“正籍”[77]等,是指征人口税.秦国商鞅变法也同样规定了要收“口赋”。在汉代,人头税按年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算赋:凡15岁到56岁,不论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缴纳120钱,称为一算,它是用来治库兵车马,即军费开支的来源;二是口钱:凡7岁到14岁,不分男女,每口每年缴20钱。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的算赋竹简中的记载看,算赋在当时不是按年,而是按月敛取,每月从8钱到36钱不等,一年的总数大大超过120钱。另外,在算赋中还夹杂着给地方官吏的吏奉以及差费等等[78]在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实力不在于占有土地的多少,而在于臣属人民的多寡。“丁口之赋”是连没有土地的佃农、客户也要交纳的,因而同样很重要。
除了田赋、丁税等正税以外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还要向人民征收许多杂税。你要上山打柴、打猎,入水捕鱼吗?国家要求交纳山泽税[79]并设有专门官吏进行管理;你要从事工商业做买卖吗?国家在交通要道处设立关卡,征收关税[80]在市场设“市吏”,征收“市税”[81]。除此以外,住户要交税[82]养蚕桑要交税[83],养牲畜要交税[84],甚至死后葬在山上也要交税[85]可以说在整个社会当中,除了享受政治特权的贵族官僚以外,从事任何工作的人都逃脱不了封建国家赋税的压榨。
赋税应该征收多少,在理论上有一定数量的限制,但实际上却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史谓春秋时的趟简子派人去收税,吏问收多少,简子回答道:“勿轻勿重。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86]。可见税率完全是由统治者任意确定的。在湖北江陵,从汉代前期的墓葬中出土了一批税收竹简,从这些小卜的简牍之记载中可以看到,当时田租中所加的杂税有祭祀用谷、酿酒谷,还有折耗等等,其数量竟连田租的1/4以上,这实际比当时国家规定的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税率要超出许多。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在其确定应向百姓征收赋税的限额时,往往只是视自己消费支出的状况来定。最清楚地表现了这一点的莫过于唐代杨炎实行的两税法了。两税法的灵魂就是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状况确定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就是所谓“量出制人”[87]其实何止唐朝,历代君主制定税政总的原则都是如此。既然国家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人”,那幺君主心血来潮,任意扩大征税额就自然是经济出现的事了。例如隋炀帝“东西巡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88]又如唐代宗广德二年(764)“以国用急,不及待秋,”“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89]。明神宗时天下赋税年额400万,万历二十七年(1599)筹备皇子婚礼,釆办珠宝用银2400万,二十九年(1610)取办金宝杂料又用1057万,帑匮无法支取,概命“增开事例助用”[90]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历代统治阶级极度奢侈,随时增加赋税的事例,真是不胜枚举。在古代中国,国家的赋税,就是喂养封建国家及其全部官僚机构的母奶。在一个权力支配经济的社会里,造就是国家赋税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封建国家利用赋税,无偿地占有了大量的财富;但还有很多时候,封建国家及统治者需要的劳动力并不需花钱去雇,而是依靠国家权力向人民直接征发徭役就可以了。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最典型的超经济强制的形式。
从大量记载看,徭役往往是老百姓最不堪忍受的负担了。早在周代,我们已能听到当时的劳动人民在为徭役的沉重发出的愤愤不平之声了。孟子曾谈到当时农民除了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外,还有“几役之征”[91]。这里的“力役之征”也是指的徭役。当时有很多思想爱都曾向统治者发小过“勿夺民时”的呼吁。
秦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徭役便在全国的规模上有了更大程度的发展。以秦代为例,袁仲一先生曾经根据秦始皇陵的考古资料对秦王朝的徭役状况进行了考察,他从秦始皇陵修建中的土方工程量推算出,仅为建陵,秦代每个劳动力平均就须服役120余天至于其它工程,如修阿房宫、北筑长城、修驰道等等耗用劳力都不在少数。其时徭役之酷烈,使“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92]。这是多幺沉重的徭役负担啊!汉武帝时,仅屡兴大军一事,已使国中“六畜不育于家,五谷不殖于野”[94]。十数年间天下人口减半。隋炀帝时的徭役酷烈,皆为人们所熟知。同时,地方性的杂役也很厉害。如宋时“凡有科差,州县下之里胥。里胥之所能令者,农夫而已。修桥道,造馆舍,则驱农以为之工役;远官经山,鉴司巡历,则驱农以为之丁夫,使之备裹粮以应州县之命,而坐困其力”[95]明代则是“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间人户亦令之山银,……甚至一家当三五役,一户遍三四处”[96]顾炎武称,其时“民当农时,方将举趾,朝为轿夫矣,日中为杠夫矣,暮为灯夫矣。三夫之候劳而未止,而又为纤夫矣。肩方息而提随之,稍或失夫驭而长鞭至焉。如此,民奔走之不暇,何暇耕乎!”[97]明武宗南巡,自仪真至张家湾,“伺候人夫不下数十万”[98]气派与隋炀帝相仿佛。即使在历代盛称的治世,也不难看到徭役的繁重。汉初史称“清静无为”,而在“天下户口可得而数者才十二三”的情况下,惠帝三年竞发长安600里内男女14.5万人城长安,不仅征及丁男,而且征及妇女[99];义景之时,  史称“十五税一”,然共时“农夫五口之家,共服役者不下二人”[100]唐初“贞观之治”最南美名,而贞观十一年(638)侍御史马周上疏陈时政说,丧乱之后,比于隋时,百姓才十分之一。而供徭役,春秋冬夏,略妩休时。可见,残酷的徭役在历代都是个严重的大问题。
封建统治阶级征取的徭役,实质上就址老百姓的劳动在尚未物化之前,就已被拥有政治权力的封建国家所攫取了。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道理好讲,最有发言权的是政治权力,统治者完全不用通过任何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便直接占有了他人的劳动。
五、对小农的摧残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停滞性
中国历史的发展,从秦汉开始,主要表现在外延的扩张,而不是内含的提高,这就是停滞性。对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和停滞性的原因,固然需要从多方面来探讨。我认为,认真分析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对封建社会经济规律的干预和破坏,或许会找到一把打开这个迷宫的钥匙。
封建时代的经济规律,具体讲起来有许多,但从封建社会能否生存和发展这个根本点上来看,有两个最主要的规律:一是简单再生产的规律,一是价伉规律。之所以说有两个主要规律,是因为简单再生产是封建社会生存和延续的基础;价值规律的实现和作用范围的扩大是推动扩大再生产和封建经济发展的主要杠杆,是封建社会内部产生新因素的前提。小农生产表现为一种简单再生产。但这并不是说这种简单再生产是一成不变的,简单再生产包含着扩大再生产的因素诸如农民扩大再生产的要求,生产工具的逐渐改善,生产经验的不断棱累等等,但这些因素能不能变为现实,能不能成为推动和瓦解小生产的力量,要行社会能否提供适宜的条件。
价值规律是与商品交换同时来到人世问的。但在春秋以前,由于商品交换与商品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地位甚微,所以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也极其有限。春秋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工商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日益发达,交换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社会分工看,春秋战国时期,各行各业已经泾渭分明,纯粹的门给门足的门然经济的概念已不能完全反映当时的社会而貌。基本上反映这一时期情况的《管子》一书,把士、农、工、商并列,称为四民。基中《大匡》篇说:“凡仕者近宫,不仕与耕者近门,工贾近市”。可见工商在社会上已赫然成势。社会分工已经发展到人们只有靠交换这条纽带连接起来才能生活下去的地步。《孟子·滕文公》篇所载陈相与孟子的对话,就是极好的左证。对话是围绕着对滕文公的评价开始的。儒者陈相受了农家许行的影响,认为滕文公不与民并耕,不是贤君。孟子却认为这是社会分工不同,他反问陈棚:许行是否必织布而后衣?自织冠而后冠?自制釜甑再做饭?自造铁器然后耕?陈相回答说都不是,都是“以粟易之”。何以如此?因为“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其次,反映这个时期工商业繁荣状况的材料也相当多。《管子·国蓄》说:“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买”。当时名扬千里的大商贾的确是相当多的。《国蓄》篇还说:“且君引錣量用,耕田发草,土得其谷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计本量委(积也)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而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治乎?”这里从商人的囤积居奇讲到市场的流通量,并说明了市场调节与治国的关系。从《管子》所提供的材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当时货物比价,劳动生产率,粮食在流通中的情况等景象。《富国》篇说:“今为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换言之,即当时一个手工业者的劳动可以养活五个人,这自然讲的是劳动生产率。能表明价值规律社会作用的另一个证据,就是当时货币的大量发行和职能的增加。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不同形式的金属币不翼而飞,无胫而走。所以《管子·国蓄》篇说:“五谷食米,  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当时,货币已不仅充当个位尺度、流通于段,而且还充当储藏、支付手段。如《管子·山至数》说:“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又说:“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还说:“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资(皆也)在上,币资在下”。
以上事实说明,价值规律已成为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条重要规律了。
我们认为,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一种进步的力量。它对自然经济的结构,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冲击力。商品经济的活跃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成正比。这一点,连古人都有所认识。如《管子·乘马》篇说:“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又说:“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管子·问》中还说:“市者,天地之财具也,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
上述两个规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同作用。农民的简单再生产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它本身虽然不能产生使社会变革的新因素,但随着生产的不断扩大,可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丁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价值规律的不断实现,必定会掀起社会的波澜,小农经济必定会在市场中找到新的出路。封建经济决不会停滞在一个水平上,中国也一定会较早地出现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但是,秦汉以后的历史事实和我们这种推论正相反,中国封建社会具有长期性和停滞性的特点。这个历史的罪责究竟由谁来承担呢?我们认为,这不应归咎于中国封建经济结构本身,而是由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对以L两个经济规律的抑制和破坏造成的。
封建君主集权对简单再生产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征收繁重的赋税和征发沉重的徭役上。封建君主专制的整个国家机器象古代传说的贪食的凶兽饕餮一样,贪婪地吞食着赋税和徭役,而且越吃越多。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君主专制国家为满足他们无止境的挥霍享乐,常常连不在恩遇之内的和未能参政的普通地主,也作为搜刮的对象。君主专制国家无疑是代表地主阶级的,但在再分配问题上也常常侵犯许多地主的利益,以致在统治内部出现一些异化现象。象秦末、汉末以及以后许多次大的农民起义中,往往有相当多的地主分子参加,除了政治原因外,其经济的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对待农民的简单再生产上,君主专制国家也有二重性。统治者为了能够长久地获取赋税和徭役,为了政权的稳定,不得不使劳动者得到奴隶般的生活条件,需要农民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这不仅表现在赋税数量的调整上,而且甚至还提出了土地问题。前者如汉初的调整租税率,在一个短时期减免全国或部分地区的赋税,汉武帝在危机面前下罪已韶并调整赋税,以及在昭、宣时期的继续克制等等。后者如汉代有时把一部分公田租给农民;另外从董仲舒开始,不断有人提出限制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的主张,一直到后来出现了王莽的井田制的试验。从春秋以降,许多政治家与思想家认为,赋税与徭役的轻重是农民能否进行正常生产的关键。他们所上的各种名目的治安之策,多数属于希冀君主减少赋税、徭役之类。一些思想家还提出了产品分配量与治国的关系问题。如《管子·权修》篇说:“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问,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人必危”。《管子·正世》篇把既不能使民陷于窘困之地,  又不能让民富足的界限称之为“齐”。当然这“齐”中也包含丫政治的统治内容。总之,一些人已经认识到,统治阶级的最大利益就是要民既不因窘迫而抗上,又不因富裕而生邪,永远在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环境中生活。这种状况是君主专制国家所最理想最满意的。
但是,历史的事实是:即便是这样极为可怜的认识,也多半停留在理论上,认真执行的君主并不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君主专制国家总是表现为更多的破坏简单再生产。战国时期,已经有许多思想家对当时繁重的赋役、徭役,进行过猛烈的批评。如荀子说当时是“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呼吁要“轻田野之税”,“罕兴力役”[101]秦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帝国以后,其赋税、徭役之重是众所周知的,无需多说。秦朝是一个短命巨人。它之所以速亡,最主要原因就是专制君主利用空前强大的权力对社会经济大砍大杀的结果。它既然在全国范围内破坏了简单再生产,使整个社会无法生存下去,当然在它面前就只剩下灭亡这一条路了。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日里,一再表明,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对经济规律的愚昧而凶残的干预,使广大农民失去了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所以社会危机四伏,最后不得不走向崩溃,引起朝代更替。
或曰,中国的封建统治者是重农的,怎幺说他们破坏了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呢?不错,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历来宣扬重农。但对此说必须进行具体的实质性的分析。所谓重农充其量是使简单再生产得以维持;更多的是不能做到逭一点,而使简单再生产不断陷入绝境。为什幺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认为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君主集权制是在争夺对农民的直接赋税与徭役的斗争中产生的,所以它的存在并不是象有的人主张的那样,是为了保护小农经济,而是为了掠夺农民的财富。它有时也关心生产,但目的是为了能够多搜刮到一些东西。这正如《墨子》早就说过的:“广辟土地,籍税为财”[102]。
第二,君主专制国家的支柱是军队和官僚。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看,每个王朝的初期,军队和官僚相对地说要少些,其后几乎都是按几何级数增长。不要说其它因素的影响,单就这种不断猛增的军队与官僚,就足以置小农经济于死地。
第三,强大的君主专制集权与分散弱小的个体小农形成鲜明的对照。封建国家依靠军队和官僚可以任意向农民发动进攻,而农民却极缺乏抵御能力,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必然在客观上助长封建统治者的暴虐性格,使统治者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许多思想家、政治家视君主为握有能使民贫富、生死之权的人物,君主有生杀予夺之权。
第四,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矛盾,造成了君主专制政体下官瞭队伍的不稳定性:封建时代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时代,有了权就有了一切。所以每一个官僚在他为政期间,无不拼命搜刮。搜刮来的民膏民脂,一部分自己挥霍享受,一部分奉献朝廷,作为邀功请赏和拉关系的资本。有时又互相厮杀,掀起政治风暴,给简单再生产以毁灭性的打击。
第五,由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一贯压制和打击:工商业,造成了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这就使简单再生产缺少了刺激扩大再生产的因素,造成了简单再生产社会条件下降的趋势。这就增加了简单再生产的脆弱性,使简单再生产更容易受到摧残。
第六,无限制的徭役使大量劳动力离开了土地,常常使简单再生产无法进行。我们知道,单个的劳动力,对于简单再生产来说,其重要性较之大工业生产要突出得多,所谓“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103]集权制国家强加给农民头上的无补偿的徭役,无情地摧毁了劳动者队伍,口头上即便喊着重农的口号,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我们认为君主专制中央集陇对简单再生产、对小农经济的破坏作用是主要的。君主专制国家经常的大量的赋税、徭役,使简单再生产常常遭到毁灭性打击,个体小农经常地处于绝对贫困甚至破产之中,社会经济当然不能发展,封建社会也就陷于长期的缓慢的痛苦的发展之中。
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对价值规律的破坏主要表现在抑商政策及其行动上。商品生产与交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整个封建时代尽管自然经济是个汪洋大海,但任何人也必须同商品经济保持程度不同的联系,人人都离不开工商业。正因为如此,所以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主张保护工商业,如孟轲、荀卿以及盐铁会议上的文学之士等等。孟轲主张对工商业实行免税,即所谓“关市讥而不征”[104]荀子疾呼要“平关市之征”[105];西汉盐铁会议上,文学之士更是极力反对中央集权国家垄断工商业、压制工商业的政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许多地主和部分官僚还去兼营工商业,被人们称之为工商地主或官僚工商地主。利之所在民逐之,地主们不是也在其中吗?从中国历史看,真正主张抑制和打击私人工商业的是君主专制国家及其维护者。
在他们看来,工商业的发展破坏了国家赋税、徭役来源的稳定性,私人工商业者通过市场利用经济手段与国家争利,货币的平等性格破坏了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威,工商业的发展会使国家失掉农民这个最广大的兵源,商品经济的发展会使人变得聪明而有才智,不再象过去那样愚昧无知而被任意摆布。这一切,都是和君主专制制度不兼容的。君主专制国家需要的是源源不断的赋税、徭役,需要的是君主的绝对权威,需要的是人们的愚昧无知,需要的是抢走了你的东西,你还得感恩戴德。你看,工商业发展所带来的东西既然与君主专制国家的要求正相反,专制国家怎幺可能不去起劲地打击私人工商业呢?
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对私人工商业的抑制起自李悝的平籴法。《商君书》也有不少抑末的具体主张。这些理论与措施是否变成了现实,未可证明。但从战国私人工商业的发展与繁荣景象看,抑末大概还多半停留在理论上。但秦统一中国后,统治者可就釆取了一系列打击私人工商业的实际措施。如秦的谪发贾人戍边,汉初不准商人乘马坐车、穿丝绸衣服,对商人以重税困之;汉武帝推行告缗令,实行盐铁专卖和手工业官营,以及哀帝时“买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106]。等等。
对官营手工业与专卖制,过去人们多予肯定,认为它抑制了工商对小农经济的侵蚀,保护了农业生产,国家得到了工商之利。我认为这种看法很值得商榷。工商业无论私营或国营,都说明它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其差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究竟用什幺样的尺子去衡量这种工商业的历史作用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价值规律的实现程序来考察。也就是说,凡有利于价值规律实现的,就应予肯定;反之,就应否定。私人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虽然不可避免地发生市场投机,但在当时它根本不可能垄断市场。所以不管这种投机多幺激烈,商品的价格只能围着价值转动。商品与交换越发展,价格离价值的中轴线就越近。所以私人工商业的活跃,从总的趋势看是对价值规律的实现有利的。与此相比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经营的工商业就不同了。这种工商业的兴办或为了制造器械用具,或为了赚钱,或为了重农柳末,或兼而有之,总之,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由于它是君主专制的从属物,所以它一开始就是脱离价值规律的。
官营手工业的产品主要是供统治者使用,供自己使用的这些产品,自然不存在实现价值的问题。这类生产不能自我维持,而是靠国家财政来维持,往往耗资很大。如贡禹说汉元帝时仅供皇室用的东西织室费“一岁费数巨万”[107]这种花费,如同统治者建造宫殿、亭台、楼阁、苑囿、陵墓一样,是纯消耗性的。由于这种生产不参加社会生产的总循环过程,所以对国计民生非但无益,反而有害。人们常常赞美官营手工业产品的精美,却往往忽视它的消极的历史作用。有的官营工商业的产品也投入市场,如盐铁的生产与专卖。但由于专制国家靠权力来垄断生产与经营,排除了竞争,这样商品的价格就从市场的自然天地转到了官僚的手中,形成了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在某种意义上如同征收赋税一样,是一种暴力剥夺。这种剥夺量往往完全置经济规律于不顾,任意提价。如汉武帝时铁价格就因专卖而大幅度上升,甚至成倍加价,出现了农民买不起盐,只好淡食;买不起农具,只好手耨的悲惨景象。
又如汉武帝与王莽所采取的均输平准措施,尽管宣传得娓娓动听,但实际上满不是那幺回事。这只要看一看当时经济关系的混乱与社会危机的严重性就可以明白。事实证明,只要是君主专制国家以掠夺为目的,以超经济的权力为手段,不管它所采取的经济措施的最初设想是多幺美妙,其实际效果只能是它的反面。《管子》中的“轻重”诸篇,就曾对这类国家经营所具有的掠夺本质,进行过明确的表述。作者认为,国家只要把货币、粮食、盐铁等主要商品和市场控制在自己手中,社会财富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库。这样做既掠夺了财富,又不象直接收税那样令人有切肤之痛。这是多幺虚伪而凶残的掠夺术!
还应指出,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官营工商业不仅破坏了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转,给社会带来了灾难,同时对农业生产也起着破坏作用。这是因为农民在不同程度上都同市场发生联系。君主专制国家对价值规律破坏得越严重,农民的损失就越大,就越不利于生产。《管子·国蓄》篇曾说过,急令暴征,会使农民折本荡产。国家征收刀布,农民只好变卖家产。如果命令十天交齐,物品的价值就会减去十分之一;命令八天交齐,就会减去十分之二;命令五天交齐,就会减去一半;如果朝令夕交,就会减去十分之九。
历来都有人说抑末是为了重农。其实从抑末的实际效果看,它不但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反而使农业变得死板与僵化,长期不能越过简单再生产的界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对封建社会中两个经济规律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沉重的赋税、徭役以及其它形式的剥削,常常使简单再生产不能进行,社会难以生存。抑末的结果破坏了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转,因而社会也就失去了发展变化的活力。这样,我国封建社会便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注  释:
[1]  参阅《孟子·梁惠王上》。
[2]  《左传·僖公十五年》。
[3]  《孟子·滕文公上》。
[4]  《管子·轻重甲》。
[5]  《孟子·梁惠王上》。
[6]  《荀子·大略》。
[7]  《管子·国蓄》。
[8]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9]  《孟子·滕文公下》。
[10]  《诗经·小雅·北山》。
[11]  《孟子·尽心下》。
[12]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13]  《商君书·画策》。
[14]  《礼记·大学》。
[15]  《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
[16]  《商君书·境内》。
[17]  《管子·度地》。
[18]  《管子·山至数》。
[19]  《管子·禁藏》。
[20]  《管子·治国》。
[21]  《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
[22]  《墨子·尚贤下》。
[23]  《管子·立政》。
[24]  《荀子·王制》。
[25]  《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
[26]  《史记·商君列传》。
[27]  《荀子·议兵》。
[28]  参见《旧唐书》卷52,《食货志二》。
[29]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30]  《明史》卷77,《食货志一》。
[31]  《商君书·农战》。
[32]  《商君书·弱民》。
[33]  《商君书·算地》。
[34]  《通典》卷12,《食货十二》。
[35]  《后汉书》卷39,《刘般传》。
[36]  石介:《徂徕集·明禁》。
[37]  《汉书》卷24上,《食货上》。
[38]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39]  王符:《潜夫论·实边》。
[40]  《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41]  《李觏集》卷19,《平土书》。
[42]  《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
[43]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44]  《宋书·羊玄保传》。
[45]  《宋书·蔡廊附子兴宗传》。
[46]  《旧唐书·高士廉传》。
[47]  《旧唐书·贾敦颐传》。
[48]  《宋史·高觏传》。
[49]  《宋史·郑臞传》。
[50]  《宋史·蒋堂传》。
[51]  孙梦观:《雪窗集》卷2。
[52]  王迈:《臞轩集》卷1。
[53]  《廿二史札记》卷34,《明乡官虐民之害》。
[54]  《文献通考·田赋考二》。
[55]  《史记·萧相国世家》。
[56]  《后汉书·窦宪传》。
[57]  《宋书·颜延之传》。
[58]  《旧唐书·韦思谦传》。
[59]  《资治通鉴》卷27。
[60]  《全唐文》卷37。
[61]  《旧五代史·赵光胤传》。
[62]  《霍文敏公全集》卷5。
[63]  张萱:《西园闻见録》卷6《田宅》。
[64]  《管子·国蓄》。
[65]  《旧唐书·狄仁杰传》。
[66]  《旧唐书·李实传》。
[67]  《宋史·食货志一上》。
[68]  《天下郡国利病书》。
[69]  《明夷待访録·财计一》。
[70]  叶梦珠:《阅世编·田产》。
[71]  《皇朝经世文编》卷29任源祥《赋役后议》。
[72]  《本经训》。
[73]  《主术训》。
[74]  《锡金识小録》卷1,《月俗变迁》。
[75]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97页。
[76]  《管子·国蓄》谓:“以正户籍,谓之美赢。”
[77]  《管子·轻重乙》曰:“民之人正籍者”,“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国蓄》谓:“以正人籍,谓之离情。
[78]  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4期。
[79]  《吕氏春秋·孟冬纪》曰:“令水虞、渔师收水皇池泽之赋。”《墨子·尚贤中》:“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
[80]  《管子·幼官》谓:“关赋百取一。”
[81]  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
[82]  《管子·国蓄》曰:“以室廉籍,谓之毁域。”这里所谓的“室廉籍”,即是房屋税。
[83]  《吕氏春秋·孟冬纪》曰:“蚕事即毕,后妃献茧,及收茧税,以桑为均。”
[84]  《管子·国蓄》曰:“以六蓄籍,谓之止生。”六畜籍“即牲畜税。
[85]  《管子·山国轨》曰:“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
[86]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87]  参见《唐会要》卷83,《租税上》。
[88]  《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重敛》。
[89]  参见顾炎武:《日知録》卷10,《豫借》。”
[90]  参见《国榷》卷79。
[91]  《孟子·尽心下》。
[92]  袁仲一:《从秦始皇陵的考古资料看秦王朝的徭役》,《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3辑。
[93]  见《史记·平津侯主父偃列传》。
[94]  见《通典》7,《食货七》。
[95]  《宋会要辑要》第121册,《食货一》。
[96]  《明武宗实録》卷186。
[97]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2。
[98]  见《明武宗实録》卷186。
[99]  见《汉书》卷2,《惠帝纪》。
[100]  见《汉书》卷24上,《食货上》。
[101]  《荀子·富国》。
[102]  《墨子·公孟》。
[103]  《汉书·食货志上》。
[104]  《孟子·梁惠王上》。
[105]  《荀子·富国》。
[106]  《汉书·哀帝纪》。
[107]  《汉书·贡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