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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45:39

厦教局办〔2004200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幼儿园

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区公安分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

近期,北京、河南、苏州、山东等地陆续发生歹徒闯进幼儿园、小学,伤害少年儿童的恶性案件,各单位必须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提高警惕,严密防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明电[2004]274号)和《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4]27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动性,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过问,亲自部署。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校园的安全。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厦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保卫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校分管领导和综治副校长要各司其职,与第一责任人密切配合,抓紧抓实各个工作环节,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重大刑事案件、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单位和学校,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预防为主,加强校园防卫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一)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加强学校保卫工作力量。根据《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保卫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学校、幼儿园保卫干部。凡学生数在3000人以上的学校必须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中学应按每千名学生不低于一名专职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学生数在千人以上的小学必须设专职保卫干部,其他小学、幼儿园必须设兼职保卫干部;在对学校保卫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同时,要根据厦教委[2001]123号文件精神落实保卫干部岗位津贴,并为保卫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学校保卫干部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从2005年开始保卫干部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二)严格门卫制度。校园门卫有别于传达室,一律不得聘请老弱病残人员,学校门卫必须持保安证上岗。公安机关要配合教育部门据此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门卫进行统一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门卫要及时撤换并加强管理。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门卫检查登记制度,防止精神病人或不法人员进入校园,危害少年儿童的安全。学校、幼儿园对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要履行登记手续,要建立和完善幼儿接送管理制度,采取“接送卡”、“登记表”等措施,对接送学生的家长进行甄别和明确责任,防止拐骗、绑架学生、幼儿案件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开展活动;对在校园内居住的外来人口要认真清查,确需居住在校园内的须办理暂住证,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离开校园。学校要在公安机关帮助指导下组织人员加强对校园及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

(三)制定、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校的重点部位配置技防监控设备,建立健全专群结合、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帮助、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消防、疏散演练,以对突发事件与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的信息报告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对本单位、本校、本园无法处置的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师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要立即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部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不及时上报或漏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迅速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集中力量,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410月上旬至12月底,其中10月上旬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由各区组织开展,12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各区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深入辖区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加强防范。校园安全检查的重点是:(一)门卫制度执行情况;(二)校园内校外人员居住情况;(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与保管情况;(四)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五)用电线路、燃气管道或设备情况;(六)危旧校舍的拆除或维修加固情况;(七)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情况;(八)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使用情况。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协调消防、建设、交警、卫生等部门组织验收;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在做好学生分流工作的基础上,该关的要关,该停的要停。对非法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依法坚决取缔。

各级公安机关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包括临时工)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有精神病史和有违法犯罪前科以及其他不适合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应当通报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妥善安置。

四、加大校园周边治安整治力度,创建安全的社会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校园及其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除各种治安隐患。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对易发案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严密社会面的控制,严防犯罪分子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在学校周边200以内区域开设的“三厅”及游艺场所、网吧,要配合工商、文化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学校保卫及有关人员要就地组织现场保护,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综治副校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学校搞好法制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主动指导和督促学校抓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以上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将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四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安全  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